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典型案例:股东间约定固定收益效力如何?是否违反风险共担原则?|公司法权威解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股东间可以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其他股东向其支付固定收益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间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另一方股东向其每年支付固定收益的,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当事人主张该约定因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浙江纳海公司的原股东分别为陆国伟、高海云(系夫妻),各持有60.5%、39.5%。

二、2011年9月28日,陆国伟、高海云与绿地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陆国伟出让20.5%股权,高海云出让39.5%股权,转让价格总计为22,860万元,绿地公司分三期支付。双方同意由绿地公司负责并安排浙江纳海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陆国伟、高海云不参与,陆国伟、高海云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浙江纳海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绿地公司每年支付给陆国伟、高海云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计15240万元的10%作为约定收益(第八年起,双方另行评估商定每年递增比例)。

三、2012年2月8日,陆国伟与绿地公司又签订《股东协议》,再次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绿地公司每年支付给陆国伟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1524万元),同时陆国伟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

四、2012年2月22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五、后绿地公司未向陆国伟支付2012年度-2015年度的固定收益,陆国伟诉至法院,本案经上海市一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均判决绿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陆国伟支付固定收益及利息。

裁判要点

本案中,绿地公司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案涉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

实务经验总结

一、股东间可以约定一方股东放弃分红,而由其他股东向其支付固定收益,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

二、但是,股东间并不能约定无论公司收益情况如何,股东有权每年从公司获取固定的收益。这是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公司在有净利润并弥补之前的亏损后才能进行分红,如股东在不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从公司获取固定收益,将会构成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尽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支付固定收益,但我们建议股东在订立该等条款时将有关配套条款一并制定好,例如,应约定该等股东是否放弃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以及如遇其他股东退出时或公司解散、清算时该等固定收益如何处理等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由此可见,重大合同的起草绝对是一项体系性、制度性的设计工程,不仅要约定正常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安排,也要同时预见到如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出现时应当如何调整,否则就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可能会给自己日后造成很大的困扰和陷阱,甚至从此陷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之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否有效。对此,绿地公司认为,约定收益条款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陆国伟则认为,约定收益条款是股东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绿地公司又认为,约定收益条款涉及的固定收益表面是由一方股东绿地公司支付另一方股东陆国伟,实质是公司支付给陆国伟的分红,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97号]

新 书 推 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诉讼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扫描下图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获得。

延 伸 阅 读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未经决议擅自对外签署借款或担保协议,造成公司损失,董事或高管需赔偿吗?

👉挂名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进行担保,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

👉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对赌协议应具备何种必备条款?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典型判例:章程规定了小股东的人事提名权,98%的大股东不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随意剥夺,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定代表人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通过公司章程限制或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知情权是否限于现任股东?股权转让后还能查账吗?(附8个相关案例)

👉并购律师注意啦!美国抵制中资并购?中国政府出手启动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顶级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聘请律师或就文章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度探讨

请与我们联系

网址:http://www.yuntinglaw.com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