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从黄河流域龙山时代鳄鱼骨板管窥中华文明演进历程
众所周知,扬子鳄是中国特有的一种鳄鱼,一般生活在今天长江中下游的湖泊、沼泽等亚热带温暖湿润的地区。然而,在龙山文化时期甚至更早的裴李岗-仰韶文化时期北方的黄河流域却发现不少的鳄鱼遗存,尤其是常见鳄鱼骨板出土。
龙山文化时期或言龙山时代是黄河流域乃至长江流域文化格局重大变动和社会发展重大变革的时代,是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形成的关键期,而“鳄鱼骨板”却作为重要器物随葬在大中型墓葬中,似乎能管窥社会复杂化过程中等级、身份与礼制等问题。
本文拟对黄河流域龙山时代鳄鱼骨板的发现、鳄鱼骨板是何物、拥有者以及源流变化等问题作一综合分析。
一、发 现
鳄鱼骨板不同于鳄鱼其它遗骸,在早期的考古发掘中并未被辨识出来,尤其在今天不是鳄鱼生活的黄河流域。1934~1935年,在安阳殷墟侯家庄M1217西墓道出土1件木胎双面鼓、1件石磬及其木架,认为鼓面为蟒皮,而蟒皮“骨板”痕迹称为“麻龟片”,当时不能断定为鳄鱼骨板。1959年山东泰安大汶口遗址M10发掘出土84枚之多的鳄鱼鳞板,1974年出版的报告中对此的鉴定还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认为与鲟鱼骨板有些近似而又不同,很接近扬子鳄腹部前边的骨板。1982年在山东兖州王因遗址出土大量大汶口文化早期的鳄鱼骨骸,包括骨板,周本雄先生明确断定为鳄鱼骨板,并对之前发现的几处疑似鳄鱼骨板予以肯定。之后相关遗址再出土鳄鱼骨板便很容易被辨识出来。
目前,黄河流域明确出土属于龙山文化时期鳄鱼骨板的遗址至少有山西襄汾陶寺遗址、芮城清凉寺墓地、陕西神木石峁遗址、山东泗水尹家城遗址、临朐西朱封遗址和邹平丁公遗址等6处,黄河中游与下游均有发现,最北的是石峁遗址(表一)。
表一 黄河流域龙山时代出土鳄鱼骨板
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在1978年至1985年对陶寺文化早期墓地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鳄鱼骨板,主要见于M3072、M3073、M3016、M3015四座大型墓葬中,共计发现96枚(见表一)。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大墓包括M3002在内均被晚期灰坑盗扰,鳄鱼骨板残留在墓室内以及盗扰灰坑中。因此,可以肯定以上这些陶寺文化早期大墓中原应该随葬有更多的鳄鱼骨板,目前数量仅是墓葬残留下来的而已。
陶寺出土鳄鱼骨板
山西芮城清凉寺墓地所在为寺里-坡头遗址,是一处从枣园文化晚期一直延续至东周时期的重要遗址。在2003~2005年连续三年发掘的355座墓葬中有4座墓葬出土了38枚鳄鱼骨板(见表一),分别是属于墓地第二期即庙底沟二期文化晚期M54、M67、M79和属于龙山时期的M146。M54与M67虽被晚于其的墓葬打破,但鳄鱼骨板所在位置基本未遭打破,M79与M146虽然被取土坑破坏,同样鳄鱼骨板所在位置未遭破坏。因此,四个墓葬出土的鳄鱼骨板应是原本的状况。
