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时期陕西钞盐法中的官商互动

陕西是北宋的西北战略要地。为了满足庞大的军费开支,宋廷便投入以解盐利润为代表的榷货贸易收入于此。自范祥于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推行钞盐法后,陕西的盐法制度大体固定下来,官榷法和引盐法之间的摇摆就此终结。王安石变法以后,北宋财政规模逐渐扩张,这也影响到陕西钞盐法的具体实施。熙丰年间陕西盐法最主要的改变是官府突破发行额度增发解盐钞,其发行量不一定对应盐池生产能力。由于发行量过大,盐钞的市场价格往往高于面值;盐钞持有者也未必能凭盐钞提领到相应的解盐。总之在盐钞销售环节,商人承担了盐钞超发带来的贬值损失。戴裔煊、郭正忠二位先生对于熙丰年间陕西盐法制度运行的变化已有精彩讨论,这为本文的叙述奠定了坚实的学术背景。

尽管如此,由于传统史料疏于记述商人的经营活动,更在于士大夫大多仅关注与财政收入最直接相关的部分,这就使制度式研究缺失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侧面:反馈。因此,关于熙丰年间陕西盐法的史实,仍留有可供耕耘的余地。具体到官商互动层面,则至少有几个问题尚待解答:商人如何应对盐钞增发可能带来的亏损?这种应对是否得到了某些官员的支持?盐钞溢额对钞盐法制度的执行有何影响?解决以上问题,则有助于我们从更为基层的角度,理解王安石变法所带来的北宋财政转型,及财政逐渐转向货币化所带来的影响。

一、盐法策略转变与钞价下跌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从熙丰时期政治、军事形势对陕西盐法造成的影响入手,了解官府盐法策略的转变逻辑。

由于变法、用兵等诸多原因,熙丰时期宋廷的财政收支均有所扩张。当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债务,因此支出的扩大不得不依赖收入的增长。这种增长并非全然指望增加税种、税额等直接方式,增发铸币、印行各种官府票据等间接方式也颇为重要。具体而言,宋神宗时期宋夏间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战争,陕西作为西北边境自然受到非常巨大的影响。开展军事行动对财政最主要的需求是增加军费和军需物资,但陕西的储备状况似不容乐观。如元丰四年(1081),陕西转运使李稷奏称“本道九军,什物之外,一皆无之”;元丰七年(1084),陕西转运副使叶康直亦表示“秦凤路军器见阙名物计四百三十余万,使一一为之,非十余年可就,乞自京给赐”。不过,朝廷的调拨并不能完全满足庞大的开支:一方面,成本高、运输难、数量大都是掣肘长距离物资调配的因素;另一方面,中央是否愿意支援陕西的日常开销也令人生疑。为此,相当部分的财政开支必须在陕西就地解决。

货币方面,宋廷增加了陕西铜铁钱的铸造数量,以至于造成“异时粟斗百钱,今则四五倍”等物价上涨现象。粮食价格上涨四五倍或略为夸张,且材料并未明确指出“异时”究竟是何时,我们无法得知确切的增长率,但可以确定货币增发数量之多已经明显影响到物价的稳定。

票据方面,范祥钞盐法原本严格控制盐钞数量,使其同盐池生产能力保持相对一致,卖钞即等同于卖盐。由于解盐产量变动较小,卖钞收入也相对固定。不过,固定的发钞额显然不能满足官府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自薛向主管陕西盐务以降,盐钞的发行数量较范祥时期有明显增长,即宋神宗所谓“向以陕西用度不足,出钞稍多”。图1反映了熙宁六年(1073)至元丰五年(1082)十年间解盐钞的发钞额、卖钞数和钞价:

