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审核原则

1.外国投资者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拟办理本登记业务的银行应先为外国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部门申领特殊机构赋码。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如遇特殊情况或确有实际需要超过3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需至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

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如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以筹备组名义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所涉前期费用登记金额可不受“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限制,但应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合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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