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和权力:权力施展与权力关系

*福柯的《主体与权力》有两个中译版本,分别是陆兴华译的与汪民安译的。我读了汪民安老师的译本,并参照了陆兴华老师的译本。

一、为什么研究权力:权力塑造主体
 
在福柯的研究中,“权力”一直是一个核心的研究主题。然而福柯在本文的第一个部分便澄清,“我研究的总的主题,不是权力而是主体”,这在福柯晚期的对主体、自我进行系统研究的课程及著作中也能发现。在对权力的深入研究中,福柯发现,“人这一主体被置入生产关系和表意关系的同时,他也同样地被置入非常复杂的权力的关系中。”然而,对权力关系的研究往往只在法律模式或制度模式框架下,没有形成一套可媲美研究生产关系、表意关系的分析工具。因此,福柯指出,“如果人们想用权力来研究主体的客体化的话,他有必要扩充权力定义的范围。”不过福柯所要做的,不是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权力理论,而是通过其考古学与谱系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对“权力”作一个持续性的概念化,对“权力如何塑造主体”进行谱系学的分析。
福柯对权力的研究并不仅仅是理论范畴上的思辨研究,而是涉及对其时代所面临的现实的检验。20世纪产生了两种“病理形式”——两种“权力病”——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这两种“权力病”无疑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是,如果对它们进行深入考察,就可发现,它们利用和扩充了许多其他在社会中已经出现过的机制,它们运用了我们政治合理性的诸多观念与配置。而自康德以来哲学的任务,便是防止理性超越既定经验的限度,对政治理性导致的权力泛滥保持警觉。然而,经验现实证明,哲学没有完成自己本该履行的责任,或者说,现实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远远超越了启蒙运动以来哲学所框定的理性范畴。
因此,福柯所要做的,是基于历史的经验事实讨论理性化与权力的泛滥之间的关系,是期望提出另一种方式来考察两者之关系——不过,这样做的目的并不在于去审判理性,他认为,这个领域同有罪无罪无关,将理性看作是非理性的反面毫无意义。福柯采取了什么样的“另一种方式”呢?他认为,不应把社会或者文化的理性化当作一个整体,而是在几个领域分析这样一个过程——疯癫、疾病、死亡、犯罪、性。为了研究“正常”的社会意义,福柯考察不正常的领域发生了什么——在非理性领域考察理性的意义。福柯采用其考古学与谱系学的方法,将对这些体验的研究追溯到更古老的历史过程,以此来理解人是如何被自己的历史所捕获的,如何在权力的操纵下被规训为“主体”的。这种方法不是根据权力的内在合理性的观点来分析权力,而是通过对抗性的策略来分析权力关系,考察权力与理性向全社会弥散过程中多种抵抗形式以及解构这些关系的诸多努力。福柯通过研究发现,权力在生活中的直接运作、权力对个体进行的归类、标示个体性、添加身份、施加一套真理法则,使得个体成为主体——这里的“主体”具有双重含义:因被控制与被规训而依赖与屈从于他人;通过良心和自我认知产生无形的精神束缚与认同。两个意义都表明权力形式的征服性。
对这种权力的反抗的斗争有三种类型:反抗统治形式、反对剥削、反对个体自我束缚并因此而屈从他人的行为(这是反对臣属、反对屈从和主体性形式的斗争)。这三种领域分别指向政治、经济与个体,而福柯所着力要研究的,便是最后一个个体/自我的领域——这也是福柯所处时代、我们今天所处时代最突出的一个斗争领域,如福柯所言,“而今天,反对屈服形式,反对臣服的主体性的斗争越来越重要,尽管反统治和剥削的斗争还远远没有消失。”而这种对主体性的压迫与收编,从基督教的牧领权力到16世纪以来的国家权力,一直在被延续并且被改造成多种形式。尤其是在上述提到的产生并于20世纪在全球范围的得到扩散的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相比于对个体的政治、经济压迫,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个体/自我的形塑与规训更是无所不用其极,现代治理与权力技术的发展创造了深入个体私人生活、精神与内心的“老大哥”,福柯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由此,福柯延续了他之前在《什么是批判?》《什么是启蒙?》等诸多文章中的思考,阐发了近现代以来个体在国家权力塑造下建立所谓的“主体性”的问题。福柯指出,我们今天反抗的目标,“不是去发现我们之所是,而是拒绝我们之所是。要摆脱政治性的'双重束缚’,即现代权力结构同时性的个体化和总体化,我们就必须去想象和建立我们可能之所是。”因此,福柯指明了我们今日所努力的方向,“我们今日的政治、伦理、社会和哲学问题不是试图将个体从国家和国家体制中解放出来,而是将我们从国家和与国家关联的个体化类型中解放出来。对数个世纪以来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个体性进行拒绝,我们就可以促发一种新的主体性。”
二、如何分析权力:权力施展与权力关系
 