图1 熙宁、元丰年间解盐钞发钞额、卖钞数、钞价对照图

由上图可知,熙丰时期的发钞额经历了四次转变,每次均为增加。嘉祐旧额为166万贯,熙宁七年(1074)稍增为180万贯,八年改为220万贯。元丰元年三司奏请以230万贯为额,号称“永为定额”,但三年又增加到242万贯。也就是说,在熙宁七年到元丰三年这七年间,官府的发钞额增加了76万贯,较嘉祐旧额上涨约45%。当然,熙丰时用度加大,增加发钞额度可以理解。但陕西实际卖钞数却显得颇为惊人,约为每年350万贯,高于发钞额百万余贯。元丰五年,由于泾原路经费不足,宋廷专为此增发200万贯盐钞。事出紧急,甚至连印刷的纸张都来不及运输。卖钞数也远远超过了盐池的承受能力。范祥曾推测解盐池一年的生产量大约为37万席,熙丰诸臣大多以三四十万席作为估计,而实际出钞量却常对应50余万甚至90余万席。从钞价上看,熙宁八年2贯、熙宁十年3.4贯的市场价格也远低于盐钞标价格6贯,这与出钞量增加关系密切。

此外,控制发钞数额是范祥钞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盐价是盐法制度运转的立足点,钞价则是盐价的代表,官府需对此做出保障。发钞数相对盐池产量和盐商需求过多或过少,都将带来盐钞市场价格的不稳定,这也是他设置盐钞平准机构的原因之一。然则熙丰时期的盐钞发行量为何远超解盐产量?原因有二:首先,官府改变了陕西盐法的盈利模式,由依赖卖盐转为依靠卖钞。也就是说,尽管商人凭盐钞也能提领到解盐,发行盐钞却不再为严格代表解盐,而是为了直接出售获利。其次,一旦陕西有事,半年内的见钱开支便达700万贯,如算上军需品,则总计1200万贯匹,每年依靠多发盐钞所得的百余万贯在其中仅占很小比例。因此,朝廷绝非负担不起这笔支出,只是希望让地方日常开支就地解决,如泾原、环庆两地官吏的职田收入便改以盐钞支付。即便出资支援,朝廷也会通过其他途径立刻填补财政空缺。如熙宁四年(1071),榷货务出钱50万贯帮助陕西和籴,“复以京东支与河北封桩紬绢三十万疋、钱十万贯还榷货务”。王安石对盐钞印制的论说表明了最高决策层的态度:

盐每岁凶丰不常,又督察捕盐有缓急,即用盐多少不定,若太多出钞即得,若少出即暗失了卖盐课利,可惜。许以此须多出些钞印,置场平卖。

“多出些钞印”政策为钞盐法的变化定下了基调。王安石认为,每年解盐的产量和用量都有起伏。如果盐钞数量合适或稍多,有人买钞便能立刻卖出;盐钞太少,供不应求,官府便损失了盐利收入。因此,不如多印刷盐钞做好准备,无需顾虑盐的生产能力,以量取胜。盐钞同盐的对应关系被逐渐剥离,所谓“卖盐课利”其实就是“卖钞课利”。朝廷不需付出实际经费,仅需在京师用几十万贯资金置场平准便可就地解决陕西的财政开销。此外,见钱须随税收而来,盐钞却能因需要而临时制造。熙宁十年八月,宋廷降诏“永兴、秦凤路各借熙宁十一年分盐钞三十万贯,熙河路二十万贯,付转运司,乘岁丰广置边储”,预先使用熙宁十一年的发钞额度。实际上,“熙宁”这一年号甚至都没有用至第十一年。

总结而言,大量发行盐钞是宋廷就地解决陕西经费用度的重要方式,朝廷能以较小的成本筹措到远大于成本的资金,较调拨“真金白银”节约不少。熙丰时期由于宋夏战争等原因,单纯依靠每年出卖30余万席解盐的收入恐怕不足以满足日益扩大的财政支出,官府因而改变了钞盐法的盈利模式,用盐钞代替解盐作为获得利润的物品。尽管官府卖钞收入层层攀升,虚钞却导致了盐钞市场价格下降50%左右,如果维持范祥时期的盐钞标价,商人或陷入亏损境地,地方官府的远期收入也会由此减少。

在钞盐法之外,一度销声匿迹的官榷法也在陕西复兴。以往学者们强调其对钞盐法制约的一面,本文则重点关注官榷法重新登场同钞盐法实施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官榷是朝廷对钞盐法下官商互动之混乱局面的解决对策,下文将详细论述。

那么,当宋廷主动改变范祥所制定的“财政物流”规则时,新规则是否被地方无条件接受?商人是否必须承受印钞过多带来的损失?地方官府又将如何回应可能因商人亏损造成的收入减少?

