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前贩过毒,是否对其现在持有的毒品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

作者:曹春风律师

对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考量行为人两次涉毒行为是否为同一宗毒品、被告人供述中持有此次毒品的目的、是否为数量较大以上、被告人是否吸毒、此前的贩毒行为与本次持有毒品之间的相隔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参考案件来源情况来确定,基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定性:

一、行为人实施的两次涉毒行为是同一宗的,无疑是基于先前犯意产生后,行为的延续,因此,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较为恰当。

二、行为人实施的两次涉毒行为不是同一宗的,对行为人定性,大概可以有五种情况:

(一)行为人后一宗涉毒行为持有毒品在较大数量以下的,又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贩卖为目的的,可以考虑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行为人实施的实施的后一宗涉毒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的,均应考虑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三)行为人实施的后一宗涉毒行为数量无论多少,有证据证明该毒品不为行为人所有,但行为人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的,应考虑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四)行为人实施的后一宗涉毒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有证据证明该毒品不为行为人所有,行为人为他人运输(包括被有偿雇佣)并保管的,行为人的运输行为吸收了保管行为,可以考虑定性为运输毒品罪;

(五)行为人实施的后一宗涉毒行为,有证据证明是为自己吸食的,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最低入罪数量的,定性可以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小的不成立犯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总之,我们辩护律师要围绕行为人行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准确把握行为人涉毒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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