关于社保税征,狼真的来了吗?
两天前也就是2020年10月30日,北京、上海、山东、青岛等地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同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公告。在这个特殊时期发布想必是有很多原因,既可能有我们众所周知的体制改革因素也可能有其他原因,原定于2019年1月1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改革方案,现在应该基本完成。社保税征新政出台后,再次被媒体热捧,但其中存在不少误区,本期就来探讨下社保税征问题。
本 期 目 录 索 引
一、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前三季度数据
巧合的是,10月23日,人社部举行2020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10月29日,人社部正式公布《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前三季度数据》,我们可以先看下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数据。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254.6亿元、支出37738.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52.3亿元、支出1491.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334.3亿元、支出561.4亿元。以前我们就看到过很多关于社保基金的报道,如果再结合今年前三季度的数据,可以想象形势有多严峻。
二、“社保税征落地”公告
关于这次公告,各地内容差别不大,以青岛市文件为例进行对比,先看看青岛市对于上级山东省出台的文件改变了哪些内容。
说明:
关于第一部分“征收范围”青岛市与山东省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变化。
第二部分“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山东省文件采取两段附二级标题方式,青岛市文件采取去掉二级标题方式,并根据青岛市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来说,①删除了“(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二级标题。②“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未发生任何变化。③“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青岛市修改为“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④删除分段及二级标题“(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⑤“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青岛市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第三部分“缴费渠道”,青岛市文件删除了“手机客户端和手机APP”,具体为“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①将两段中的(一)(二)删除。②将“全面办理”修改为“全面恢复办理”。③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修改为“社会保险缴费业务”、④增加“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⑤将“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修改为“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⑥增加“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三、“社保税征”不变事项
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一直都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四项。
不论社保由谁来征收,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个人无需缴费,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可能无需缴纳失业保险。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之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五条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社保税征不影响缴费比例,不考虑疫情期间的缓交、免交政策,目前青岛市单位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16%(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单位养老保险比例为12%);失业保险0.7%;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是:0.05%、0.1%、0.18%、0.23%、0.28%、0.33%、0.4%、0.48%;医疗9.5%。职工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其中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2%。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四、“社保税征”变化事项
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不再向社保或医保部门缴纳。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依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尽管实践中在很多地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界定为未缴纳社会保险,但后续大部分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是否还会执行狭义解释具有不确定性。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完全)享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被加收滞纳金后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发改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八个部门下发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文,将涉及社保缴纳的下列行为列为失信: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企业在怕什么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0》显示,近一半企业的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30%以上,成本过高仍然是中国企业社保管理面临的第一难题。从险种覆盖面来看,社会参保覆盖面保持高位,各项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保持在92%以上,2020年升至93.9%。但从基数合规性来看,2020年社保基数合规的企业比例达到了31%,相较2019年有进一步的提升,尽管仍然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但仍有近1/3的企业做到了完全合规。目前,企业在险种覆盖面、基数合规性和参保及时性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企业社保合规压力客观存在,合规形势仍然严峻,合规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社保税征,不是社保入税,社保依旧是社保,只是征缴主体变成了税务部门。社保税征新政的落地给很多企业以提醒,明目张胆的违法始终是一颗定时炸弹,永远无法预料何时爆炸,但客观上他只要在那就随时都可能被引爆,而且你不掌握主动权。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用工管理,众所周知的“金三系统”大数据共享已更完善,长远来看,税务部门一定会主动核查基数。企业应该意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只有提前准备,加强合规管理,做出相应的调整措施才不至于被动等死。
无论社保税征如何变化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几乎没有影响,但对于那些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说暂时还是一颗定时炸弹。社保税征的落地也不算是狼来了,即使被称作是狼来了,目前真正的狼尚未到来,但可以听得见狼声了,你还敢无动于衷吗?
社保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速企业用工管理的合法化、规范化,长远来看利大于弊,但在合法化、规范化过程中必然会有一批企业离开。其实不必叹息,《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12年之久、《社会保险法》也已经施行近10年,10多年的违法纵容时间已经够长,确实也该规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