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主要税种和征税方式
针对基金节税,黎世光博士整理几年来的操作案例和研究成果,形成系列讲座,为广大基金税收筹划,提供参考意见。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合伙制基金
1.营业税
主要情况:现行法律法规上,没有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了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营业税将取消,直接征收增值税。
征税主体:地税部门
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征税基数:是指应纳税的数额。基金营业税的征税基数,是指基金收入总额。例如,投资1000万,全部退出后收入为2000万,那么征税基数是2000万,而不是收支差额。
确认方式:确认应纳税的数额,也就是确认征税基数的办法。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很多地方采用核定征收,直接将收入总额核定为征税基数。
征税税率:参照金融行业标准,按照5%来征收。
地方留成:分税制框架下,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在省一级政府下进行分成。省政府会根据各个地市不同的发展状况,给与不同的分成比例,“在同一个省份,有些地方留成比例高、有些地方留成比例低”是很正常的情况,留成比例高的地市,可以用于税收优惠的空间更大。
2.增值税
征税主体:国税部门
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企业
征税基数:是指应纳税的数额,主要是基金的收支差额。例如,投资1000万,全部退出后收入为2000万,那么征税基数是收支差额1000万,而非收入总额。
确认方式:确认征税基数的方式,现实情况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并行。核定征收,将核定15%的成本(参照大小非减持的成本比例);查账征收将依照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基金的会计更加复杂,查账征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
征税税率:参照金融行业6%来征收。
地方留成:分税制框架下,增值税按照3:1分成,25%留在地方。地方留成部分,在省一级政府下进行分成。
主要情况: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后,基金的税负应该会降低,主要是因为征税基数下降了;但是实际上,税负提升了。一是因为税率提高了;二是因为以前营业税在地方,地方政府大部分返还给了基金机构,而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可以用于返还的部分受到了极大压缩。因此,营改增之后,基金机构的税负整体上上升了。
3.个人所得税
征税主体:地税部门
纳税主体:个人年末主动申报。
征税基数:是指应纳税的数额。这个数额,由基金机构进行核算,主要指基金净利润总额,除掉增值税之后产生的数额。但是各地在核定征税基数的时候,并不把基金净利润当作征税基数,而是假定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分红,将这部分分红利润作为征税基数。有的地方核定分红比例是40%,有的核定是50%,有的核定是60%,因此在各个地方,个税的征税基数不一样。
确认方式:确认应纳税的基数。很多地方采用核定征收,直接将收入总额或其一部分核定为纳税基数。
征税税率:20%。
主要情况:法律上,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是有核算义务。实际上,许多地方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4.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它的法人合伙人却有企业所得税。
征税主体:国税部门。具体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的国税部门。
纳税主体:有限责任公司。
征税基数:是指应纳税的数额,主要是投资的收支差额,也就是投资的净利润,除掉增值税产生的数额。
确认方式:确定应纳税基数的方式,一般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并行。核定征收也是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作为计税线索。在营改增之前,征税基数是收入总额减去15%的核定成本(参照大小非减持的成本比例),形成了企业所得,作为征税基数。查账征收将依照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基金的会计更加复杂,查账征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铺开的条件。
征税税率:25%。
地方留成:分税制框架下,中央和地方按照3:2分成,40%留在地方。省以下各级政府,在40%中进行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