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筹72变5】营改增后回迁安置房涉税处理的敏感性分析
汪道平(本文相关测算感谢张春老师的指正)
一、简化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9,同时根据拍地协议需用20%建造的本项目住宅安置回迁户,企业已全部缴纳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收据。
项目全部销售并交房,销售80%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45。住宅总共建造成本为218。
假设整个项目就一期一个业态,成本均摊,且不适用普通住宅20%以下增值率土增税免税优惠。
简化计算起见,不考虑价格单位和成本合理性,暂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缴或预征情况,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印花税等其他小额费用。
整盘毛利为(545-218-109)/1.09=200,毛利率为200/500=40%
三、参照商品房价格视同销售
根据以上条件,我们用Excel测算相应税金和利润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税后净利润和综合税负率时,分母是含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从企业角度来说,这一块并未带来实际的现金流(虽然实质上可以按照先销售再作为土地成本来处理,视为有相应收入),因此如果考虑企业现金流,相应净利润和税负为:
我们按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价(含土地)并以此为基础加成到500%来作为回迁房的销售价格做敏感性分析,可以发现,视同销售价格越高,则土增税越低,净利润越高,当土增税被抵减接近0时(如加成300%),净利润最高,再往后继续做加成,则净利润又开始递减。
原因是,以上假设中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回迁房按公允价(或其他价格)视同销售后,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但所得税处理上一进一出刚好相抵为0,而土增税由于有20%加计扣除和10%计算扣除的放大效应,能起到有效抵免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但随着土增税抵减效应的降低,而增值税、契税等其他税费则不断增加,并不是视同销售价格越高越好,我们可以通过敏感性分析找到企业净利润最大的点。
此外,回迁房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例也可以成为一个敏感性因素,和视同销售价格一起做双因素敏感性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相关结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测算。
当然,以上测算仅是理论上的,因为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价格都有明确规定(可参考疑难:房地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各地政策或是土地协议上对于回迁房视同销售价格也都有规定,企业并不可随心所欲筹划,而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