权力如何塑造主体,个体如何反抗?——在对其研究目的及研究内容进行阐述后,福柯进一步探讨了“权力是如何施展的?”这一问题。福柯希望去研究权力的“毛细血管”作用——即权力是如何在微观处施展的,而避免在“什么是权力,权力来自何处”这些问题上裹足不前,福柯认为这些问题对于研究者来说是走不出的迷宫。在研究权力如何施展之前,福柯对权力进行了区分,并将权力指涉为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与物的关系、与“伙伴”的关系以及与权力与交往的关系,他认为,不应把权力关系、交往关系和客观能力混为一谈——在这里,福柯指向的是对哈贝马斯相关理论研究的批判。福柯指出,在一个现存社会,目的性行为、交往系统和权力关系之间并不存在普遍的平衡关系。因此,要通过对“如何(how)”进行分析来研究权力问题,就要将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力本身作为分析的对象。而权力关系既不同于客观能力也不同于交往关系,只有在同后两者相关联的情况下,它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权力的“关系性”存在意味着没有所谓的权力实体,权力只是在一些行为向另一些行为施展它的时候,只是在它运作的时候才存在。是行为模式界定了权力关系,但是这个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上。相反,它是同他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他人”被确定为行动的主体,行动主体的行为能够自我刻写,这便是权力施展的原理——一种行为引导和可能性的操纵。
由此,福柯指出,从根本上说,权力不是两个对手的对峙和交锋,而是治理问题。它覆盖的不仅是政治或经济屈从的合法构成形式,还包括行为模式,这是对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领域进行组织。权力的特有关系因此就不是在斗争或者暴力方面去寻找,也不是在自愿契约方面去找(所有这些最多就是权力的工具),而是在既非战争也非法律的行为模式,即独一无二的治理模式中去寻找。谈及治理,就要谈到一个经常被认为与治理对立的概念“自由”。在关于权力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福柯的观点十分具有洞见性。福柯认为,权力和自由不是两个相互排斥的要素,而是复杂得多的互动。权力只有在自由的主体身上,并且只是在它们自由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施展——这便是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课堂上所谈到的“被治理者的自由”。因此,权力关系和拒绝屈从的自由不能分离开来,权力的关键问题不是自愿奴役,权力关系的核心,而且不断地刺激这权力关系的,是抵抗的意志和不妥协的自由。
接下来,福柯开始讨论其分析权力关系的研究方法。福柯指出,对权力关系进行分析首先要确立下面几点:
1.差异体制。每一种权力都使差异运转,而差异,既是权力关系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
2.对象化类型。各种通过对别人的行动作出行动的人所追求的目标的类型:维护特权,积累利润,实施等级权威,一种功能或职业技巧的施行。
3.工具模式。权力施展的手段是武器威胁,言辞效力,制造经济悬殊,监禁系统,规则,这个规则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物质手段。
4.机构化形式。复杂的体制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既定社会政体中的所有权力关系的分配者。
5.合理化程度。权力关系作为一种行为,是在可能性领域中来运转的,它被精心指定组织以适应情势。
因此,对一个社会内部权利关系进行分析,不能化约为对一系列机构的研究,权力关系根植于整个社会之网,并越来越多的被国家所统辖。在国家机构的支撑下,权力关系被理性化和中心化,被精心制定。因此,对权力关系的分析,必须深入上述种种社会权力关系内部进行研究。
紧接着,福柯对“权力”与“策略”关系进行了探讨。其指出,“策略”一词有三种运用方式。首先,它表示一种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这是一个旨在达到目标的合理性问题。其次,它指的是某种游戏行为方式。这是一种人们试图战胜他人的方式。最后,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步骤:在一个对抗状态中,剥夺了对手的战斗状态,使之放弃抵抗。因此,这是一个意在获胜的手段问题。由于权力与自由、权力与反抗之间的关系,权力关系与斗争策略具有亲和性,存在着相互吸引、永恒连接和永恒颠覆。统治事实,或许只是对权力机制的转写,而权力机制又来自于对抗及其结果。也可能是,两个对手之间的战争关系是权力关系的结果,而这种权力关系自身产生了并携带着冲突和裂隙。而构成对一个群体、一个种姓、一个阶级的主导,和构成它所遭遇的抵抗或反叛的,成为各社会历史中的一个中心现象的,以一种无所不包的方式,表明权力关系和策略关系之间的密切绞合,同时也表明了它们之间的互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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