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督导问责要义,做好教育督导“长牙齿”大文章

日前,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9月1日 央视新闻客户端)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就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健全复查制度、落实激励制度、严肃约谈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压实问责制度等基本问责制度。《办法》对教育督导问责进一步细化,作出了系统设计。各级督学须深刻领会《办法》要义,方能做好教育督导“长牙齿”大文章。

以问责促发展。为了问责而问责,是教育督导问责的形式主义。教育督导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要通过问责督促问题整改,促进教育发展。教育改革目前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问题。因此,对待教育问题,既不能有责不问,也不能小题大做。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督”、诚心“导”,不能无视问题,等问题发生后再一“问”了之。同时,被督导对象也要正确领会《办法》内涵,积极配合教育督导部门的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保护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办法》规定: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公众有反映问题、监督问题整改、参与教育问责的权利;另一方面,公众对问责和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并有监督教育督导部门问责的权利。因此,教育督导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形成问责意见之前,要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要及时公示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问责双方是对立统一关系。《办法》明确了教育问责的主要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问责方与问责对象是“问”和被“问”的关系,短期内,两者可能会产生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因此,双方要多一些理解和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另外,《办法》还把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列入问责对象。也就是说,若出现履职不力、不问责、乱问责情况,问责方也有可能成为被问责方。

(作者吕建,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此为蒲公英评论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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