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财务局:
  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
  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二、明确2014年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38%和25%以上,全国规范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达到8000万人以上,规范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25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全国管理人数达到350万人以上。
  ——各省(区、市)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3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分工,2014年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城市地区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服务能力、服务人口等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比重,根据实际服务量拨付资金。
  三、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和机构内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内容等,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注重培训实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二)强化资金管理。2014年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县区级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在绩效考核后安排和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三)完善服务模式和项目管理方式。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推广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服务、签约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以服务对象(包括流动人口)为中心,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机制,发挥其在宏观人群管理、疾病监测、数据分析、培训指导、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方式。
  (四)加强绩效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机制,将考核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推动任务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强化县区级考核,合理确定任务目标,细化和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省市两级要对县区级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附件: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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