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办法 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干部撑腰鼓劲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公职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研判标准,经认定依规依纪依法不予或者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并督促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近日,海南省委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推动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港。
《办法》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共制定了十八条二十三项具体条款,既明确了容错纠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也明确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错误八种情形和看动机态度、看客观条件、看程序方法等六项内容,进行综合研判认定。根据容错认定意见,不予或者免予处理的容错对象,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等各类考核中不受影响。
此外,为进一步体现容错纠错机制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服务,《办法》还明确对获得海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作为海南省制度创新案例发布、纳入海南省委深改办制度创新项目库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均作为容错情形。
同时,《办法》全面对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强调在开展容错核实过程中,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服务和管理对象等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涉及海南自贸港建设事项应当听取同级深改办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指出责任追究机关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容错认定意见,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进行。要求责任追究机关及时向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反馈容错认定意见,可以适时发布容错纠错典型案例。
“《办法》出台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立足职责定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精准认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行为性质,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及时容错。同时,对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防止发生拿容错当‘保护伞’、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等现象的发生。”海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