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解读:以固定收益回购的股权转让,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实践中,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并未及时交付股权,而是约定了回购期,其目的在于一方获得借贷资金,另一方获得出借利息。

这种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呢?

本文通过最高法院一个典型案例来作解读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某、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5%的股权(价款2亿元)转让于刘某某。

其中同时还约定:

  • 李某某对该股权具有回购权,回购期限是两年。
  • 在此期间,李某某收取的刘某某的股款视为借款,并约定了利息。
  • 以及两年后,如果李某某未回购股权,那么该股权即归刘某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分别两次向李某某支付股款总计2亿元。同时,李某某支付利息总计0.74万元。

后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某支付欠款2亿元以及相应利息。

陕西高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名为股权转让,实际是民间借贷。支持了刘某某的诉求。

李某某不服,先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先后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本案焦点问题:

上述案例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民间借贷】呢?

关于这一点的认定,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合同具体约定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来综合分析判断到底属于哪一种交易关系——

  • 在股权转让关系中:受让人支付股款、出让人交付股权,通常合同中不会涉及返还股款和支付利息的约定;
  • 而民间借贷关系中:必然会涉及合同关系中对于利息、还款期限的等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也是通过对双方合同中的:利息约定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交付方式回购权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判定——

1、从利息约定上来看:

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款一般及时结清,无需对利息作出约定,而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特征。

2、从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和交付方式来看:

股权转让关系中,股权份额应具体、明确,本案中,双方约定实际转让的股权数以收到款为准核定比例,与股权转让的特征及交易惯例不符。关于拟转让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行使股东权利,应及时交付股权,然而当事人约定回购期内,不办理变更登记,盈亏由出让方承担。

3、从回购权的约定来看:

股权转让关系中,通常在交付股权后,合同即履行完毕,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两年内的回购权,实际上为两年作为借款期限,期内股权并不实际转让。

4、从合同履行方式来看:

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李某某通过案外人代持股份,且股权已经出质,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说明李某某并无出让股权以取得对价的意思表示。

所以综上所述,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这种以一方获得借贷资金、一方获得出借利息的“股权转让”交易模式,因股权转让在此种交易模式中,实际仅作为借款的担保方式,所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

结语:

总的来看,上述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的交易模式,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支付股款的受让人来说:很多情况下,此类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并不明晰,而同时对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又无法进行充分的举证,那么此时作为实际债权人来说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很大。

(而上述案件中合同约定条款是比较明晰的,所以要认定实际的借贷关系也是比较容易的)

所以建议对于此类交易关系的合同约定上,在安排合同条款时还是要慎重再慎重的。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