二、官商互动的调整

钞盐法的运作机制使商人在取得盐钞后,能通过卖盐或出售盐钞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可当因发钞过多而产生无法以钞取盐的风险后,盐钞的信用无从保证,钞价随之下跌。如此时商人仍按盐钞面值与官府交易,则很有可能形成亏损。由此,商人期望改变现有盐钞销售规则以避免损失。另一方面,宋廷大量发行盐钞的目的在于充分筹措财政资金和物资。如果商人不购买盐钞,官府无从交易,盐钞的发行数量再大也无济于事。因此地方官府同样不得不做出改变以吸引商人入中。在此来回往返中,不仅官府与商人在解盐贸易中的关系出现了松动和转化,商人也逐渐分化为盐商和盐钞投机商两类。

(一)虚估复苏

让我们回到图1。如用发钞额与卖钞数简单比较,宋廷每年因多发盐钞至少能多收入百余万贯。官府似无需特别担心由此带来的钞价下跌,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官府普遍以下跌后的市场价出售盐钞;二三贯应是二级市场价格,或是平准机构的收购价。尽管二级市场钞价下跌最终必然反馈到一级市场,但至少在短期之内,官府仍可以依靠多发行盐钞筹得超出常年之额的盐利,以应付陕西的军用开支。

商人曾对钞价下跌反应激烈。熙宁八年,由于钞价跌至2贯余,“商不入粟,边储失备”,官府不得不有所应对。这不仅为了重建商人对盐法信心,也与朝廷逐渐以盐钞代替见钱的财政政策有关。本节将讨论官商应对策略之一的虚估。

首先是两条对范祥主持盐法时期折博务的记载:

a.边置折博务,长官置吏,买到钱充折斛斗。粜客得钱,不能置远,必来买抄(钞),是用边籴不匮,抄(钞)法通行。

b.以所入缗钱市并边九州军刍粟。

陕西何时初设折博务未见于史籍。据李晓考订,见于史料较早的是庆历二年(1042)范宗杰设置折博务。该折博务为禁止商人私自贩盐入蜀而办,将解盐同四川商品的交易权收归官方。当然,由于范祥改革令“听盐入蜀”,两地间的折博务大概随之撤销。根据a条的描述,范祥并没有彻底弃用折博务这一机构。他将折博务设置在沿边地区,供官府籴买粮食物资。即a条之行为是b条政策的具体措施。我们也能很清晰地看到折博务用见钱购买粮食、商人以见钱买钞分属沿边入中的不同阶段。总之,见钱入中法被较好地执行。

其次是熙丰年间的情况:

a.(熙宁七年)缘官中阙钱,监籴之官务办年计,不免止以钞折充粮草。

b.(熙宁七年)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

c.(元丰元年)陕西一十四州军折博务,系入中见钱、粮草,算买盐钞。

范祥钞盐法将出卖盐钞和购买军需分为两个部分,前者用盐钞换易商人入中的见钱,后者则用这部分见钱收购粮草。材料a中,由于地方官府现金不足,负责籴买的官员不得已直接使用盐钞收购粮草,这发生在钞盐法的后一阶段,并不能证明实物入中复苏。然而,官府在特殊情况下用盐钞直接收购军需实物这一点却也十分明了。材料b则说明实物入中在当时恐怕还只是由地方官员主持,三司使章惇仍然遵循见钱入中法。从材料c可知,元丰元年时商人以粮草算买盐钞或已被朝廷承认,并写入《中书备对》这本标准性的记载中。见钱入中法在熙宁七年底至元丰元年之间出现明显松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熙宁前期不存在实物入中现象。

在钞盐法实施前的引盐法时期,官府以没有固定面额的盐引直接交易入中粮草实物。地方官府为了与其他地区争夺资源、商人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而竞相抬高粮草价格,称为“虚估”。那么钞盐法下的实物入中是否也导致虚估现象重新出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虚估下的官商互动同引盐法下时期相比,有何新特色?