清凉寺M54出土鳄鱼骨板
山东泗水尹家城龙山文化M15在内外椁之间和棺椁之间分别发现3堆至少130枚鳄鱼骨板。M15是墓地中规模最大的墓葬,随葬品十分丰富,而3堆中1堆在棺椁之间东南角,另外2堆大体在内外椁之间的同一区域,然而每堆骨板的数量、大小、堆积状态及是否有人工加工痕迹等,材料未公布细节。墓葬为二次葬,葬有3个个体,或许3堆鳄鱼骨板分属于此三个不同的个体。尹家城M15未被破坏或盗扰,其鳄鱼骨板基本应属于原本的数量和埋葬状态,为进一步分析相关问题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在临朐县西朱封龙山文化时期的墓葬中也发现大量的鳄鱼骨板,主要见于M202与M203两座大型墓中。M202在墓葬介绍中言棺西南出土鳄鱼骨板17枚,棺北侧椁室中部出土至少93枚。然而该墓鉴定报告附表中却指出棺北侧椁室中部出土105枚,另外同一位置编号25的蛋壳陶中发现3枚,实际上这二者为一堆,计108枚。同时出土动物遗存鉴定报告附表公布填土中还有4枚。M203在墓葬介绍中言两椁之间东北角出土3枚,而动物遗存鉴定报告附表中公布为4枚。M203两棺之间东北角未遭破坏,4枚或许是鳄鱼骨板原本的数量。需要注意的是,M202出土17枚鳄鱼骨板的棺椁南部为断崖,此处已被破坏,所以17枚应该是被破坏后的剩余,填土中出土的4枚或许也应属此处。因此M202鳄鱼骨板出土于两处,一处是棺北侧椁室中部108枚,一处是棺西南部21枚;M203出土4枚,两墓共计出土鳄鱼骨板133枚。这个133枚与墓葬动物遗存鉴定报告指出的数量一致。
邹平丁公遗址发现1枚鳄鱼骨板,属于山东龙山文化时期,但具体的出土背景信息如墓葬、灰坑或地层等不明。从照片看,骨板虽残,应大体为方形,尺寸较大,或为背板。陕西省神木县石峁遗址近年也发现1枚鳄鱼骨板,出土于后阳湾地点的2012F2室内的填土堆积中,被鉴定为背板,属于目前出土鳄鱼骨板最北的遗址或地点。该鳄鱼骨板数量应该是原本就有的数量,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土室内填土中而非房子白灰地面之上,故很难确定属于房址使用时期的房主所有器物。
陕西神木石峁遗址出土的鳄鱼骨板
二、鳄鱼骨板是何器物
黄河流域龙山时代出土的鳄鱼骨板是何器物呢?这些鳄鱼骨板从早年的不认识到逐渐被鉴定出来,但即使如此,在鉴定结果时也多是得出种属为止,缺乏更为详细的信息。而且,在考古资料公布时又常常不作为“骨器”专门介绍,更少见形制特征的相关资料。从公布的照片和零星资料看,鳄鱼骨板一般为方形、近方形以及椭圆形,一面平而微内凹,多见针尖一样的小孔,另一半中间有微凸起的直脊,脊两侧布满近圆形或不规则的小凹坑。骨板大小不一,长径多在2~4厘米之间,短径多在1.5~3.5厘米。因此,有些发掘报告中直径在10厘米以上仍判定为鳄鱼骨板显然有误,应为大型鳖类鼋的骨板。
