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二)

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二)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
原文发布日期: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转载者注: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财政部会计司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陆续回答了网友留言的会计核算咨询问题。现选编其中部分回复内容转载如下:】
留言编号:5238-362101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一名银行会计人员,有以下关于信用卡业务的会计问题需要咨询: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包括账单分期业务、现金分期业务及消费分期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之一,但据了解目前银行业内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核算和列报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在手续费收入反映,有的在利息收入反映。我们理解该收入作为手续费反映可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属于早年形成的行业惯例。从实质上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定价模式与传统贷款类似,分期收入实质上用来覆盖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成本和操作成本。持卡客户对于分期手续费,也通常理解为是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而非享受银行的增值服务的对价。近几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陆续颁布实施,对照准则规定,我们考虑信用卡分期业务似乎更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而非收入准则,在利息收入反映更符合业务实质。对于上述实务困惑,烦请领导予以指导:信用卡分期收入是否应当在利息收入反映?谢谢
回复: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参照《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 号),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如果银行从事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对应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实质上主要为弥补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那么银行应将其确认为利息收入,并进行相应列报。
留言编号:8940-361329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我公司于2020年1月港股上市,可否于2018年1月1日前提前适用新准则。“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最早可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留言编号:4949-361329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内正常计提折旧,现租赁期正常结束,对期初已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期内已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等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期末余额)
回复:租赁期结束时,企业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账面价值做相反分录,使用权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无余额。
留言编号:8941-361239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因疫情,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中止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根据2020.7.1《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租赁》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zlzzyyal/202007/t20200701_3542102.htm 续上述案例在2020年9月30日中止融资租赁,2020年9月30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793148.00元固定资累计折旧277599.00元,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方余额)353506.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借方余额)21494.00元。财务处理: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53506.00;借:累计折旧277599.00元;借:?(差额183537.00元怎么处理)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93148.00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1494.00元。请问:差额183537.00元怎么处理?
回复:本问答中提及的情形不适用我部2020年6月19日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终止确认租入的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确认相关损益。
留言编号:8886-361226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在2019年2月1日买入一笔同业存单,到期日为2020年2月1日,在2019年对该笔同业存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在2020年2月1日到期正常全额收回,如果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20年4月3日,那么该笔同业存单转回的减值准备计入2020年度损益还是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调整2019年度财务报表?非常感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同业存单款项,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减值存在不合理,并进而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
留言编号:4894-360977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呢,后续分期计入的损益是什么会计科目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出租人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根据租赁标的资产不同,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租赁期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等损益科目。
留言编号:8012-360948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按照原来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有消息称非上市保险公司可以延期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也暂缓执行,请问非上市保险公司是否还正常2021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
回复:请持续关注我部会计司网站。
留言编号:7117-360888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制造类企业生产的,按存货核算的机器设备,除用于销售外,增加了租赁经营方式,租期结束,承租方有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的选择权,此种情况(以租代售)下,关于出租方的账务处理、收入成本的核算,适用哪些会计准则呢,我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没有写具体,请问还有没有其他相关的准则可供学习参考,谢谢。
回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对生产机器设备的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1721-360887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老师您好,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同意保险公司可以延期至2023年实施IFRS9,国内尚未看到相关规定。距离2021年时间已经很短,建议尽快明确国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延期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回复:请持续关注我部会计司网站。
留言编号:5896-360243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老师,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应该如何计量?目前所查询到的有效政策文件如下: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担保合同》第十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财会[2010]15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以上文件,个人理解的会计处理方式为:按照当期保费收入的50%计提,并冲回上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请问老师,是否正确?
回复: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担保费收入的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根据第六条(十一),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财政部税政司等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7703-359758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您好!我想请问:员工加班餐费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里列支?是否可以列入福利费?此外:是否应当列入工资总额核算?(即员工是否应该为此缴纳个人社保?)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6015-356881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之以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结转到投资收益,是一定要结转还是一定不能结转?还是可结转可不结转?
回复:具体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应用指南例21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处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无需将之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
留言编号:8716-356332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我单位是机械租赁企业,将机械设备租赁给建筑单位,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符合租赁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适用租赁准则时,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你单位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向建筑单位让渡了控制该机械设备使用的权利以获取对价,具体的判断流程及考虑因素请参见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有关租赁识别的内容。经判断该合同包含设备租赁的,应当按照租赁准则对设备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配备操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租赁部分,应将其与设备租赁进行分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经判断该设备租赁不符合租赁定义的,应当将该合同整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留言编号:4061-356160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3号)“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广东省政府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若担保公司是国有企业,是否应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法规有冲突,应该以哪项为准?
