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社会调查与检察院社会调查的区别?
出品 | 社工客(ID:shegongke)
作者 | 路裔倍
单位 | 博罗县惠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在很多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社工也是要开展社会调查的,那检察院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社会调查有什么区别?是否有重叠?是否会造成资源浪费?
对此,我依据本县两院的社会调查实务经验,提出个人的见解与该领域同行交流,不足之处恳请指教。
(一)出发点和作用定位的区别。
这是最大的不同。法院做社会调查是为了审判时作为量刑的参考资料;检察院做社会调查是作为考察服务对象是否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取保候审的参考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区别。
法院社工是以监禁未成年被告人为主,检察院社工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以非监禁的涉罪未成年人为主。
(三)称呼的区别。
法院社工称呼服务对象为未成年被告人,因为他们已经进入起诉阶段;检察院社工称呼服务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还在指控阶段。
(四)内容侧重点的区别。
法院的社会调查侧重于“服务对象犯罪原因的主客观因素分析,犯罪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解决问题的建议”;检察院的社会调查侧重于“服务对象各项信息的收集及其评估”。
(五)分析思维的区别。
法院的社会调查分析是“基于犯罪主客观因素结论在服务对象的各项基本情况中寻找支持结论的依据”,属“集-散导向型”分析思维;检察院的社会调查分析是“基于某项情况对其再犯可能性的联系程度评估”,属“散-集导向型”分析思维。
图1:法院社会调查的分析部分
图2:检察院社会调查的分析部分
(一)服务对象有重叠。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就不会经过法院,要起诉的都要到法院,所以我们的服务对象必然是检察院社工服务过的。
(二)服务内容有重叠。
法院社工会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服务收集服务对象的各项信息;检察院社工也会对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都会开展社会调查服务收集服务对象的各项信息。
(三)开展服务的方式有重叠。
法院社工和检察院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都会有跟服务对象面谈、电话联系家属、下乡实地调查等,都要遵循保密原则。
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检察院的社会调查报告与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服务对象各项信息部分是重叠的,但作用指向不同,所以各自开展社会调查不冲突。
(一)服务基础信息共享问题
在服务对象的各项信息收集部分,法院社会调查和检察院社会调查的科目基本是一样的,所以就会存在“检察院社工问完,法院社工又去问,造成面谈对象很困惑为什么两拨社工问同样问题”的现象。
(二)解决建议
第一种方法,法院社工可以通过主管法官请求检察院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案卷的一部分移送过来,因为现在还没有法理依据要求检察院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案卷证据的一部分移送给法院。
第二种方法,签署“信息共享保密协议”,检察院社工在对评估有可能起诉的服务对象开展社会调查时,叫上法院社工,最好的前提是检察院社工与法院社工都是同一承接社工机构。
备注:本人既是博罗县人民法院社工项目的社工,也是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社工项目的督导。
你可能对这些文章感兴趣: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社工客平台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