陶寺遗址M3015出土彩绘木鼓一对,其中M3015:15鼓腔内发现鳄鱼骨板3枚,鼓周围8枚,M3015:16鼓腔内发现24枚,另外此鼓腔内还发现29枚小圆锥体。M3015:15、16木器近处为石磬,乐器相对集中在一处,这也侧面反映了该木器应为乐器一类遗存。这一重要发现不久,高炜等先生就敏锐的提出木鼓应是鳄鱼皮所蒙之“鼍鼓”。鼓腔内、外鳄鱼骨板应是鳄鱼皮鼓面朽后骨板散落者。小圆锥体除了是高炜等先生认为用于调音外,更有可能是鼓面冒皮用于固定在鼓腔以加固鼓皮及调节鼓皮张力之革钉。值得注意的是,该墓在陶寺文化晚期被较大程度的有意毁坏,鼓腔虽残存高近1米,也不排除一些骨板被毁墓时破坏损失的可能性。扬子鳄颈部背面骨板4或6片(枚),躯干背面15-16排,每排4-6片;腹面从颈部有20排骨板,每排有骨板多4-8片,少见9片。M3015:15鼓腔上口长径47,M3015:16鼓腔上口直径43—49厘米,也就是说蒙皮的直径大约50厘米左右。如此大的直径,只能使用扬子鳄的最宽处的背部皮或腹部皮,估计得需要10排左右的至少含50枚骨板以上的鳄鱼皮。
M3016发现鼍鼓一对,近处两侧分别是石磬与土鼓,为乐器无疑。M3016仍然被陶寺文化晚期捣毁,一对鼍鼓残留高度仅只有5厘米,鼓面的鳄鱼骨板应基本毁失殆尽。果然在扰坑之一的H3008坑中出土13枚鳄鱼骨板,证实了M3016鼍鼓的存在。M3002同样是鼍鼓一对,近处为石磬1件,还有被扰至H3001的土鼓。M3002:27鼓腔倾斜,一侧残高28,另一侧残高34,内发现有鳄鱼骨板残块,数量不详。值得注意是,鼓腔也发现16枚陶质小圆锥体,另一鼓腔内发现14枚小圆锥体,因此也应是鼍鼓。M3073在近壁龛处发现1件鼍鼓,鼓腔内见有鳄鱼骨板32枚。M3073鼍鼓所处区域被H3012和H3016毁坏,彩绘鼍鼓木腔残高60-72厘米,残存骨板略多,H3012扰坑中仍残留12枚。值得注意的是,M3073仅有两个壁龛,而且并列于同一处,一个为存放鼍鼓所设,推测另一个壁龛也应置有鼍鼓,因被H3012与H3016严重破坏而不见第二件鼍鼓。同样的,M3072残存鼍鼓1件,如果不是墓葬遭毁坏的话,原本应该也有一对,残存鼍鼓鼓腔内仅余骨板4枚。
此外,随葬鼍鼓的大墓同时多见随葬陶质的土鼓,而土鼓鼓腔内、外均未有任何鳄鱼骨板发现,故应该不是冒鳄鱼皮,而可能是其它动物如牛、鹿、羊的皮革。《吕氏春秋·古乐》:“帝尧立,乃命质为乐,质乃效山林谿谷之音以歌,乃以麋置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致舞百兽。”孙诒让曰:“置”当疑为冒”。用麋的革冒陶缶,就是麋鹿之类皮革为面的土鼓或陶鼓。可见鼍鼓与土鼓是两种不同的鼓,陶寺墓主有意区分,有学者将土鼓也认为是鼍鼓,显然是错误的。
尹家城M15出土三堆130多枚鳄鱼骨板,其周边未见木器之类遗存,也可能已朽难以辨识,也未见陶器,因此不可能是陶质鼓。墓葬为二次葬,棺室有散乱人骨,见有3个头骨,墓主人应为3个个体,考虑到恰有3堆骨板,很可能是每个个体拥有1堆鳄鱼骨板。报告并未公布每堆骨板的具体数量,仅言合计130余枚,基本上每堆平均40—50枚。这恰恰又与前文我们推测的陶寺鼍鼓1件包含约50枚鳄鱼骨板十分接近,同时也发现有一堆儿50个像陶寺大墓鼍鼓常见的陶质小圆锥体,因此这三堆鳄鱼骨板原本是3件鼍鼓无疑。而且,从M15平面图看,鳄鱼骨板所在位置棺椁之间以及内外椁之间的间距似乎都小于50厘米,因此不宜放置像陶寺的底径多在50厘米以上鼍鼓,其随葬鼍鼓的体量可能略小于陶寺鼍鼓,自然其1件鼍鼓包含骨板的数量略微少些。
