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然丨《古逸叢書》本《穀梁》的存真與失真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出版史研究》2021年第3期,此据作者word版,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王天然老师授权发布。
《古逸叢書》本《穀梁》的存真與失真*
一
《古逸叢書》本《春秋穀梁傳》,光緒九年(1883)楊守敬主持刊刻於日本,爲該叢書之第二種。日本金澤文庫曾收藏一部南宋紹熙建安余仁仲萬卷堂重校刊本《穀梁》。原書經柴邦彥(栗山,1736-1807)爲阿波國文庫收藏,後歸德島縣立光慶圖書館,惜1950年毀於火災[1]。文政間,狩谷望之(棭齋,1775-1835)、松崎明復(慊堂,1771-1844)嘗請人影寫該書,藏於求古樓。該影寫本輾轉爲楊守敬所得,並覆刻收入《古逸叢書》。作爲底本的求古樓影寫本今亦下落不明,然余氏重校本幸賴古逸本庶幾可稱不亡。
此外,臺北“故宮博物院”也藏有瞿氏鐵琴銅劍樓舊藏余仁仲本《穀梁》,存卷七至十二,爲余氏初刊本。據今存兩種余本《公羊》的情況可以推知,《穀梁》重校本也應是在初刊之上進行修版,而非重新雕版[2]。故從刊刻層面看,《穀梁》二本爲初刊、修版的關係;從刷印層面看,二者是初印、後印的關係。可見,古逸本據余仁仲重校本之影寫本覆刻,性質爲修版後印影寫本之覆刻本。
從經籍版刻類型看,余本屬早期經注附釋文本,在《穀梁》一書的版本系統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作爲僅存的完整余本《穀梁》,古逸本的存真與失真問題,便成爲使用該本前需要首先回答的一個基本問題。該問題前賢研究雖有涉及,但所論尚不充分、明晰。故本文以此爲題,希望由此推進學界對古逸本《穀梁》的認識與利用。
古逸本《穀梁》之於余仁仲原書的忠實程度,一方面前賢認可此書影寫、覆刻過程中的精湛技術。余氏原書存世之時,《經籍訪古志》嘗記狩谷望之、松崎明復使人影寫之本爲“毫髮盡肖,宛然如宋槧”[3],森立之應是親見原書及影寫本,方有此言。另外,楊守敬也曾盛讚古逸本刻工四代木村嘉平(1855-1883)高妙的覆刻技藝:“日本刻書手争自琢磨,不肯草率,尤以木村嘉平為最精,每一字有脩改補刻至數次者。《穀梁傳》一部,尤無一筆異形。”[4]由這些著録可見,此書的影寫、覆刻在書籍版式行款、字體筆畫等形式層面,能夠忠實保存余氏原書的面貌。書籍實物方面,今以上海圖書館藏單行本爲例,將之與臺北“故宮博物院”藏余仁仲初刊殘本對照,可知楊守敬所說並非虛言。此書字畫摹刻之精,堪稱覆刻本之白眉。如圖1、圖2所見[5],古逸本字形筆畫、風格神韻均能酷肖宋槧,於形神間起到了存真之效[6]。
以上是對版片書葉整體面貌的認識,本文再簡要補充一些具體細節。如卷八成公元年傳“有工民”下范甯集解“巧心勞手以成器物者”,古逸本、臺北本“器”皆作“噐”;成公元年經“王師敗績于貿戎”下陸德明釋文“貿,音茂”,古逸本、臺北本“茂”皆作“荗”;成公十七年經“同盟于柯陵”下釋文“柯,音歌”,古逸本、臺北本“歌”皆作“
”。這些都是古逸本忠實保留異體字的實例。又如卷七2B頁第8行“臣”字,古逸本、臺北本分別作“
”“
”;卷八13A頁第6行“杼”字,古逸本、臺北本分別作“
”“
”;卷十8A頁第8行“然”字,古逸本、臺北本分別作“
”“
”。這些均爲古逸本忠實保留筆畫形態的實例。故從異體字形、筆畫形態等細節觀察,皆可印證該書在形式上具有存真的一面。
但另一方面,前賢在研究以影刻爲特色的《古逸叢書》時發現,該叢書確實也存在校改文本的現象,如古逸本《爾雅》、《論語》、《杜工部草堂詩話》、兩種《廣韻》、《玉篇》殘卷、《易程傳》等皆有此等問題[7]。《古逸叢書》校改文本事,雖已爲學者習知,但《穀梁》一書的具體情況如何,認識尚不清晰[8],故本文將聚焦於此。由於金澤文庫舊藏余本原書已毀,現僅有《金澤文庫本圖録》以及長澤規矩也《阿波國文庫燒亡貴重書目録》所收五幅書影可資利用[9]。求古樓舊藏狩谷望之影寫本今亦下落不明,故欲論證古逸本存真與否,直接校勘之法可以施用的範圍極小。因此,在五幅書影之外,本文主要採用間接校勘之法。即通過臺北所藏余仁仲初刊殘本,來考察古逸本《穀梁》的存真與失真。對勘所得異文大致可歸爲三類:第一類體現的很可能是古逸本源出之余本在初刊基礎上進行重校修訂的內容,當屬存真之例;第二類體現的則是余氏重校本原書歷經影寫、覆刻,輾轉失真之例;此外,還有較爲複雜的第三類情況。現舉例詳加說明。
