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问答|11类重特大疾病治疗后确需救助的,可申请补充医疗救助

为方便泸州市民了解医保政策,川江号新闻客户端推出“医保问答”板块,选取群众关心的典型问题进行回答。

Q

哪些人群能够享受医疗救助?

A

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泸州市户口,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下列城乡困难群众:

(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二)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Q

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A

目前,泸州市域内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实现“一站式”医疗救助,通过合规转诊转院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在市内尚未开通“一站式”医疗救助及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后需要申请手工操作医疗救助,申请流程为:通过合规转诊转院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卡》。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完结、存档备查,并将救助资金转入救助对象社保卡。

Q

我是一名肾透析患者,请问有没有相应的救助政策?

A

凡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保(含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11类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保)、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

(一)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年度限额10万元;

(二)患癌症或其他9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补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年度限额10万元。

申请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基本医保、大病(补充)保险等报销后的结算单、费用票据等,填报《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

申报时间: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申报。

泸州日报记者 张婷

责编丨谢蕤 樊鸣霄   编辑 | 曾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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