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退房款、更名、红字发票等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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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原则:财税2016年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实操上,向原地税机关退税难度很高,有的纳税人按抵减增值税处理,风险较大。

其中,宁夏对更名的回复比较详细,可以参考。“更改购房者姓名,属于销售退回后再销售他人的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欠缴的营业税,企业先抵所欠缴的营业税,不足部分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再销售他人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福建:原已开具地税的不动产发票若发生退房、更名 等需要 开具红 字发票的情况,红字发票如何开具,发生退税行为的去哪个部门受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税局公告 2016 年第 9 号,试点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发票,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 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 注栏 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 、号码及开 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 36 号文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 退款减除营 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中山局 110. 出售房屋已经在地税缴纳税款,但是由于质量问题退房,经过修缮后将再次出售,由于目前地税退税困难,能否 用已缴 地税税 款抵扣国税税款?

答: 不可以。

 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江西18、  试点前, 某房地 产企业 (一般 纳税人 )在地税局 已开票 缴纳了营业税,买家 未办理产权,现在买家 要退房,业 务上应 如何处理。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写? 

答: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不得冲 减营改增后的销售收入。

 江西二、4月30前开具的地税预收款收据,现退房,5月1日后能否红字开具国税领取的预收款收据?

答:不得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红字预收款收据,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还预缴的营业税。

 江西十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已经缴纳营业税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在营改增后发生票面信息错误,需要作废原营业税发票,想咨询可以重新开国税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如涉及变更购房人信息,应按退房(销售退回)处理。按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宁夏 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已开具地税机关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客户要求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的问题

更改购房者姓名,属于销售退回后再销售他人的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欠缴的营业税,企业先抵所欠缴的营业税,不足部分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再销售他人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青岛 问题2:营改增后交房时有面积差,房地产企业需要退房款,而这部分房款已经缴纳过营业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

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暂规定不按照单套计算退营业税或缴纳增值税,按照项目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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