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辨证的精髓在于辨方证(荨麻疹——大青龙、桂枝汤加葛根加石膏、五苓散加猪苓汤)
六经辨证的精髓在于辨方证,但认准方证并非易事,“次寻方证最难对,沥血呕心功乃成”,意即不经一番呕心沥血、殚精竭虑的方证领悟和临床方证实践功夫,是掌握不好辨方证的。
如何辨方证?辨方证关键在于抓主证。什么叫主证?刘渡舟有段话说得很好:“什么是主证?主证是指决定全局而占主导地位的证候……六经方证的主证,是辨证的关键,反映了疾病的基本规律,是最可靠的临床依据……因此,只有先抓主证,才符合辨证的思维方法。”这里的主证,必须要与“主诉”进行区别。现在中医病历书写,基本参照西医病历规范而定的。对于病史的记录,首先就是“主诉”这一栏。主诉的定义是:病人来诊时最主要、最痛苦的症状和体征及发病时间。它和主证有什么区别呢?还是以前一个荨麻疹病人为例,他的主诉是:皮肤起风团、瘙痒,发作1周。但这是不是辨方证要抓的“主证”呢?不是!对于这个病人,真正提示辨出桂枝汤方证的不是风团、瘙痒,而是恶风、自汗出、口中和、脉浮。风团、瘙痒只是病人最痛苦、最需要医生解决的症状、体征。由此可知,在辨证时,不能受主诉的左右而影响自己的抓主证、抓方证。当然,有时主诉和主证是重叠的,或者说主诉提示了主证,如往来寒热、胸胁苦满,提示可能是小柴胡汤证;口渴甚而小便不利,提示可能是五苓散证;大热、大汗、大渴、脉洪大,提示可能时阳明白虎加人参汤证等。但更多情况下,特别是对皮肤病的辨证中,主诉和主证并不重叠,“主诉”常常是局部的皮损表现,而“主证”常常是反映整体病机状态的关键证候表现,也可以称之为辨证的“关键点”,或者叫辨证“眼目”。这些“眼目”、“关键点”大多在《伤寒论》方证条文中有高度的概括,如“汗出、恶风、脉浮”的桂枝汤方证;“脉浮、消渴、小便不利”的五苓散方证;“往来寒热、胸胁苦满、嘿嘿不欲饮食、心烦喜呕”的小柴胡汤方证;“心下悸、头眩、身动、振振欲擗地”的真武汤证等。辨证时抓住了这些“眼目”、“关键点”,就基本能抓住主证,也就能抓住方证。这需要临床医生既要熟悉经方条文,达到熟烂于胸,脱口而出;又要学会匠心独运,独具慧眼,于纷繁复杂的症状中把握真正主导病机的“眼目”、“关键点”,从而辨出方证。
如治某男,60岁,2005年7月9日初诊。全身泛发红色风团,伴瘙痒3天。来诊前在外院以西药抗过敏治疗未效。现见躯干、四肢泛发红色风团,伴瘙痒甚,口干、心烦躁、无汗、恶寒、无发热,二便可。舌质偏暗,苔根白厚微腻,脉浮稍数。诊断:急性荨麻疹。予两方。
处方一:大青龙汤:麻黄8g,桂枝7g,杏仁8g,大枣10g,生石膏45g,炙甘草5g,生姜2片。1剂,水煎温服,嘱服后忌吹风扇、空调,宜在家休息以候少少发汗出。
处方二:桂枝加葛根汤加石膏:桂枝10g,白芍10g,炙甘草5g,大枣10g,生姜2片,葛根15g,生石膏40g。1剂。嘱次日水煎温服。将息如前。
二诊:2005年7月11日。风团瘙痒明显减轻,恶寒消失、心烦消,口干多饮,小便少,不甚通畅感,舌暗,舌前部无苔,根黄厚而剥,脉浮细稍数。
处方五苓散合猪苓汤加味:猪苓10g,茯苓12g,泽泻15g,白术10g,桂枝10g,滑石15g,阿胶(烊化)7g,薏苡仁30g,荆芥10g,白蒺藜15g,炙甘草5g。3剂,水煎服。
三诊:2005年7月14日。风团已不再起,瘙痒消失,仅夜间轻痒,口干明显好转,小便通畅。舌暗苔少,根黄腻减,脉浮细略弦。继以桂枝加葛根汤3剂巩固而愈。
此案中患者虽主诉身起风团、瘙痒,发病3天。但辨证的“眼目”、“关键点”并非是风团、瘙痒。因为单凭风团、瘙痒症状,无法辨证出是什么证,既无法辨出传统的风寒、风热证,亦无法辨出六经的太阳、阳明证,更无法辨出是麻黄汤类证还是桂枝汤类证。所以我们辨证不能仅仅着眼于主诉,必须抓主证。若熟悉《伤寒论》条文第38条:“太阳中风,脉浮紧,发热恶寒身疼痛,不汗出而烦躁者,大青龙汤主之;若脉微弱,汗出恶风者,不可服之,服之则厥逆,筋惕肉,此为逆也。”该患者的无汗、恶寒、烦躁、脉浮数诸症,恰属大青龙汤方证。这就是该荨麻疹患者的辨证“眼目”、“关键点”。它反映了正气抗邪于表,欲作汗而不得汗出,内热不得外越这样一个病机状态,故用大青龙汤解决这个病机状态。至于为何仅服1剂大青龙汤即改桂枝加葛根汤,亦是遵其中煎服之法:“一服汗者,停后服。若复服,汗多亡阳,遂虚,恶风,烦躁,不得眠也。”笔者预料1剂即能发汗出,患者年已六旬,不可再剂,必以桂枝汤类方继之。此是《伤寒论》治法中之定法,不可违背。二诊时,出现口干、多饮、小便不利、脉浮诸症,则又提示属于五苓散方证的“眼目”。《伤寒论》第71条曰:“若脉浮、小便不利、微热消渴者,五苓散主之。”故用五苓散。至于合方猪苓汤,是考虑患者舌前部无苔,根部剥苔,有伤阴之虑,故合方用之。
综上所述,可知六经辨证之核心就在于辨方证。而要做到辨准方证,达到每治皆能方证对应,非下一番呕心沥血的功夫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