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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1年1月中旬第2期(总第913期)《人民司法·案例》。仅供个人研习法律用。郑源&沈丹丹-幸福恋人.mp3来自潜渊律师00:0003:53356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时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文/刘杰 谢承浩 杨军·再审审查法官)【裁判要旨】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被征收房屋“住改非”实际用于经营的情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原文摘录】……但此节尚不足以构成针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原文摘录】鉴于经人民法院现场工作、调解,息烽县政府出具书面承诺,自愿一并补偿杨某某待工人员补助费,本案不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原文摘录】“住改非”,是指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特有的区位优势实际用作经营的情况,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用房。【原文摘录】1986年,我国第1家农家乐在四川成都诞生;2000年的,云南丽江客栈开始起步;2002年,浙江莫干山出现了第1家民宿;2009年,被称为“精品民宿元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原文摘录】人民法院为了避免程序空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357 生态修复中先予执行的适用 (文/陈俊如 程建勇)【裁判要旨】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救济是先予执行制度的首要功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应适应气候和节气的变化,在林地修复的最佳时机,通过创新适用先予执行、灵活监督管护义务、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保证存活率,有助于破除生态修复时效性、长期性、难修复的瓶颈,融合司法审判、监督和法治宣传等多效功能,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358 执行回转孳息不明时应驳回孳息申请 (文/朱敏·执行回转承办人 栗宏豪)【裁判要旨】执行回转包括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孳息认定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仅通过不可上诉的执行回转裁定以不同的计算标准加以判定,有违审执分离原则和司法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厘清审执程序的边界,区别对待本该由审判程序解决却遗留到执行程序中的问题,通过释明执行回转申请人撤回孳息部分执行申请后另行起诉,或由法院直接驳回对孳息部分的执行申请由其另诉,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以统一司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程序、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