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跳楼,警方排除刑嫌引发巨大争议,这究竟是怎么了?

云南警方最近应该挺焦头烂额的。

先前的昆明李心草跳河事件仍旧处于重新立案调查的阶段,现在又来了个曲靖女子跳楼事件。

同样是警方一开始的时候排除刑嫌,同样是家属不接受警方的结论,同样引发舆论关注,两件事情非常相似。

先来回述一下这件事情的过程:

女孩和男朋友吵架了,想要离开宾馆。

两名在场的朋友,想要“劝和”,但是“劝和”的行为在监控里看起来非常恶劣。

女孩要离开,两名男子抢走女孩的手机不让女孩走,还强行把女孩拖回了位于宾馆4层的房间。

回到宾馆房间以后,女孩情绪激动摔碎了一个玻璃杯,拿起碎玻璃想要割腕。

男朋友见状,把手机还给了女孩,但是随后暴脾气又上来了,抽了女孩一个耳光。

后来,女孩从4楼房间的窗户跳下,倒地不起。

几名男子飞奔下楼,抱起女孩送医院治疗。

女孩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全身多处骨折,据家属说,目前已经瘫痪,一辈子就这样毁了。

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以下是完整视频:

事发后,经过调查,当地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也正是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引发了争议。

事情在网络上发酵之后,当地警方于10月29日凌晨发布了《情况通报》,对此进行了解释:

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警方的这则《情况通报》里,最关键的一句话,其实就是这句“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曲靖的这个女孩,究竟为何要跳楼?

如果是房间里的三名男子明显做出了要对女孩继续施暴的行为,导致女孩人生安全受到明显威胁,进而导致女孩选择了跳楼自尽或者跳楼逃生的举动,那么显然,这件事情就有了“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这非常好判断。

难就难在,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双方互相认识,男女朋友关系,属于情侣吵架,似乎也没有要故意害死女孩或者强迫女孩跳楼。

在宾馆房间里,虽然打了女孩耳光,但是并没有想要继续实施严重暴力甚至性侵之类的行为。

所以问题来了:如何认定“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这个事情非常微妙。

如果当时女孩跳楼,是女孩自己确实觉得受到了生命危险,但是实际上那几个男的没有想要施暴,这怎么算?

即便这几个男的真的没有想把女孩怎么样,但是先前的拖拽、没收手机和后来的抽耳光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女孩“误会”了他们几个接下来会干点什么?

如果女孩真的因为“误会”而跳楼了,是否还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同样的,昆明李心草跳河案,也是这个道理。

对此,水母想说的是:应对此类事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否有救助机制来帮助家属度过难关?

如果你从法理的角度,无法追究几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那么你从民事的角度,能否提供帮助?

作为绝望的家属,收到了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如果肇事对方也不能给予满意赔偿的话,只能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普通家庭的老百姓,家里已经遭遇了飞来横祸,现在又不得不去法院打官司,没有任何社会资源,也不懂法,绝望之下他们又能选择怎么做呢?

当然是求助网络和媒体。

相比较之下,如果当地警方可以刑事立案,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后(当然了,中间还有检察院),家属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要求,那么得到赔偿的途径,会便捷得多。

并且诉讼成本也会降低。

而且,我国的司法系统也是存在“司法救助”和“司法救助基金”的。

但是,如果不走到法院这一层,受害者家属很难得到“司法救助”。

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这种事情,究竟是谁的问题?

民警难,但是家属更难。

将心比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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