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酿事故保险拒赔 受害方财产损失谁来承担

刘帅 绘制

□ 孟静

司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那么,受害方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日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与侯某系夫妻关系,侯某为其名下的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9年3月,李某无证驾驶侯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追尾撞了王某车辆,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一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付,要求其投保的B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赔偿车辆损失,理赔完毕再由B保险公司对有责方进行追偿。

王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产生维修费一万余元,B保险公司向4S店转账支付了维修费用。保险责任履行完毕后,B保险公司将李某、侯某及承保侯某车辆的A保险公司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一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A保险公司主张李某事故发生时系无证驾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李某、侯某承认李某系无证驾驶车辆,但对原告诉请金额不认可,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能够证实侯某车辆与王某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比例。王某的车辆损失数额有相关维修材料相佐证,原告B保险公司已对王某实际赔付,有权向相关被告追偿该款项。虽然被告侯某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被告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被告A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受害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侵权人,应负担原告诉请款项,被告车主侯某作为被告李某配偶,明知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却将车辆交付其使用,未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侯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被告A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

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上路行驶,系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受害方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A保险公司的拒赔意见。

既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受损一方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承担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次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被告李某负担。但被告侯某并非直接侵权人,为何亦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显然,本案属于该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被告侯某作为被告李某的配偶,明知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却将车辆交付其使用,未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所以法院认定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被告李某和侯某。因原告B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了王某损失,故其享有代为求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我国保险法中有所体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追偿相关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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