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省高院精选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
原创: 大成郑雄英律师
作者 | 郑雄英 合伙人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规则(一)
——关于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该项改革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是改革工作重点亦是难点。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程序、标准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主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和生产生活等要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需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标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中,外嫁女及子女的身份界定是争议较大亦较为复杂的类型。部分农村固有观念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应界定为嫁入地村集体成员。有的村集体将外嫁女区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通过走访等方式判断其生活基础是否在本村,如户在、人在则将该“外嫁女”登记在册。而有些村集体基本未将已经结婚、但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登记入册。村集体之间对于外嫁女的登记尺度不统一,甚至在同一村集体内也有差异,有的对外嫁女进行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意见不一,本文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裁判文书的梳理,旨在呈现我国外嫁女司法认定上的现状。
检索条件
1.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8年4月19日
3. 限定法院: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4.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外嫁女
5. 案件数量:最高法院1份 高级法院103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邓丽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7)闽民申638号】
裁判要旨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也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被纳入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出嫁地土地仍为其最终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庄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案【(2016)粤行申653号】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唐菊花与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永明村民委员会第8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6)琼民申38号】
裁判要旨
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把握: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3.外嫁女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虽已出嫁但户籍未迁出,且也没有在男方分到承包地,也未被完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虽经常外出打工,不常在本村生活居住,也不影响其成员资格的认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邹某2、邹某1与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新农村龙骨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7)湘民申1448号】
裁判要旨
《组民内部分配方案》中约定:外嫁女即户口留于本组的(含带回落户的后代或非农户口)一律不参与分配,各户户主作为代表在该方案上签字表示同意,对其户籍内的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余富美与余付金、余付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2016)黔民申985号】
裁判要旨
出嫁女户籍迁出享嫁入地村待遇,未对嫁出地土地进行管理,亦未依赖该土地生产生活的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第一生产队、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第二生产队等与黄民悦、黄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2016)桂01民再3号】
裁判要旨
外嫁女与外村人登记结婚或与城镇居民登记结婚,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或未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或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则其在娘家成员资格不因其与外村或城镇居民建立婚姻关系而丧失。
加强版之再外嫁女
最高人民法院
代表案例
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石岐区张溪第八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中山市人民政府、杨春平行政复议行为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申5157号】
裁判要旨
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经迁入,离异后与外村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分配股权,违背了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的基本原则,是对离婚后再嫁其他村村民妇女的歧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延伸版之外嫁女子女
在上述裁判中,母亲一方被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一般认定为原始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6.《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