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100问——危废固废(第三期)

一、危废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1、涉危险废物单位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1)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混合随意堆放等;
(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地及包装无清楚、正确的标识;
(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没有建立危险废物清晰、详细的台账;
(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相关信息的申报和执行联单制度;
(5)非法转移、非法排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6)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7)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8)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
(9)未经许可,擅自新增、改建、扩建处理处置设施;
(10)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危险废物的认定有什么雷区?企业及其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

答:在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若相关从业者仅仅以自己的职业背景、从业经历对某个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将会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例如:某污染环境案中,当事人想当然地凭借自己多年的行业经验认为经过高温破碎处理过的医疗垃圾不属于危险废物。然而,经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层层请示之后,生态环境部提出此类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由此,该当事人及其企业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3、何谓“排放、倾倒、处置”如何认定?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这三个行为似乎很好理解,并不需要特意说明。然而,在《解释》公布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三个词的含义引发了很多争议,相关企业处理危险废物产生很多困惑,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据此,《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后简称《纪要》)第八条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这种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纪要》提出,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对相关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4、危险废物的数量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答:《解释》第13条第二款:“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做出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往往要结合危险废物的运输链条、处置链条中的相关费用、吨数等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来综合认定,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结合案件中不同链条的数量提出从疑意见。其中,对危险废物去向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00余吨,经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和实地调查取证,辩护人提出仅有70余吨危险废物属证据确实充分,剩余部分不排除已经被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理的合理怀疑,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予以认可。

5、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时高度“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就是危险废物处置环节。《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从法条原意来看,本条对于相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做到查验对方有无相关资质,只要不是明知他人没有相关资质,就不涉嫌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条的注意义务已经扩大,即需要相关主体在委托他人进行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必须要对对方的相关资质进行查验,否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司法实践观点,逻辑如下:
(1)委托人有行业背景及相关基础知识,行业内存在交易习惯。
(2)在交易习惯中,当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理危险废物时,会主动查看对方是否有无相关资质。
(3)只要对方没有资质,行为人就应该是明知的。
因此,有意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十二分”注意,务必在委托之前主动查验对方是否有相关资质。

二、固体废物属性与危险废物判别

6、危险废物性质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答: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外的固体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那么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固体废物如何鉴别是不是一定属于危险废物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后称《纪要》)第13条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危险废物认定作出详细规定。
7、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检查要点有哪些?

答:(1)对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和单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生产台账等基础资料,对原料使用量、产生环节、产品出入库量进行核实,去向是否存在不合理;(2)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要核算使用量、处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是否与利用处置能力和再生能力总体匹配;(3)按照企业的原料、产品、排污环节、产废环节等逐一核查,调阅企业用电量情况,核实企业生产负荷和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和现场实际设施必须与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一致,查明是否涉嫌非法处置,擅自改变原料。(4)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5)是否定期对自行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6)是否如实将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情况和实际利用处置情况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信息系统申报。

8、执法中发现印刷行业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堆放的油漆桶,油漆桶沾有油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油漆桶暂存待危险废物处置厂家回收,请问暂存场所还需要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吗?

答: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所述,“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印刷行业”是危险废物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三、固废危废环境管理

9、危险废物台账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要点有哪些?

答:(1)产废单位是否对工业废料、废酸等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转移等情况如实登记造册和规范记录;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记录表》,核对工序、原材料、产品、副产品等相关内容是否和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产生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全面。针对《危险废物特性表》,核对每类危险废物特性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核对危险废物流向是否真实;上年度产生量是否与申报登记或者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数据一致。针对《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查看是否有原始记录;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环节,核对各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是否与《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保持一致,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针对《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核对危险废物种类是否齐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及流向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涵盖危险废物分析、接收、利用、处置、内部检查、运行、环境监测、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演练等内容。

10、危险废物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检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要明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对不同情形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否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来源参考:《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指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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