1.臺北本卷八成公二年傳“嬰齊亢也”下集解作“蓋言處父亢禮敵公”,古逸本“處父”前有“高傒”,並有擠刻痕跡。楊守敬《余仁仲萬卷堂穀梁傳考異》(以下簡稱《考異》)云“何校余本脫'高傒’二字,不相應。按,此行字密,當是何所見本爲初印,此爲余氏覆校,挖補擠入也”。
2.臺北本卷八成公十七年傳作“十一月無壬申,乃十月也”,古逸本重“壬申”,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十七年傳'壬申’,何校余本脫'壬申’二字,此不應,似後來擠入”。
3.臺北本卷九襄公十七年經作“秋,齊侯伐我北鄙,圍防”,古逸本“北鄙”後有“圍桃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十一字。《考異》云“十七年經'圍桃’以下十一字與各本同,何校余本脫此十一字,不相應”。
4.臺北本卷九襄公二十六年傳“日歸,見知弑也”下集解作“故録日,所以知其與弑者”,古逸本“録日”後有“以見之書日”五字,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二十六年解'以見之書日’,何校余本脫此五字,不相應。按,此是後挖補擠入”。
5.臺北本卷十昭公七年傳無“平者成也”,古逸本有,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七年傳'平者成也’,何校余本脫此四字,此不應,似後挖補擠入”。
6.臺北本卷十昭公二十二年經作“十有二月,癸酉,日有食之”,古逸本“癸酉”後有“朔”。《考異》云“二十二年經'癸酉朔’,何校余本脫'朔’字,此不應”。
7.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元年經“九月,大雩”下傳無“冬大雩,非正也”,古逸本有,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傳'冬大雩非正也’,何校余本脫此六字,此不應,當是挖補擠入”。
8.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十四年經無“吴子光卒”,古逸本有,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十四年經'吴子光卒’,何校余本脫此四字,此不應”。
9.臺北本卷十二哀公二年傳無“以輙不受也”,古逸本有,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傳'以輙不受也’,何校余本脫此五字,此不應,亦有擠入痕”。
10.臺北本卷十二哀公二年傳“以尊王父也”下集解作“經云'納衛世子’'忽復歸于鄭’”,古逸本“忽”前有“鄭世子”,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解'鄭世子’,何校余本脫此三字,此不應,亦擠入”。
11.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六年傳作“不正則曰君何也”,古逸本“則”後有“其”,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六年傳'則其日’[10],何校余本脫'其’字,此不應,亦擠入”。
12.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十三年經作“葬許公”,古逸本“許”後有“元”,並有擠刻痕跡。《考異》云“十三年經'元公’,何校余本脫此二字,此不應”[11]。
13.臺北本卷九襄公二十九年傳“其曰北燕,從史文也”下集解作“解時但有言有燕者”,古逸本“言”後之“有”作“□”。《考異》云“解'言□燕者’,各本'言’'燕’二字接連,此獨空一字,疑'北’字之脫。何校本無空格,'燕’下有'有’字[12],不相應”。
14.臺北本卷七宣公十二年經“葬陳靈公”下集解作“則靈公之罪不嫌不明”,古逸本“罪”作“惡”。《考異》云“十二年解'之惡’,何校'惡’作'罪’,非余本”。
