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实现留置权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冲突的审查规则

原创 侯小律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1周前

【问题的提出】

申请执行人实现留置权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的所有权与申请执行人留置权的实现发生冲突,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以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十条 案外人以其为留置物或质物所有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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