回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财政部将适时废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留言编号:1728-355588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每月给女员工发放的30-50元的妇女卫生费是否可以以货币形式在福利费列支(像妇女卫生费这类福利,发卫生巾是不现实的)?交通费、通讯费、节日慰问均纳入工资总额后,目前还有哪些福利能以货币形式发放?(大家对财企2009年242号文理解不一致,希望有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诚盼回复!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关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建议咨询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等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7563-354642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11-26]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老师您好! 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行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人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处理方式:方式1: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贷:营业外收入 方式2: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贷:管理费用-社保费 方式3: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 以上这3种方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一些,麻烦各位老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用方式3即可。
留言编号:5252-354403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2]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教老师两个问题: 1.债权人的处理中:《新准则》第六条规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当期损益计入哪个科目?2.债务人的处理:《新准则》第十条规定,“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当期损益计入哪个科目?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留言编号:0310-354210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0]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您好,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文件,文件中适用范围规定“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等租金减让”,如何判定由疫情直接引发?会计处理时需要什么辅助材料来证明?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并结合达成减让的时点、原因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前述规定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
留言编号:2248-353383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0]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您好,我单位是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惑,感觉有必要咨询一下贵司,主要问题是:公司的售后回租合同进行了展期,展期内容主要涉及展期期间利率改变,还款时间变更,按照2019年发布的新债务重组准则,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按债务重组准则处理后出现问题如下:举个案例,假设一笔售后回租业务,原合同期限两年,利率10%,2019年3月26日到期,到期后剩余未偿还合同本金、利息共计1.4亿;交易双方经沟通后达成协议,约定剩余1.4亿按8%的利率展期到2020年3月25日。那么这笔业务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第四条规定:(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此笔业务的重组债权确认计量过程如下:根据此项目新的还款计划表新金融资产按原资产的实际利率折现到修改条件后生效日的折现值为138,017,522.05元,与原摊余成本1.4亿元相比,差异为1.42%,不足10%,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据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原摊余成本140,000,000.00-新摊余成本138,017,522.05=1,982,477.75元。此笔业务在展期期间实际收到的利息是10,630,093.71元,但在会计上需要按照12,612,571.66元在展期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差额1,982,477.75元是确认重组损失的金额,意思是这笔业务在展期时点需要确认1,982,477.75元重组损失,在展期期间这1,982,477.75元需要调增展期期间收入而且还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客户不会给我这笔钱,这个不符合实务工作的要求吧,还容易造成会计收入和开票收入的差异、会税差异,不明白为何要这么做,这样难道不是把业务复杂化了吗?我强烈要求贵司给个回复,明确下这种售后回租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债务重组处理,如果按债务重组处理,依据是什么,既不简化工作又难以理解,还容易造成账务混乱:1.展期期间每个月都要出现开票和会计收入的差异,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又没有实际发生,税务又不能税前扣除3.展期结束时,确认的重组损失相当于又通过调增收入回来了。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因此,本例中你公司应当在展期修改生效日确认债权展期的相关损失,在展期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利息收入确认等账务处理。
留言编号:3824-352763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0]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 财会[2000]14号是否已经废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执行该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
回复: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留言编号:5390-352016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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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老师好:本单位职场租赁3年,根据最新会计准则按照融资租赁入账核算,后因规模缩减,提前进行了退租处理,租赁期间不满1年,请问是否需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追溯调整?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本准则应用指南,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发生提前退租的,应当按照该准则中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留言编号:7902-351839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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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您好,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债务人发行债券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债权人,在2018年购买了一些债券,又在2019年12份购买大量债券。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债权人豁免70%债务人关于债券本金及利息,豁免的债务超过第一次在2018年买的债券本金,请问对于债务人超过的部分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属于是否与新债务重组新准则相悖?十分期待您的回复
回复:本例中债权人分次购买债券,债务豁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券发行方(债务人)之间,双方在适用债务重组准则时,应当将分次购买的债券合并在一起考虑。
留言编号:3710-351422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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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咨询事项如下,谢谢: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废止?2、如果上述制度未废止,我单位为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目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但同时我单位又按照相关要求组建了项目法人,具体实施某水利工程,请问项目法人核算能否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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