此外,为何3件鼍鼓不放置在一处?而是1件在棺椁之间东南角,2件却在北侧内外椁之间,笔者推测这可能是M15为二次葬的原因。M15原墓主随葬鼍鼓在棺椁之间东南角,同时在棺椁之间的西部放置大量其它随葬品。另外两个个体从它处迁葬合入,考虑到M15骨架残缺不全的状态,推测迁葬时,墓主因埋葬时间较长朽甚,将残余骨骸迁走,而其鼍鼓因是罕见重要之物随之迁走,其它陶器类随葬品却未带入M15,因为M15现有随葬品仅仅相当于一个大型墓如M126、M138、M134常见的随葬品数量和规格,甚至还没有M126、M138随葬的陶器多。而随葬鼍鼓者大都是大型墓,如果另两个墓主随葬品也全部迁入M15,其数量必然是大大超过现有数量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恰恰反映了鼍鼓对于墓主人的重要性,是身份的象征,是必不可少而又不宜得到的随葬品。以致迁葬时既使已朽仅余骨板也要将其做为唯一的随葬品带走,既分开两堆以示分属两人又集中于一处放入M15两椁之间。
临朐西朱封M202棺北侧椁室中部发现108片鳄鱼骨板,其中3片发现于近旁的蛋壳高柄杯中,骨板与高柄杯所在是一彩绘木箱。对此有三种可能性的解释,第一,鳄鱼骨板是镶嵌于彩绘木箱表面的装饰,发掘者持此看法;第二,鳄鱼骨板是木腔鼍鼓,与高柄杯等器物均被放在彩绘木箱中随葬;第三,鳄鱼骨板原是冒于高柄杯等陶质鼓的鳄鱼皮鼓面,存放在彩绘木箱中。108片鳄鱼骨板并非散落木箱四周而是相对集中在一堆,而且骨板形态不一且未见任何人工打磨加工痕迹,这些自然状态的鳄鱼骨板不易集中镶嵌在木箱表面,且并不美观。高柄杯是墓葬常见酒器或饮器,且蛋壳高柄杯易碎,不宜蒙皮敲击,不可能作为乐器使用。因此,此处鳄鱼骨板也应像陶寺、尹家城一样是木腔鼍鼓,朽后鳄鱼骨板脱落相对集中于一处,其中3枚散落在相邻的蛋壳高柄杯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彩绘木箱宽度只有35厘米,似乎存放不下像陶寺那样大的鼍鼓,这样108片的骨板遗留若为一个鼍鼓所有似乎数量显得多些,因此不排除彩绘木箱原有两件鼍鼓或1件双面鼍鼓的可能性。
M202棺西南出土的残余17枚鳄鱼骨板所在位置报告中言及可能存在彩绘木箱,骨板旁又有蛋壳陶杯。保存相对完整的108枚鳄鱼骨板所在位置同样存在彩绘木边箱、鳄鱼骨板、蛋壳陶陶杯。两处的相关器物组合大体相近,因此我们推测棺西南部也应该像棺东北部一样存在鼍鼓,只是鳄鱼骨板因断崖破坏而仅存17枚而已。这样,M202棺左右两侧均应随葬有鼍鼓,并与蛋壳陶等器物一起置于木箱中。需要注意的是,17枚鳄鱼骨板近旁还见有陶盖罐,这种罐也是墓葬常见随葬陶器,且已经有盖,罐口部也无冒革缚绳用的倒钩圆钉,罐体又无陶鼓常见的音孔,不可能是蒙鳄鱼皮作为乐器的鼍鼓。
M203出土的4枚鳄鱼骨板若是原本数量,可以肯定不是鼍鼓,而是其它小块鳄鱼皮或鳄鱼皮制品。
