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设镇、设街道标准!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日讯 1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设立镇标准的基本条件与指标中提出,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经济发展方面,拟设镇的乡连续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设区的市所辖乡的前30%,同等条件下人均值高的乡优先调整。
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镇政府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划设置原则与建设标准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养老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分设镇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需分设镇时,原镇和新设镇均不得低于撤乡设镇条件规定;分设时,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乡镇级行政区数量保持稳定。
采取镇与镇(乡)合并、乡镇规模调整等方式对现有镇、乡进行优化整合,要注意根据不同地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统筹乡镇教育、卫生设施布局,继续完善被撤地区驻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撤并后不便于学生上学、群众就医、百姓办事的乡镇,不得撤并。
要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政策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突破现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合并设镇或者乡并入镇的;毗邻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乡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覆盖范围内的乡;建有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乡;区位优势明显,能够助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城镇结构布局的乡。
以前三种情形作为放宽条件拟设镇时,定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与面积方面所设定指标值的80%。
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要在5万人以上
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提出,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整体位于设区的市、县(市)中心城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例达到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占比的平均水平;镇建成区面积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拟设街道的镇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的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或者拟设街道的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值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镇的前30%。
拟设街道的镇城镇化率在设区的市所辖镇中位居前30%;镇域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化率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拟设街道的镇政府驻地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
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街道的镇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