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都判败诉,高级法院什么情况会改判,一文讲清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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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好多人经历了痛苦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间已经长达一年、二年之久,可是最终下的二审判决,却是自己败诉。心有不甘,还想继续上诉到省里的高级法院,可没奈何,省高院一句话彻底让心凉凉:“我国是二审终审,不能再上诉了”,所以很多案件,经历了县区一级的一审和市一级的二审,就已经得到最后的结论了。那么如果还是不服判决,该怎么办呢?

其实,还有一种途径,叫做再审。虽然不能继续上诉到高级法院,但是可以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的改判条件比较严格,仔细对照一下,看看你手里的案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符合,果断去申请吧。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再审改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改判。再简单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其一,新的证据,必须是一二审终审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是故意隐瞒的没有去收集的证据;

其二,新的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之前没有收集到的证据;

其三,如果是证据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过了,但是法庭没有质证、认定,再次提出来,再审法院觉得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其四,新的证据一般是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材料或者鉴定结论;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言辞证据,一般不认定为新的证据;

其五,最为重要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才能改判,否则估计立案都立不上(再审立案庭会重点审查此点)。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之一的证据,不够充足的,可以改判;

其二,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承担分配的关键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作出裁判是依据另一案件的裁判为标准,另一案件的裁判被认定为错误,那么此裁判也会是错误;就同一事实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确有错误;

其二,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确有错误;

其三,出现类推解释法律;

其四,有特别法的规定,却适用了普通法。特别法就是法律条文中的”但是“;

其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法官却使用自由裁量的;

其六,使用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

其七,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可以改判,需要说明:

其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严重到,足以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改判;

其二,一般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就构成严重违反程序:

(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比如合议庭中的人有的不是法官或者正式任命的陪审员;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比如某位合议庭法官是某当事人的近亲属;

(3)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当事人的,比如没有经过正常的公告程序,缺席审判的;

(4)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遗漏当事人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没公开的;

(7)不属于此法院的管辖范围的;

(8)没让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

等等。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以改判。这里需要说明:

其一,不是所有贪污受贿行为,都需要改判或者再审,必须是和本案有牵连关系,即因为本案而贪污受贿的;

其二,因为贪污受贿,而改变了案件的裁决的。

一二审案件的改判,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省高院依照法条规定,可以在原判决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省高院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尤其是一些证据没有审清楚或者案件的审理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案件。他们一般是如此考量:

其一,如果直接改判,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机会,因为再审改判的案件,法律规定,是不能上诉的;

其二,发回重审,有助于让原审自己发现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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