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筹72变5】营改增后回迁安置房涉税处理的敏感性分析

视同销售价格越高越好?
——营改增后回迁安置房涉税处理的敏感性分析

汪道平(本文相关测算感谢张春老师的指正) 

一、简化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9,同时根据拍地协议需用20%建造的本项目住宅安置回迁户,企业已全部缴纳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收据。

项目全部销售并交房,销售80%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45。住宅总共建造成本为218。

假设整个项目就一期一个业态,成本均摊,且不适用普通住宅20%以下增值率土增税免税优惠。

简化计算起见,不考虑价格单位和成本合理性,暂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缴或预征情况,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印花税等其他小额费用。

整盘毛利为(545-218-109)/1.09=200,毛利率为200/500=40%

二、假定条件(政策依据可参考疑难:营改增后回迁房涉税处理的政策依据
1、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无偿移交回迁房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拆迁补偿费用”限于货币形式的拆迁补偿费用
2、契税
适用税率3%
无偿移交回迁房视同销售作为土地成本,需补交契税
3、土地增值税
无偿移交回迁房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视同销售,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
无偿移交回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现。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二是按存回迁房的公允价值计入土地成本)
5、会计处理
参照多数地产公司做法,在回迁安置房移交时(或竣备后)按照同期同类公允价格做账务处理:
(1)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贷:其他应付款——被拆迁人
(2)按照相同价格,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3)开发商开具票据确认收入(向国土部门交付回迁房)时:
借:其他应付款——被拆迁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三、参照商品房价格视同销售

根据以上条件,我们用Excel测算相应税金和利润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税后净利润和综合税负率时,分母是含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从企业角度来说,这一块并未带来实际的现金流(虽然实质上可以按照先销售再作为土地成本来处理,视为有相应收入),因此如果考虑企业现金流,相应净利润和税负为:

四、敏感性分析和结论

我们按成本价(不含土地),成本价(含土地)并以此为基础加成到500%来作为回迁房的销售价格做敏感性分析,可以发现,视同销售价格越高,则土增税越低,净利润越高,当土增税被抵减接近0时(如加成300%),净利润最高,再往后继续做加成,则净利润又开始递减。

原因是,以上假设中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也就是回迁房按公允价(或其他价格)视同销售后,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但所得税处理上一进一出刚好相抵为0,而土增税由于有20%加计扣除和10%计算扣除的放大效应,能起到有效抵免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但随着土增税抵减效应的降低,而增值税、契税等其他税费则不断增加,并不是视同销售价格越高越好,我们可以通过敏感性分析找到企业净利润最大的点。

此外,回迁房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例也可以成为一个敏感性因素,和视同销售价格一起做双因素敏感性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相关结论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测算。

当然,以上测算仅是理论上的,因为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价格都有明确规定(可参考疑难:房地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各地政策或是土地协议上对于回迁房视同销售价格也都有规定,企业并不可随心所欲筹划,而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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