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磋商项目中能否把从业人员数量设定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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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能否把从业人员数量设定为评审因素?

答:不可以。把从业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采购人可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后就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从法定流程上来讲是可以的,但不建议这么操作。

首先,既然采购结果已经确定,那么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都是合法的;

其次,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公告也会同时发布,这时有可能会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如果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将会变更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这时已经签订了采购合同,那么将不可避免让各方产生一些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最好等供应商可以质疑的法定期限过后再签订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谁来审?

答:由采购人来审查。虽然现在实际情形中有些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来进行审查,但从法律规定和法律层级上来讲,《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按照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的规定,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应该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评标基准价设置错误,因采购任务特别着急,采购代理机构能否现场修改招标文件继续评审?

答:不可以,评标基准价设置错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货物采购项目中,A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但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答:该供应商如果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同时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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