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A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
2.进口合同或发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
2.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还需审核代理协议;
3.客户提供的单据应能清楚显示付款金额、货物、收款人等信息,如不足以说明其贸易真实性和进口付汇一致性的,应增加审核单据;
4.对于捐赠进口业务项下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
5.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付款的,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B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资料
1.《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
2.进口合同;
3.发票;
4.《登记表》(超可付汇额度)。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除需要按A类企业要求进行审核之外,还需注意:
1.查询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可付汇额度,超过可付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2.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换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超可付汇额度的,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C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资料
1.《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
2.《登记表》。
二、审核要点
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预付货款注意事项:
1.办理付汇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和签注应打印留存;
2.对于B类企业应在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手续。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可付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4.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应在单证正本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5.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并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6.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项下付款的,应完整储存电子单证等相关信息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