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警示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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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法院昨日宣判一宗高空抛物侵权案,恰逢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也是本埠“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因而备受关注。

去年5月,庾婆婆在小区散步。一瓶矿泉水突从天而降,令其受惊吓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监控显示,矿泉水瓶为住35楼的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因协商不成,庾婆婆将黄某告上法庭。昨日法院判黄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万余元。

小孩高空抛物,未直接伤到人,而是令人受惊吓跌伤便赔不菲金钱,当事家长可能觉得冤。以往有类似案例,确也陷入扯皮中。而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保护公民各项权利及涉诉等作了全面规范、界定,消除了模糊地带。只要侵犯了他人权利,便要承担责任,不管大人小孩,也不论直接间接。孩子小,监护人担责,无可争议。

“民法典第一案”极具警示性。法治社会,人人沐于法律阳光下,个人应懂得保护自身公民权,更要懂得尊重他人权利。以往,人们往往对个人权利考虑较多,但尊重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意识较淡薄。特别是在公共空间,一个疏忽、一个小失误,都可能危及他人安全。高空抛物自不必说,开车不守交规、骑行于人行道,甚至随意丢片果皮,都可能直接或间接伤及他人。

民法典为保障公民权奠定更坚实基础。但个人公民权的享受程度如何,不仅取决于法,亦有赖于每个人对他人权利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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