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慧(湖北省检察院)
来源:《人民检察》2021年第4期,原题为《如何撰写不起诉决定书》,现标题为法官隔壁所改。
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诉讼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规定,三类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大体相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尾部包括检察院署名以及文书的具文日期(即签发日期)。三类不起诉决定书的正文部分都是重点,尤其是案件事实、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部分,更是重中之重。正文部分在形式上包括六大方面:一是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二是辩护人基本情况。三是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是指移送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本院侦查终结、其他检察院移送等情况。四是案件事实情况,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此方面应当根据三种不起诉的性质、内容和特点,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各有侧重点地叙写。五是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该方面是正文部分的“题眼”,笔者将在后文分类进行阐述。六是告知事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被害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书有正副本之分,正本归入正卷,副本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纪检监察或侦查机关(部门)。对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书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绝对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需要结合在案事实、证据论证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以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犯罪已过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事由。对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需要从犯罪性质、手段、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危害后果等方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对于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而言,重点在于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充分论证该案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何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就是一道靓丽的司法风景,而文书说理部分则是这道风景线中的灵魂。2017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涉及案件终局处理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不起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强化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依据,进而认同检察机关的司法决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仍然比较薄弱,要么不说理,要么随意说理的情形仍然存在,不能令人信服。根据《意见》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确说明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性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二是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三是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四是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不仅仅是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更重要的是需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联点,并立足于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款,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说明不起诉理由与依据,为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