熙宁八年八月,宋神宗、王安石与吕惠卿三人曾就陕西是否继续行用交子一事展开讨论。王安石认为发行交子有碍钞法,主张废除交子;吕惠卿则坚称交子以钱兑换,盐钞以盐兑换,并无矛盾之处。姑且不论二者观点是非,吕氏的一句论辩为我们提出的问题找到了答案。他说:“钞常重,即籴价不虚抬矣。”吕氏之语可作为虚估重现的佐证。他将盐钞与和籴直接对应,认为少发盐钞使得供求平衡,钞价便会上涨,虚抬粮食价格的趋向就会被遏止。此外,由于“并边新造之地,宜有储积,以待警急”,官府强烈的购买需求看似也给予了虚估重现的条件。

但是,熙丰时期的虚估只是对滥发虚钞的反馈,并未让商人在盐钞销售环节中获得较多利润。相关例证颇多,试举几例。熙宁七年,中书论陕西交子优势,称交子能避免“多出盐钞虚抬边籴之弊”;熙宁八年四月,中书户房对陕西盐钞利害发表看法称“买钞本钱有限,出钞过多,钞买不尽,则钞价减贱,及高抬籴价,支出实盐,前日西盐是也”。显然,所谓“高抬籴价”并非商人恶意牟利,而是“钞价减贱”带来的必然结果。就官府而言,以钞购物已经成为常态,这与发行虚钞充当财政经费的做法吻合。就商人而言,市面上盐钞过多,持有者未必能凭盐钞提取解盐,致使价格下跌。商人既知盐钞信用不足,只能抬高粮价换取更多的盐钞,否则便要亏本。

总之,尽管熙丰时期虚估实物之风复苏,却是建立在盐钞虚发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官府大量发行盐钞的目的在于弥补见钱的不足,充当财政经费。允许用实物交换盐钞是虚钞政策的延续。另一方面,不同于引盐法时期,商人抬高物价是为了应对盐钞贬值的风险,毕竟盐钞的市场价格在其面额的50%以下。两方面综合,熙丰时期实物入中的复苏其实只是官商各自针对虚钞现象的应对措施。

(二)加饶与减价卖钞

范祥曾统一规定盐钞价格,意在禁断地方商人与官府商议价格的余地。尽管他根据入中距离的远近设计了不同的钞价,但时常会出现商人入中不积极的情况。时至熙宁四年,这一问题仍未被解决:

(熙宁四年)二月十五日,中书门下言:“陕西制置解盐司为都转运司,将延州在城并自余城寨权住入中盐钞,只令客人于绥德城、怀宁寨两处入中,恐顿亏解盐课额。乞下本路于绥德、怀宁两处优与加饶,自不妨客人他处入中。”从之。

绥德城、怀宁寨是宋夏之间的战略要冲,地处偏远。治平四年(1067),北宋收复绥德,建绥德城;熙宁元年(1068),宋夏双方在怀宁寨交战。此后两地的局势仍不平静,商人或出于安全和成本考虑暂缓入中。熙宁三年(1070)提举陕西常平等事苏涓等言:“鄜延、秦凤、泾原、环庆等四路并边州军常阙军食,不免支移内陆民赋,百姓苦于陆运。今欲自河、洛运入鄜延路至延州,自渭运入秦凤路至秦州,自泾运入泾原、环庆路至渭、庆州。又四路中绥德城尤远,亦可自河入无定河运至绥德城。”绥德城为边防重地,军粮需求大,宋廷曾要求内陆民众支移赋税。但因路途太远、民众辛苦,苏涓等人请求尝试水运。支移已然如此不顺,如果没有高额利润的诱惑,逐利的商人恐难以自发入中。军需供给不可一日无着落,为此陕西制置解盐司仅允许延州境内绥德、怀宁入中,集中延州各地的入中钱物于紧缺地区。然而以行政命令强行规定却过于简单粗暴,中书门下指出盐利收入可能因此亏损。也就是说,在限定入中地点后,部分商人可能减少或不选择在延州入中,影响官府整体收入。于是中书门下决定给予商人加饶。加饶采取给予商人更多物品的形式,并不直接减落价格,其额度和实行时间完全且取决于现实需要,对盐钞的定价没有太多影响。换句话说,加饶是官府根据“财政物流”实施状况给予商人的额外优惠,并未突破制度规定。

