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都有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对核定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其他税种都有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环境保护税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对核定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核定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环境保护税法》关于核定计算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法》关于核定计算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环境保护税的核定与抽样测算计算方法密切相关,需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核定计算。结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首先需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抽样测算方法,具体核定需要税务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开展。

  二是与税法规定的复核情形密切相关。《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类似。这两项法定的复核情形,税务机关需要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这实际上是将税务机关的部分核定权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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