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韩非:一个“专制主义”的误会丨 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陈寒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韩非思想具有深厚的道论渊源。韩非之“道”源自于老子、黄老,而老子之“道”源自于《周易》古经。《周易》古经之“道”蕴含于阴阳对立转化之中,是阴阳之道。老子“引易入道”对《周易》古经道论体系进行改造,明确将“道”作为宇宙之本体,同时将“道”区分为形而上及形而下两个层面,提出人效法道之方式。
黄老道家进一步发展老子道论思想,最为突出的是建构出“道”的社会性面向,“道”不再是抽象而高深莫测的,而是具体且世俗可用的,审知顺逆,因道全法。老子、黄老道论思想深深影响到韩非,“道”是韩非思想之根本。与老子、黄老不同的是,韩非从“道”的本体论层面更改了“道”与“天地”之关系,从而强调“道”的规律性。
“理”是连接“道”与具体事物之中介,也是事物的具体规则、规律,人类社会的“理”即为“法”,“法”之施行则需要“术”“势”助之。韩非由道入理,再由理入法、术、势,最终形成一整套面向君主的实用主义治国方案。
本文原题为《归本于黄老:韩非思想的道论渊源》,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思想栏目(第133—150页),原文18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问题及进路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有两个地方值得思想史研究者们注意:
第一,司马迁在该篇先后评述了道家鼻祖老子、庄子和法家大成申不害、韩非四位思想家,故意将先秦诸子中的老、庄、申、韩同传而书;
第二,司马迁在评价韩非时,认为其“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按照司马迁撰写《史记》的体例、结构及立传习惯,大多根据先秦诸子学派思想及学术传承来列传,如《孙子吴起列传》讨论的是兵家,《孟子荀卿列传》陈述的是稷下之学,《管晏列传》记叙的是齐学。可见太史公对先秦诸子的学脉传承烂熟于胸,故而采取了从学脉传承来立传的方式。
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司马迁将先秦道家中的代表“老、庄”与法家代表“申、韩”共置一篇立传?司马迁为什么评价韩非思想“归本于黄老”,“黄老”在思想史中处于何种地位,其与先秦道家及法家在思想史上是什么关系?
对于这些问题,司马迁在该篇结束时亦隐约略陈要旨:“老子所贵道,虚无,因应变化于无为,故著书辞称微妙难识。庄子散道德,放论,要亦归之自然。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韩子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而老子深远矣。”
在司马迁看来,无论是老子的“道”、庄子的“道德”,还是申不害的“名实”、韩非子的“刑名法术”,均源于先秦道德理论,而老子所论之道“深邃旷远”,是先秦道德理论的典型代表。司马迁的观点揭示出先秦道家与韩非思想之间存在某种内在关联,但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而没有将这种关系讲清楚(只是笼统指出“道德”),以至于后世对此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从思想史上解释为何从“清静无为”的老子突然出现“惨礉少恩”的韩非子。
韩非
回顾文献,清末民初以来对韩非思想的研究大体分为两条进路:
第一条进路承接清以前文本注释传统,继续从版本学和文献学角度对《韩非子》及韩非生平进行评介、注解及考证;
第二条进路则通过引进西学之法对韩非思想展开评论剖析,尤其是试图复兴法家治国理念以达致“富国强兵”之目的。
第一条进路涉及版本文献,与本文所论主旨目的相去甚远,故不作深论。第二条进路则涉及诸多思想史研究主题,如法家思想源流演变、先秦法家思想研究、新法家思想研究、法家分期理论以及韩非“法、术、势”思想,等等。尽管第二条进路主要从思想史角度着力,但从已有研究文献来看,涉及先秦诸子百家中道家与法家(韩非)之间关系的文献相对较少,关于法家以法治国思想及韩非政治思想方面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多。
通过梳理这些关于道家与法家(韩非)之间关系的文献不难发现,相关讨论观点大体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为“无关说”,即认为韩非思想与道家思想之间彼此并无关联,法家之说并非源自于道家。如萧公权先生认为,“道法二家思想之相近者皮毛,而其根本则迥然不相同”,故而“《史记》谓申韩原于老庄……就现存之文献以论,此皆不揣本而齐末,取形貌而略大体,未足为定论也”。
又如蒋礼鸿先生经过详细考证后认为,法家治国思想实际上滥觞于殷商,商鞅相秦施之以殷法,韩非之刑名法术之学亦源自殷法,而非后世所言黄老道家。容肇祖先生亦认为韩非与李斯俱学于荀卿,进而质疑将其思想“忽归本于黄老”。