熙宁六年,秦凤路转运使蔡延庆却以新方法挑战钞盐法的规则。他上奏朝廷称:“熙州筑城寨一役方兴,屯戍甚众,洮、岷大兵,费用日广。臣已权一时之急,以东南盐钞依市价募商人入中见钱,虽所卖价稍亏元数,而为利甚厚。”洮、岷两州对西夏的战事刚刚结束,局势较为紧张;熙州亦地处边界,邻近藩部族帐,三地都急需军储经费。蔡延庆没有选择强制命令或加饶,而是依照市价减价卖钞。秦凤路于熙宁五年(1072)由陕西路分割建制,至是未满一年,卖钞数却达460余万贯,盐钞显然超发。官府若继续按标价卖钞效果恐怕不佳,因此蔡延庆使“卖价稍亏元数”,才有商人觉得有利可图而前来买钞。根据蔡氏所言,减价卖钞的效果大体良好。在虚钞的背景下,身为地方财政官员的蔡延庆为获得更多的资金和物资,积极抛出更为诱人的价码以提高商人积极性。

问题是,钞价的制定权已由范祥改革上收朝廷,控制钞价也属于钞盐法的核心规则。蔡氏的行为遭致三司使薛向否定,称其“轻动旧法、为害不细”,充分显示了朝廷不希望地方官员染指盐法决策的态度。熙宁七年,“岷州阙粮草,少人入中”。当岷州重新严格执行钞盐法规则后,商人拒绝入中,粮草短缺。

下面对加饶和减价卖钞稍作总结:第一,无论加饶还是减价卖钞,都是官府为吸引商人入中实施的优惠政策。盐钞的大量发行表明官府急需财政经费,然而这与商人入中恰恰矛盾,因为虚钞造成的盐钞贬值会严重打击盐法的信用,其结果便是无人入中换钞,虚钞策略也无以为继。官府须小心翼翼地构筑超量发钞与吸引入中的平衡,加饶与减价卖钞正是看似合适的解决方案,由此便能同时通过发钞和商人入中解决财政支出问题。第二,加饶为沿用旧法,而减价卖钞则突破规则。后者的实质是地方官员无序竞争的手段,帮助其抢先获得资金和物资。第三,加饶基本不影响钞价,减价卖钞却令盐钞标价成为具文,有损盐钞的信用。

总之,以上两种优惠措施表明:尽管钞盐法严格制定了钞价规则,但为了获得更多的民间资金,朝廷对商人偶有优惠,地方官府更是不惜突破价格限制。

(三)投机商出现

由于盐钞标价和市场价存在差额,而贬值后的盐钞也能领取解盐,市场上出现了针对盐钞的投机商,他们成为影响官商互动的新力量。熙宁八年,中书户房比较陕西盐钞利害时描述了投机商的行为:

a.出钞虽有限,入中商人或欲变转而官不为买,即为兼并所抑,则钞价亦不免贱。兼边境缓急,即钞亦有不得已须至多出,故不可不置场平买。

b.若止令市易司减价买,而不置场以实价平之,即一钞为盐一席,所入粮少直其半,即是暗损盐价。若官减价买尽,固无所害,缘官立买直,商旅辄增之,自难买尽,近日买钞是也。官买其一,私买其九,则是所折盐,商旅十取其九,而官才收其一也,故不可以低价买钞之故,辄费实价买钞之法。

c.西钞失买,致有虚抬之弊,近官以贱价买,民亦贱价买,今永兴买钞场若一概收买,乃是费用实钱买民贱价蓄买之钞。

显然,中书已然注意到投机商资本雄厚,称之为“兼并”。他们利用盐钞标价、盐钞市场价和解盐价之间的价格差与波动获利。

a条显示投机商利用入中商人变现盐钞的急需,以低价购入盐钞。由于官府实施以盐钞代替见钱充当财政经费的策略,不一定时刻有充足的见钱兑现盐钞,这者给予投机商压价的机会。投机商低价收购盐钞后,除在二级市场出售外,还可凭借提取解盐出卖或等待官府置场回收盐钞等方式获利。

b、c两条可合并解释。如果官府决定以低于标价的价格回收盐钞,投机商便开出更高的价格与官府竞争。这样,他们便能获得市面上大多数未兑付的盐钞以提取解盐,造成“商旅十取其九,而官才收其一”的局面。由于投机商的收购价仍然低于盐钞标价,将盐钞兑换解盐自然有利可图。如果官府决定以标价回收盐钞,投机商恐怕会大喜过望。沈括曾描述“钞为钱二千五百,滞钞既上,则为钱六千,囊有三千五百之羡,藏钞者过幸”,通过官府收购一钞赚取3.5贯的情况。事实上宋廷集中收购常出现“抢兑”风潮,官府的收购资金总是早早告罄。

