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店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在天猫上销售产品时对产品的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力度比广告法大得多。如果因为虚假广告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解,并购买了产品,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和描述不符,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月12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接到12315转来案件,消费者称其在天猫网“新飞官方旗舰店”购买一台冰箱,使用后效果不好,网页上宣传有“一年电费仅100,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内容。该“数据”没有出处,恳请依法从严查处。

二、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三、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对新牧工商消队罚决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四、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向天猫网缴纳了一个月的费用3000元。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从当月销售量294台,单价1699元得出了其经营额499506元,作为处罚依据。

裁判要点

上诉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主张其宣传语可以从技术上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公司技术人员已出具《询问答复》。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对上诉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处罚过重,在《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广告法,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该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对此,法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对其天猫旗舰店上销售的涉案冰箱宣传的内容的数据来源,并未提交相应技术标准支持,宣传内容缺乏合理解释。据此,上诉人以捏造、虚构事实的误导性方式,对其商品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其在天猫网站上对其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不具有广告属性,而是采用夸大、虚构的方式直接介绍产品性能,因此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无论是通过实体店还是网店销售产品,在对产品做宣传时,可以对产品有适当的美化,但是一定需注意度,超出了一定的度,如果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解,并因此购买产品,且造成了损害,则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来源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牧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7行终107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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