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两大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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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目前刑事辩护中存在两大错误的认识:一是狭隘的正义观和受歧视的心理;二是对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识不足,过于天真化和理想化。这两个错误的认识不仅会影响到刑辩律师对自我的认识以及具体辩护行为的展开,而且会妨碍刑辩律师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影响到辩护行为的有效性。
一、 狭隘的正义观和受歧视的心理
辩护律师的职责和作用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这在本质上一点问题都没有。问题出在辩护人在具体案件中,追求和希望实现的是让当事人获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就会存在辩护人追求和希望实现的目的实现了,是不是意味着就实现了公平正义?反之,如果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被司法机关采纳,是不是就意味着公平正义没有实现?
在这一点上,笔者发现有刑辩律师在当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后,就认为维护了公平正义并且公平正义已经实现,反之,如果没有被采纳,就认为公平正义没有实现。对于这样的认识,笔者称之为狭隘的正义观。
在这种狭隘的正义观下,刑辩律师中就有受一种受到歧视的心理。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在为公平正义而战,应当受到厚爱和善待,从而常以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看待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面对一些无伤大雅的问题时,总是认为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在为难和刁难自己。
狭隘的正义观和受歧视的心理之间是相互相成,互为因果。两者结合起来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后果:
一是自我欺骗和形成双重思想。
自我欺骗是指出于某种动机,对真的东西,或者相信某人知道或者相信是假的东西装作不知以求得心理安慰。自我欺骗发展到一定地步,就会在思想上同时接受互相矛盾的信念和行为,而且两者都接受。这会导致刑辩律师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出现心口不一以及说的和做的不一致,并且时常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辩解。这不仅会影响到刑辩律师对自我的认识,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对刑辩律师形象的认识和评价。
二是把辩护当成生死相搏的作战,无所不尽其极。
律师辩护是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相互争辩的过程,在争辩过程中意见不被认是很正常的,这不仅是案件如何处理本就不是由律师说了算,而且律师的意见不一定就正确。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争辩的目的是希望说服他们接受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打败他们。如果律师存在狭隘的正义观和受歧视的心理,在有的时候就会把双方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和理解上纲上线,以价值判断取得客观理性的分析,把辩护当成生死相博的作战,在辩护过程中无所不尽其极,以制造麻烦和在鸡蛋里挑骨头为乐趣,不懂得适当地退缩和让步反而有可能起到说服的效果。
二、过于天真化和理想化
司法实践的过程是复杂和多样的,存在不少我们带有贬义说的“潜规则”。其原因一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会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这种不同观点和认识会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实践中以不同的样态呈现出来。二是法律规范尤其是程序性规范往往只是设置行为的边界和底线,并不会严苛的要求丝毫不差,全然的一致和统一。三是即便在客观中立的人,也会存在自我服务偏好,会更为重视和利用法律规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有意无意忽视甚至是无视对自己不利的一面。
但有一些刑辩律师视这些“潜规则”为洪水猛兽,没有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一定会有“潜规则”,而且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有实质性的伤害,不排除有些“潜规则”只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一种便宜处理问题的方式。
如果刑事辩护律师没有认识到司法实践中必然会有“潜规则”,而且只要与法律规范相抵牾,就一概反对。这其实是对司法实践过于天真化和理想化的认识,这不仅会妨碍到刑辩律师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影响到辩护行为的有效性,也会让刑辩律师盲目乐观和没有事实基础的信任,引发执业风险。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认为刑辩律师中存在狭隘的正义观和受歧视的心理,以及认为刑辩律师中有的过于天真和理想化,不是提出批评和指责,更不代表对现实的屈服和犬儒主义。而是认为作为辩护律师要获得尊重和被认可,不在于时常把公平正义挂在口上,不在于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和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纠缠,而在于用专业来说话,以道理来服人。并且在辩护实践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学会在复杂和多样化的司法实践中进行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并牢记的一点是,是要给当事人越辩越好,而不是越辩越差。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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