清凉寺墓地M146在东南角和东北部二层台上殉人之间各见有2枚,计4枚鳄鱼骨板。骨板数量极少,东南角所在空间狭小,东北部在殉人身下,因此这些骨板可以肯定不是鼍鼓遗迹。而鳄鱼骨板本身无明显打磨加工痕迹,是原始自然的骨板状态,因此也不能是人工制作的“骨器”,推测原来可能仅是随葬的一小片鳄鱼皮制品,具体为何物难以判定。M79墓室南侧女子两膝之间陶盆内有10枚鳄鱼骨板,陶盆口径20.8厘米,包含仅10枚鳄鱼骨板的皮革恐怕难以蒙口,而且盆口大底小,为常见的陶盆,盆体也未见陶鼓常见的音孔,因此不可能是冒此陶盆以为鼓。鳄鱼皮也无肉可食,盆内似乎不应是食物之余的骨板。同样应该是一种鳄鱼皮制品。M67人骨头部南侧散置1枚鳄鱼骨板。M54墓葬介绍时言及墓室南壁内侧中部发现16块(枚)鳄鱼骨板,而鉴定报告说出土23块(枚)。M54近处只有石器无陶器,数量不多,也不应是鼍鼓遗存,同样应为小块鳄鱼皮制品。M54、M67、M79、M146墓葬属于墓地二期与三期偏早,年代上与陶寺文化早期大体同时,也是墓地中地位较高者的墓葬,又同属晋南地区,但却未见如土鼓、石磬等任何乐器,这也侧面反映了其鳄鱼骨板不应是鼍鼓。值得注意的是,随葬鳄鱼骨板的墓葬同时较多的随葬钺刀类或猪犬牙等宣扬“武力”之器,所以清凉寺用一块鳄鱼皮代表鳄鱼的凶猛武力同钺刀性质一样随葬入墓。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小块鳄鱼皮是制作打磨这些显示武力之器的皮革工具。
石峁遗址与丁公遗址鳄鱼骨板出土背景信息不全,且是单片,是何器物,难以判断。
总之,鳄鱼骨板均是原始未经加工过,不是单个的骨器或骨料。有木腔残留者可以肯定是鼍鼓,无木腔遗留而骨板数量较多者,也应是鼍鼓。罕见陶质鼓冒鳄鱼皮的鼍鼓。单片至十多片者,可能是一块有着特殊用途的鳄鱼皮或鳄鱼皮制品,而不能武断认为有鳄鱼骨板出土就是“鼍鼓”遗存。
三、鳄鱼骨板是谁之物
鳄鱼骨板反映的是鼍鼓或鳄鱼皮制品,显然在黄河流域的龙山时代属于稀有奢侈品,那么他们的拥有者值得探索。简单来说就是它们是谁的东西?还涉及到是谁制作,谁来使用等相关问题。
陶寺墓葬出土的鼍鼓位置是固定的,M3072鼍鼓位于墓主人左侧墓室西北部,M3073鼍鼓位于墓主人左侧墓室西北部西侧壁龛中,M3016鼍鼓位于墓室西北部偏北一侧,M3015鼍鼓位于墓主人左侧墓室西北角,M3002鼍鼓位于墓主人左侧西北部偏北一侧。可见,鼍鼓均放置在墓主人左侧的西北部,虽然五座大墓下葬先后顺序是M3072-M3073-M3016-M3015-M3002,有早晚之分,但位置却没有随时间不同而发生变化,形成定制。陶寺大墓出土乐器组合基本固定,M3072前文已言应有1对鼍鼓,其近处偏北一侧为1件土鼓,土鼓旁为1件残石磬;M30731也是1对鼍鼓,近旁有不能复原的陶异形器(土鼓)残片,因西北部被毁严重此处原有石磬无踪;M3016出土1对鼍鼓,其西侧为石磬,东侧为土鼓,十分明确;M3015同样见有1对鼍鼓,近处偏北一侧为1件石磬,未见土鼓,但却在毁墓扰坑H3005中见有无法复原的陶异形器(土鼓)残片,应是随葬土鼓被扰于此;M3002中1对鼍鼓,近旁为大型石磬,而土鼓被扰入H3001,已复原1件完整器。因此,随葬鼍鼓墓葬的乐器为2鼍鼓、1特磬、1土鼓的组合也没有随时间演进而发生变化,这种组合被固定下来,似成定制。墓葬在埋葬过程中一般都有葬仪,葬仪中与死者有一定关系的不同群体或个人也会将器物如宴饮活动的酒器等放置墓中,也就是说墓中随葬品也有可能是送葬人之物。大汶口-龙山文化墓葬中大量多套的蛋壳陶杯,是死者关系人送葬仪式宴饮后放入墓葬。陶寺鼍鼓不像数量较多成套的蛋壳陶杯等随葬品,而仅仅只有1对,并与特磬、土鼓组合一套器物,应该和随葬的1件龙盘相似均为死者或墓主所有。出土鼍鼓的墓葬均为陶寺早期墓地中最大的墓葬,是当时的“王者”。因此,陶寺鼍鼓是墓主人身份地位的象征物,是最高贵族阶层之物。
