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字

原从“刀”,从“井”;“井”也表声。古时候为了维护取水的老百姓的秩序,避免纷争,派人持刀在井边守卫。“刑”的本义“惩治”。引申为“法律”。《论语》:“刀之以政,齐之以刑”。

《说文》罚辠也,国之刑罚也。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韵会》复古篇云:刑从刀开声,刭也。刑从刀井,刑法也。今经史皆通作刑。

井,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井”形的木枷。刑,金文

(“井”中加一点,表示套在头上的木枷)

(刀,刑具),表示戴着木枷受刑。有的金文

省去“井”

中的一点。篆文

误将金文字形中的的“井”

写成“开”

造字本义:动词,用刀砍杀披枷戴锁的罪人。隶化后楷书

将篆文字形中的

写成

,将篆文字形中的“刀”

写成“立刀旁”

范坚论刑

东晋成帝时,有个叫邵广的人犯了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应当处以死刑。邵广的两个儿子邵宗、邵云请求:情愿没人官府做奴仆,以赎父亲一命。在极力推崇“忠孝”的封建社会中,出现了这样的“孝子”,实在是一件大事,连廷尉也不敢作主,只得将经过奏明皇上,恭请“圣断”。

晋成帝召集百官商议,许多官员都认为:将邵广改为徒刑,罚做苦役,两个儿子没为官奴。这个处置足以惩罚他的罪愆了。法外开恩,减免邵广死罪,还可使老百姓感激大晋朝的仁德,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再说,这是一个特殊情况,不会形成一个长久的制度。

宰相范坚反对这种论调,驳斥道:“判刑是为了使人不触犯刑律,处死是为了使人不犯死罪。法律是国家的大典,怎能轻易改动?今天如果允准邵宗兄弟的请求,宽宥了邵广,以后但凡父亲犯了死罪,儿子若不求抵赎,岂不要被视为不孝?诸位说下不为例,不会形成长久制度。试问,做儿子的,谁不爱父亲?今天允准了邵宗兄弟,以后的孝子们不得为例,他们岂不要怨恨朝廷?这不是施一恩于今天,而开万怨于后日吗?”

晋成帝连连点头,当即传旨:“国法不可亏,依律核处邵广死刑。

中国刑法的墨、劓、宫、刖、大辟,它们分别是什么?

分别是:

1、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时期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2、劓: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这个刑罚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3、刖:就是断足,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时期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

4、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男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5、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歼源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粗改差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扩展资料

五刑岩皮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五刑相关:“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刵刑-割耳朵,劓刑-割鼻子,剕刑-砍双脚,宫刑-剜掉性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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