这样看来,投机商人的活动空间相当广阔,市面上形形色色的差价带给他们许多盈利机会。差价源于钞盐法规则的失效,因此宋廷出台办法限制投机商套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贴纳”。“贴纳”指在既有盐钞交易结束后,补交新增钱款才能提取解盐的政策。现存史料明确记载熙宁十年由同制置解盐使皮公弼提议、三司主导的一次“贴纳”,于此稍作分析:

a.已请出盐,立限告赏,许商人自陈。东南盐一席,贴纳钱二千五百;西盐一席,帖纳三千,与换公据,立限出卖。

b.令于向西州军官场就近勘合中卖外,其余钞数尽行收买。价钱约三分支还见钱,余七分依沿边入中钞价细算合支价钱数目,给与新引。

据a条,商人仅凭旧钞不能直接兑换解盐,需要再缴纳东南盐一席2.5贯、西盐一席3贯的贴纳钱。当时官府对旧钞的直接收购价为东南盐一钞3.5贯、西盐一钞2.5贯,如果与贴纳钱相加,则东南盐一钞6贯、西盐一钞5.5贯,正好与盐钞标价相同。显然,官府希望以此消除盐钞标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让套利之举无利可图。据b条,官府不再完全用见钱回收旧钞。具体而言,收兑价的30%用见钱支付,即东南盐一钞支付1贯余、西盐一钞支付750文。其余70%按入中钞价(近似于官定盐钞标价)重新计算,给予相应的票据。不过,由于贴纳换钞的手续颇为复杂,一大批盐钞暂时丧失了流动性,官府因而获得筹措收钞资金、调整贴纳政策的准备时间。

总体而言,“贴纳”是宋廷针对投机商行为的被动调整,彰显其控制盐钞价格的努力,因为投机商对市场的搅动将影响盐法政策的实施效果:投机商压价太多,入中商人积极性不高,钞盐法便无以为继;投机商拥有大量盐钞后,无论卖于官府或提领解盐都让官府付出额外成本。尽管盐钞投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钞价,但其只是商人根据盐钞溢额采取的盈利手段。钞价从根本上仍被朝廷决定,即“钞之贵贱,视有司印出之多寡”,如元丰二年(1079)陕西曾出现罕见的“钞价踊贵”现象,原因是三司给钞不及时造成供给紧张。

(四)官卖扩大

由以上论述可知,以超额发钞为开端,熙丰时期的盐钞销售极为混乱,钞盐法实际已陷入循环困境。图2概括了这一现象:

图2 熙丰时期陕西钞盐法的循环模式示意图

上述现象是钞盐法最大的症结:因宋廷大量投放盐钞,地方官府和商人只得采取应变措施维护利益,这反而使盐钞更趋贬值。当困境无法在钞盐法内部解决时,官榷法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熙丰时期的官榷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为市易务主导,其二由张景温设计,以下分别略作阐释。

市易务是宋廷设置的物资交易机构,在某种意义上同商人有直接的利益冲突。熙宁五年,王韶便建议在秦凤设置市易司,理由是“沿边州郡惟秦凤一路与西蕃诸国连接,蕃中物货四流而归于我者岁不知几百千万,而商旅之利,尽归民间。欲于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王韶建议中的市易务尚与盐法无涉,但至开封设立市易务后,控制盐法成为其重要工作。司马光记载“熙宁中,市易司始榷开封、曹、濮等州及利、益二路,官自运解盐卖之”。可见,市易务甚至把开封也纳入官卖制度中,由其运输并销售解盐。但是这条记载却并未告诉我们市易务获得解盐的途径,由于盐池主要由地方官员经营,代表中央的市易务似无法简单地无偿调拨。熙宁七年,三司使章惇请出内藏库钱二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请算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可见市易务也使用盐钞换取解盐,遵守钞盐法的盐钞销售规则。中央机构买钞,实质是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稳定钞盐法秩序,如熙宁八年,中书户房称“若所在渴盐,自可令市易司买钞场依商人例以钞请盐自卖。纵不如此,商人亦必于官场买钞,即所在不至阙盐,为私盐所侵”。不过,地方漕司却受此启发,试图垄断盐利。如元丰七年,陕西转运副使范纯粹 “令转运司自以钞赴解池请盐”,改商人入中为临时措施;同属解盐销售区的京西路转运司也以二十万缗见钱“自算请般卖解盐”,又命令“本路民已买解盐尽数买入官”,只有“解盐已榷卖商人许其贩易”。