M3015:15鼍鼓木腔保存较为完整,残留一些彩绘图案,我们对图案进行了复原(图一)。
鼍鼓彩绘纹饰复原图
M3015与M2001 陶器相近彩绘纹饰
1.M2001:49 2.M2001∶41 3.M3015∶41
4.M3015∶42 5.M2001:42 6.M2001∶71
清凉寺墓地发掘报告认为二期开始出现了贫富分化,随葬品较多者因参与盐业运输或贩卖,不再从事本地普通的农业,率先富裕起来。三期105座墓葬均属大墓,为食盐外销管理阶层。鳄鱼皮是中原地区难得珍惜物品,很可能是外地购盐“客商”带来或者当地居民运送食盐到南方返回时带回来的,并作为随葬品放到墓葬中。随葬鳄鱼骨板的4座墓葬,M54、M67、M79属于墓地二期富裕者,M146属于墓地三期中大型墓之一,这一时期的墓地竟然均是大型墓,不似陶寺等大体同期墓地常见的大、中、小分化,出现了大型墓集中一起埋葬的形态,发掘者推测为一个与贩盐有关的群体或集团十分有道理。M54为20~25岁男子;M67为20~25女子;M79墓主为30~35男子,另合葬18~20岁和18~19岁女子以及11岁左右儿童各1个;M146墓主成年男,殉人4个,分别为20~25岁女、27~28岁女、14~17岁男与11~12岁儿童。从墓葬年龄结构看,墓主甚至殉人竟然都是属于墓地少数的35岁以下的青壮年,多数的中年和老年墓葬未见鳄鱼骨板随葬。从锶同位素的分析看,墓主均为本地人,仅M146的20~25女殉人是外地人,而墓地四期出现较多外地人,但这些墓葬中却未见鳄鱼骨板,看来鳄鱼皮只是被本地人认为是少见的奢侈品。从墓葬随葬品看,这些墓葬主要只随葬玉石器,随葬陶器反倒是少数地位较高者,而玉石器中常常是反映“武力”的钺与刀,无论男女却是必备。需要说明的是,鳄鱼骨板在M146中虽然发现在殉人身旁,但鳄鱼骨板并非为殉人所拥有,鳄鱼骨板与殉人一样都是墓主的随葬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多种同位素的分析表明清凉寺鳄鱼骨板是来源于本地生长的扬子鳄。因此在清凉寺,鳄鱼骨板并非于南方带来的鳄鱼皮,而是取自本地周边水域生活的鳄鱼,但仍属罕见珍品,为十分富有者或身份高等与盐相关者拥有,更关键的是他们大多是一些中青年人,男女均有,热衷武力。
尹家城M15的3件鼍鼓分属于墓葬的3个成年个体,而M15为大型墓葬,就规模和二椁一棺的葬具而言,似应是目前遗址发现的最高等墓葬,也是其唯一一座随葬鳄鱼骨板的墓葬。
西朱封M202与M203规模较大,有棺有椁,随葬品丰富,为大型墓葬。墓主人地位显赫,或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墓主人因骨朽严重而难以断定性别,但二者出土大量的箭镞类武器,可能为成年男性。M202棺内主要随葬绿松石器、绿松石串饰、玉簪、玉刀、玉钺,这些近身玉器显然是墓主生前装饰品和常用珍贵物品。而墓葬棺椁之间随葬品主要分三类,一类是蛋壳陶杯、单耳杯、盖罐等,可能为酒器,或为送葬人葬仪中宴饮所用之物;第二类是大量骨镞、石镞等武器类;第三类即鼍鼓、蛋壳高柄杯。第三类单独放入特制彩绘木箱中以示与其它随葬品不同,值得注意的是,都是蛋壳高柄杯,却不放置在一处,而是有的专门与鼍鼓置于木箱。因此,木箱中的器物不同于第一类与葬仪中的宴饮相关,应该是专为随葬所用,自然属于墓主人所有,而非送葬人之物。M203出土的4枚鳄鱼骨板相关信息有限,鉴于与M202为同一类大墓,其所有者也应该是墓主人。
