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10 00:12:32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周斌

妻子反抗家暴致丈夫重伤被免于刑罚

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其自杀身亡,丈夫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面对丈夫施暴,妻子奋起反抗致其重伤,妻子被免于刑事处罚;为摆脱家庭暴力,一家三口合力将男主人勒死,3名杀人者被依法从轻惩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虐待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6起案例中,有3起为虐待案,虐待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张某某虐待案中,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妻子李某某,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意图自杀。2020年2月24日凌晨,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施暴,李某某被打后带儿子前往其父亲家躲避,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溺水死亡。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完善了相关证据。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

办案的同时,平原县检察院派员多次看望当事人未成年子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依托省检察院与省妇联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经多方共同努力,使其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劳动技能。

在胡某某虐待案中,胡某某经常因其女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一天早上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殴打,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的父亲及其他近亲属提出,曹某某是被伤害致死,为此多次上访。检察机关就定性、法律适用问题开展听证,邀请曹某某的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参与。通过听证,曹某某的近亲属对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理解、认同。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在张某某虐待案中,张某某多次殴打父母。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因虐待引发故意伤害案

这6起案例中,有两起因虐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毛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毛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一天,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多次走访,了解到王某某一家生活困难,低保补助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为王某某一家申请司法救助,并与村委会沟通,由村委会监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对二人进行动态跟踪教育,经回访,王某某未再对毛某某实施家暴。

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丈夫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的一天,因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随后将杨某某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家暴因素牵涉其中,且二人婚姻关系紧张,为依法妥善处理本案,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在朱某某、杨某某和二人的女儿在场下对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理婚姻问题。

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反映出的朱某某家暴行为,对朱某某进行训诫,朱某某表示愿意积极改善家庭关系。

因虐待引发故意杀人案

这6起案例中,有1起因虐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一天晚上,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其妻武某某、其女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其女婿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

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傅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处于哺乳期,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3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辩护权。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3名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3人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还积极协同各方力量,妥善解决被告人服刑期间家庭问题。利用专业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傅某某及妹妹进行心理辅导,修复突发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发放司法救助金,联系镇村将其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联系一位志愿者,为他们提供长期物质帮助,联系教育部门解决幼儿异地就学问题。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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