张景温推行的官榷法是市易司买钞的延续。三司与某些地方官府买盐太多却无法售尽,三司便要求地方制置解盐司回购这部分滞销解盐,甚至打压通商,“候卖尽官盐,即令客人任便兴贩”。可是,毕竟销路有限,官府很难通过普通手段有效处理。于是张景温领导出卖解盐司以抑配制摊牌解盐,他规定“榷河中、陕、解、同、华五州,官自卖盐,增重其价;民不肯买,乃课民日买官盐,随其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中央显然对抑配制颇为满意,尽管张氏曾被人弹劾“擅增盐价,禁卖蚕盐,苛细害民”,但他“犹卖盐”,甚至还因羡余盐利而“进官赐帛”。

回收虚钞、扩大官卖,这应是中央消除钞盐法弊病的深层次考虑。不过,陕西盐政形势恐怕超乎其预料,宋廷很难在超额发钞的基础上稳定盐法。首先,官榷法无法代替超额发钞。官府机构参与买钞,实质是财政资金的部门间调配,并未增加财政收入;抑配制虽使官府得到了贩盐利润,却减少了卖钞收入。其次,大量买钞的后果是无法有效售出解盐,在解盐零售阶段必然出现如张景温者。第三,官榷扩大的必然结果是商人资本被挤压、通商区域缩小,其利益遭受严重打击,影响其入中积极性,钞价从一纸6贯暴跌至2贯。郭正忠对此总结称,在钞盐法实施地域缩小与盐钞发行数量扩大的双重压力下,钞价下跌是必然的。 为了重拾商人信心以稳定钞价,地方官府又必然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官榷反倒加剧了困境循环。

三、结论

盐钞溢额这一朝廷主导下的盐法变局,深刻影响了熙丰时期陕西盐钞销售环节的运行状态。官商亦各为其利益寻求改变。

由于中央财政不愿支援见钱,部分开支必须在陕西当地解决。主要的对策是以盐钞代替见钱并扩大发钞额,试图让一部分盐钞停留在流通领域,赢得超额的财政收入。这一政策使盐钞失去了同解盐的对应关系,钞盐法的获利物品由解盐实物变为盐钞。但这对吸引商人入中造成了困难:商人入中积极性若被过低的盐钞市场价格打击,盐法将无以为继,多发盐钞也便毫无意义。在此背景下,地方官府为了谋求资金和军需物资、商人为了保本和投机盈利对钞盐法制度规定的突破:官府通过加饶或减价卖钞等方式为商人提供优惠;实物入中和虚估复苏也使商人经由多得盐钞减少损失。投机商人亦利用盐钞标价、盐钞市场价和解盐价格之间的价格差与波动获利。以上官商互动对钞盐法规则多有突破,宋廷则以官榷法作为调节。这一方面催生了抑配制,另一方面又令商人的交易空间更为局促,钞价因此暴跌。总之,尽管地方官府和商人必须遵守朝廷制定的盐法规则,却也均在制度框架内某求己方利益最大化。

可见,尽管宋神宗时期陕西盐法制度变化的十分明了,但仍有不少涉及商人反馈、官府选择的复杂侧面深埋于“盐钞溢额”这条简洁的线索之下。代表朝廷立场的史料呈现给读者的往往是制度运行流程的起点和终点,中间过程则多被忽略。就财政制度而言,朝廷更多地关注某项制度能否满足其收入需求,并不太考虑制度的执行者究竟使用什么手段来完成任务。史家今日的工作当在于更细致地复原中间过程,以展现制度运行的多重面貌和逻辑。毕竟,制度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参与者的动机与行为亦各有思量。

(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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