15.臺北本卷七宣公十六年傳“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下集解作“是故善其器”,古逸本“善”作“貴”。《考異》云“解'故貴’,與各本同,何校余本'貴’作'善’,不相應”。
16.臺北本卷八成公七年傳“所以免有司之過也”下集解作“乃知國無賢若天災之爾”,古逸本“若”作“君”。《考異》云“解'賢君’,與各本同,何校余本'君’誤'若’,不相應”。
17.臺北本卷九襄公二十年傳作“兄弟不得以屬通”,古逸本“兄弟”作“弟兄”。《考異》云“傳'弟兄’,何校余本作'兄弟’,此不應”。
18.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元年傳作“又有義也”,古逸本“也”作“焉”。《考異》云“傳'義焉’,何校余本'焉’作'也’,不相應”。
19.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十二年傳作“造乎齊也”,古逸本“造”作“邊”。《考異》云“傳'邊乎’,何校余本'邊’誤'迭’[13],此不應”。
20.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元年傳作“蓋不可也”,古逸本“也”作“矣”。《考異》云“傳'可矣’,何校余本'矣’誤'也’,不相應”。
21.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十四年傳“不使麟不恒於中國也”下集解作“猶若有恒”,古逸本“有”作“其”。《考異》云“今'其恒’,各本作'其常’,何校余本作'有恒’”。
22.長澤規矩也《阿波國文庫燒亡貴重書目録》收録金澤文庫舊藏余仁仲刊本書影四幅[14],其中一幅爲卷末銜名頁。據此葉書影可知,金澤本、古逸本均較臺北本多“癸丑仲秋重校訖”七字。
以上這些我們通過校勘所得到的異文,同樣也出現在楊守敬《考異》中。楊氏主持刊刻古逸本時曾參考何煌校記[15],將何氏所見余本(當即臺北本)與古逸底本(求古樓本)不應之處注出,並敏銳指出“何氏所見爲初印本,此又仁仲覆校重訂者”[16]。今求古樓本及其原書金澤本雖不可見,但通過楊氏《考異》,我們仍可大致判斷以上1至21例之異文,很可能是余本初刊與重校的關係[17]。具體的修訂分爲三類:1至12例爲增補脫文,第13例爲刪去衍文,14至21例則是不需增減文字的改動。古逸本保存了余仁仲重校後的文本內容,以上所舉當屬存真之例。
另外,還有一種較爲特殊的情況,即余仁仲初刊本因字形殘損、已有失真之勢,古逸本雖是晚出覆刻,但與原書更爲貼合的文本反而保留其中。例如卷七宣公十六年經“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下集解“甲氏留吁,赤狄别種”,臺北本“赤”字殘損作“
”、近於“亦”形[18],古逸本作“赤”[19],此類也屬文本層面的存真之例。
1.金澤本范甯《春秋穀梁傳序》“故父子之恩缺,則《小弁》之刺作”下釋文作“缺,丘悦反”,古逸本“丘”作“
”,“丘”爲清諱字,此處爲古逸本避清諱而有意修改底本之例。
2.臺北本卷七宣公九年傳作“公孫寧、儀行父亦通于其家”,古逸本“寧”字闕末筆,“寧”爲清諱字,此處亦爲古逸本避清諱而有意修改底本之例。
3.臺北本卷十昭公三十一年經傳“冬,黑肱以濫來奔。其不言邾黑肱何也”下釋文作“肱,古弘反”,古逸本“弘”字闕末筆,此字爲宋代、清代諱字,臺北本避諱不嚴,“弘”或避或不避。此處也是古逸本避諱而有意修改底本之例。
4.金澤本范甯《春秋穀梁傳序》“則《小弁》之刺作”下釋文作“《谷風》在《邶風》”,“邶”作“
”形,古逸本作“
”形。
5.卷八成公十六年經“雨木冰”下集解“木介甲胄”,臺北本“胄”作“
”形,古逸本作“
”形。
6.臺北本卷八成公十七年傳作“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古逸本“背”作“
”形。
7.臺北本卷七宣公元年傳“與聞乎故也”下釋文作“與聞,音豫”,古逸本“聞”作“門”。
8.臺北本卷九襄公二十年傳“親而奔之,惡也”下集解作“親而奔逐之”,古逸本“逐”作“遂”。
