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主要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

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5.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另需提交申请前一日的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不得申请利润汇出。

2.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企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往年度是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3. 银行在办理完业务后,应在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原件上签注业务种类、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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