石峁鳄鱼骨板出土于半地穴的小房子中,而非高等级建筑中,据简报言具体出土于房址内填土中,应该是白灰皮地面以上的废弃堆积中,若然则不能肯定属于房屋主人所有。丁公鳄鱼骨板信息不祥,不知所属。
四、黄河流域龙山时代前后鳄鱼骨板之变
黄河流域龙山时代之前的鳄鱼遗物主要出土在海岱地区。北辛文化时期的遗址汶上东贾柏、兖州西桑园等出土的主要是颌骨的颅骨部分。大汶口文化时期在兖州王因,莒县杭头、泰安大汶口、蒙城尉迟寺、章丘焦家等遗址出土有鳄鱼遗存。王因遗址在大汶口早期文化层中出土20个个体的鳄鱼颅骨、颈背骨以及骨板等遗骸。尉迟寺遗址在大汶口文化层和龙山文化H174中出土一定数量的颌骨残块。杭头遗址大汶口文化晚期大型墓葬M8墓主人背下出土7块鳄鱼骨板,骨板不仅数量少,死者背部下适于平铺鳄鱼制品,而放置鼍鼓十分不宜,显然不可能是鼍鼓。大汶口遗址大汶口文化晚期大墓M10墓主头端(东端)南部与北部分别发现一堆鳄鱼骨板,两堆骨板都是发现在白陶壶附近,陶壶是这一时期常见的储器,更无音孔,非陶鼓,近处的骨板不是冒于其上,一些学者认为白陶壶是蒙鳄鱼皮的土鼓的看法是不恰当的。此墓鳄鱼骨板总数达84枚,但东段南部编号为M10:27的一堆骨板仅有7枚,为腹部前段骨板,可能不是鼍鼓遗存;这样北部的另一堆数量为77枚,很可能是木腔的鼍鼓。焦家遗址大汶口晚期大墓M55出土1枚鳄鱼骨板。此外,同为黄河下游的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的地层与灰坑中出土有鳄鱼遗骸。
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得到几点认识:第一,在仰韶文化、北辛文化以及大汶口文化早期等时期多是鳄鱼颅骨等相关遗骸,单出骨板罕见,且多出土于地层、灰沟和灰坑中,似是随意遗弃,或许是捕获取食后的遗存。第二,大汶口文化晚期开始出现了单用鳄鱼骨板(鳄鱼皮)作为随葬品入墓的情况。灰坑、地层中随意遗弃的现象罕见,也少见颅骨等其它部位遗骸。第三,大汶口文化晚期出现了墓葬随葬的鼍鼓,同时还有鳄鱼皮制品。第四,鼍鼓与鳄鱼皮制品仅出现在大型墓中,成为身份地位标志物的奢侈品,甚至不排除为礼器的可能性。基本与龙山时期鳄鱼骨板的功用和性质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杭头M8为35岁男性,大汶口M10为50~55岁的女性,焦家M55为40岁左右的男性,可见男女均有随葬。
黄河流域龙山时代之后的鳄鱼遗物发现较为分散,其中游与下游均有发现,重要遗址有偃师二里头、偃师商城、安阳殷墟、灵石旌介和滕州前掌大等。二里头遗址出土属于其二期与四期的鳄鱼遗骸共13件,见有下颌骨。偃师商城有学者言及出土有鳄鱼颅骨遗骸。安阳殷墟侯家庄HPKM1217西墓道出土大量鳄鱼骨板,明确为1件鼍鼓且为双面,还搭配有1件石磬及其木架。山西灵石旌介商代晚期墓M1在墓地椁室外东北角出土鼍鼓1件,鼓面直径30厘米,鼓面腐朽,布满鳄鱼骨板,并有红漆痕迹。此外,在M3中还出土1件石磬。
