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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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流程
1、企业应当在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前,持申请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4、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二、申请资料和数量
C类企业申请:
(1)书面申请原件1份,需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
(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1份;
(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
(5)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复印件各1份;
(6)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7)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各1份;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复印件1份;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8)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1份;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复印件1份。
超过收汇额度的B类企业申请:
(1)参照C类企业贸易付汇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
(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
发生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的B类企业申请:
(1)书面申请原件1份,需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复印件1份。
90天以上延期收款的B类企业申请:
(1)书面申请原件1份,需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出口合同复印件1份;
(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
对于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企业申请:
(1)参照C类企业贸易收汇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
(2)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需要将待核查账户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划出的企业申请:
(1)书面申请原件1份,需说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
(2)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登记业务的企业申请:
(1)书面申请原件1份,需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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