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认定
近日,《人民司法》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中涉及老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提出了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其一【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首先要依照约定来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即父母为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二【法律关系的认定】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故,在文中最高法院的法官特别提出,在该种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同时特别强调,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若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鉴于中国父母对子女的格外照顾,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的中国现实国情,一般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其三【受赠主体的认定】对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此,文中特别指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是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其四【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认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该种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