滕州前掌大墓地出土的鳄鱼骨板最多,至少有8座墓葬中明确发现有鳄鱼骨板(表二)。BM4被盗严重,盗坑中出土27块鳄鱼骨板,值得注意的是,墓室西南角二层台上出土2件“嵌蚌漆牌饰”,洪石先生认为此类漆器应该是鼍鼓,可以信从,27块鳄鱼骨板可能源于1对鼍鼓。M38出土多块骨板附于漆片之上,是否为鼍鼓或鳄鱼皮制品难以断定。M203出土有嵌蚌漆牌饰,且鳄鱼骨板与之在一处,应该也是鼍鼓遗存。M206出土的鳄鱼骨板分两类,一类是鳄鱼片漆器,且是两处,据墓葬平面图看漆器似呈近圆形分布痕迹,因此应该是1对鼍鼓;第二类是仅有鳄鱼骨板若干,且与鳄鱼片漆器不在一处,应非鼍鼓,而是前文所言某种鳄鱼皮制品。M210发现有嵌蚌漆牌饰且有鳄鱼骨板出土,当为鼍鼓遗存。M213出土鳄鱼骨板骨板分两处,一处零散鳄鱼片,一处若干与兽面纹红漆残片同一处,或分别为鳄鱼皮制品与鼍鼓。M214墓室四角祭祀活动残余的灰烬中发现鳄鱼骨板,显然非鼍鼓,而是鳄鱼皮制品。此外,出土鼍鼓的墓葬均为大、中型墓葬,且常常同时随葬其它乐器,如石磬、铜铙、铜铃,石磬或铜铙多与鼍鼓放置在一起。洪石认为前掌大墓地的礼仪乐器组合为一对鼍鼓、一特磬、一铙、一铃等。然而铜铃情况较为复杂,似单置它处,殉狗颈部也有铜铃,因此商周时期是否作为乐器使用存疑。
表二 前掌大墓地出土鳄鱼骨板情况表
黄河流域先秦时期的鳄鱼遗存发现并不是很多,仰韶文化、北辛文化甚至更早时期常常被先民作为肉食享用。进入大汶口文化晚期,开始只将鳄鱼的皮这一部分,或制成某种物品,或制成鼍鼓,随葬墓中做为身份地位的标志物,或许已成礼器,其中鼍鼓首先在海岱地区出现。至龙山文化时期,在某些地区如陶寺遗址社会上层兼收鼍鼓并发展其“礼”的内涵,出现了1对鼍鼓与1件石磬等固定的组合陈列大型墓中固定地方的规制,这种固定组合表明此时的鼍鼓显然已是礼乐器,且在使用中已形成了较为严格的规制,表明了礼乐制度在陶寺社会已经形成。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礼乐器及其组合一直延续传至商周时期,成为身份高贵的王侯特有之器。从史前、夏、商、周中国早期文明逐渐形成并长足发展的进程看,华夏文明有两个最重要的特点,即王权和礼制。其中礼制是中原地区早期国家政治制度的特质。鳄鱼骨板虽仅仅是一类不多见的考古遗存,却是窥视中华文明演进历程及其特征的一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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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为《黄河流域龙山时代的鳄鱼骨板探析》
原文刊于《东方考古》第17集
此处省略注释
责编 | 静 静
初审 | 尹燕飞
终审 | 郑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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