9.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六年傳“三家張也”下釋文作“張,如字,一音丁亮反”,古逸本“丁”作“下”。
10.臺北本卷十一定公九年經“鄭伯蠆卒”下釋文作“蠆,丑邁反”,“丑”作“
”形,古逸本“丑”作“田”。
11.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十年傳“兩君就壇,兩相相揖”下釋文作“壇,徒丹反,封土曰壇”,古逸本“土”作“上”。
12.臺北本卷十一定公十年傳“二三子獨率我而入夷狄之俗何爲”下釋文作“逡,七旬反”,古逸本“七”作“一”。
13.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十三年傳“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下釋文作“夫差,音扶,下初佳反”,“佳”作“
”形,古逸本“佳”作“
”、近於“隹”形。
以上異文很可能是余氏重校本原書歷經影寫、覆刻,輾轉失真之例。其中有些異文尚難獲知究竟產生於影寫、覆刻哪個環節,但作爲結果均屬古逸本較之余本原書的失真之例。這些失真之處又大致分爲三種情況:1至3爲古逸本避諱而有意修改底本例;4至6爲字形略異而未致文本訛誤例;7至13爲訛誤例。
1.臺北本卷七宣公十二年傳作“日,其敗事也”,古逸本“敗事”作“事敗”。
2.臺北本卷九襄公十一年經“同盟于京城北”下集解作“京城北,鄭者”,古逸本“者”作“地”。
3.臺北本卷十昭公八年傳“不得入”下釋文作“挂,户卦反,又音封”,古逸本“封”作“卦”。
4.臺北本卷十昭公十八年經“冬,許遷于白羽”下集解作“白羽,許也”,古逸本“也”作“地”。
5.卷十一定公四年傳“數年然後得歸,歸乃用事乎漢”,臺北本不重“歸”字,古逸本重“歸”字。
6.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四年傳“不以上下道道也”下集解作“若衛祝吁稱其君完之類”,古逸本“稱”作“弒”。
7.臺北本卷十二哀公十三年傳“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下集解作“不如冠有差等,唯欲好冠”,古逸本“如”作“知”。
以上異文楊守敬《考異》均無體現[20],有些可能是古逸本覆刻過程中修訂文本所致[21],屬古逸本改動底本之例;有些則可能是余本重校時產生,蓋何煌未出校或後人轉録何校失收,《考異》無由體現,此類異文屬古逸本存真之例。
關於余仁仲本的文獻價值、在經籍版刻譜系中的地位與影響,此前學者已有討論,本文不再贅述[22]。具體到《穀梁》一書,古逸本爲完整余本碩果僅存者。由上文考察可知古逸本在版刻形式上頗能存真,文本上能大體保存余氏重校本原貌,後半部(卷七至十二)文本變動之處也可基本識別。因此,在仔細釐清該本存真與失真複雜情況的基礎上,日後我們對《穀梁》的整理與研究工作,便應恰當而充分地利用古逸本,繼而進一步挖掘此本攜帶的早期版刻與文本信息。
另外,我們知道《古逸叢書》的出版已有新興照相技術參與其中,但遵循的依舊是覆刻的書籍複製邏輯,與當時另一類依賴照相技術製版的印刷術不同[23],仍屬於雕版印刷範圍。傳統覆刻過程中,寫、刻兩個主要環節均有可能產生失真的情況。古逸本以照片上版,雖然減小了寫樣程序對底本信息的損失,但在刊刻環節還是存在失真的可能,而主事者的校理意見也造成了文本的改易。
古逸本《穀梁》部分“失真”之例,輾轉產生於影寫、覆刻過程之中,此類問題今天可以通過現代影印技術得到解決。而另一部分屬於有意的校改,則與主事者的觀念密切相關,即是否以完全忠實於底本作爲出版的唯一追求。我們不能苛責古人的技術條件與觀念差異,但今天的古籍複製出版對此應加以反思。此次師顧堂的影印工作,以上海圖書館藏單行本爲底本,以忠實底本爲務,對原書書影的加工十分謹慎,僅作去底處理,頗能存古逸本之真。這固然無法彌補古逸本失真之弊,但盡力將書籍原貌呈現於讀者面前,也正是對原書之弊的糾正。
附記:本文修改過程中,蒙張麗娟、蔣鵬翔兩位先生及匿名審稿專家提供寶貴意見,謹此致以衷心感謝。唯其中謬誤,責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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