第二种观点为“变异说”,即承认韩非思想与老子道家思想之间存有联系,但同时认为韩非思想与之相比又发生了较大“变异”,最终与老子思想分道扬镳。如钱穆先生认为韩非虽然在书中屡次推扬老子,但韩非只接受了老子的粗浅处,忽略了高深博大处,故“韩非之学,不仅背其师傅,亦复无当其所尊尚”。
又如章太炎认为法家略有“术”“法”二种,“为术者,则与道家相近;为法者,则与道家相反”。又如蒋重跃认为《韩非子》在形名法术和道德之意方面与黄老之学密切联系,作为其哲学基础的“道理论”则是改造老子道德论而获得的理论成果。
第三种观点为“相关说”,即认为韩非思想与老子道家思想之间有着密切联系,韩非思想有着深刻的道家哲学基础。如冯友兰先生认为,韩非以黄老之学为其哲学根据,太史公之语论之有据。侯外庐先生认为,前期法家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的思想即从道家的理论发展而来,“法家与道家的关系密切”。
余英时先生虽认为法家存在“反智论”倾向,但也承认法家“一教”论与黄老“一道”论相通。裘锡圭先生认为韩非思想与早期道家思想相通,并且将韩非界定为“道法家”。郑良树教授认为,韩非晚期重要核心思想“道”,几乎就导源及启发自《老子》一书。
以上三种观点大体又可概括为两类,其中“无关说”为一类(否定说),即否定韩非思想与道家之间的关系,而“变异说”与“相关说”同属一类(肯定说),两者均肯定韩非思想与道家之间的关系。从前人的研究文献来看,持有第二类“肯定说”观点的学者相对较多,为学界主流观点。笔者认为,学术界已有关于韩非思想与道家关系的研究尚存问题,需更深推进:
其一,尽管多数研究已经注意到韩非思想与道家思想之间的内在关系,但是这些研究并未清晰阐述思想演变过程及产生的哲学基础;
其二,大多数研究只是笼统地将老子道家思想与韩非思想进行简单对比,或只注意到老子与韩非之间的关系,而忽略“黄老”在此过程中起到的重要过渡作用;
其三,正因为学术界未从整体上讨论并解决“黄老”问题,以至于大多数研究只根据韩非著述中关于“道”的阐述便生硬地接续上老子,而没有进一步追溯“道”的起源及演变,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释清楚韩非思想中的道学渊源。
鉴于此,本文将按照周易、老子、黄老及韩非的顺序逐一探讨其道论思想体系,试图绘制出韩非思想蕴含的道家哲学图谱,从根本上解释老韩同传及“归本于黄老”问题。周勋初先生也指出从“黄老”入手研究韩非道学渊源的必要性,可以通过文本中的基本概念勾勒出发展线索,认为“这是一条研究韩非著作的新途径”。
据陈鼓应先生考证,“黄老”是黄帝、老子的合称,以老子哲学为基础,而寓托黄帝以进行现实政治的改革,黄老思潮兴起于战国中期。然而,“黄老”之谓不见于先秦诸典,而首见于西汉初年太史公《史记》,故可推测其盛行于西汉初年。《汉书·艺文志》所载道家冠以“黄帝”之名的黄老著述凡四种,历代遗佚不存,无法窥其全貌。
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经整理包括《经法》《十大经》《称》《道原》四篇,史学界普遍认为其属《汉书·艺文志》所载黄老之学的经典著作《黄帝四经》。《黄帝四经》的出土揭开了黄老思想的神秘面纱,是我们理解“黄老”思想的重要文本,也是本文立论的重要依据。
阴阳转化:周易之道的变易性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云:“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道”之为术,既顺应阴阳,又兼采儒墨,取撷名法,故道家思想在先秦诸家中具有极为至关重要的地位,也是当时相对较为成熟的哲学体系,司马谈对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然而,道家之所以发展为成熟的思想体系,主要是因为老子改造化用了《周易》关于“道”的哲学思想。换言之,老子之“道”来源于《周易》之“道”,经老子改造之后的“道”又被黄老继承,最后被韩非吸收。
职是之故,《周易》一直被视为古代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基础,儒家将其奉为群经之首,道家则将其奉为道藏三玄之首,儒道两家思想均深受其影响。周予同先生曾对“经的次第”进行系统考证,认为今古文学派对经的次第排序问题争辩不休,古文学派的排列次序是依六经产生时代的早晚,今文学派却是按六经内容的深浅。
如果依照时代早晚排序,则一般是依照班固《汉书·艺文志》“六艺略”序六经次第的排法:首《易》,次《书》,次《诗》,次《礼》,次《乐》,次《春秋》;如果是依照内容深浅,则一般是依照《庄子·天下》的排法:《诗》《书》《礼》《乐》为初级阶段,《易》与《春秋》则是高级阶段。由此可见,无论今古文学派,《周易》都处于六经次第排序中较为重要的位置。
《周易》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关于宇宙运行和个体命运的解释方案,而这套方案就是道论体系。
《周易》哲学思想蕴含于六十四卦之中,其道论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曰“变易”,一曰“阴阳”,此二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云:“蜥易,蝘蜓,守宫也,象形。《秘书》曰:日月为易,象阴阳也。一曰从勿。凡易之属皆从易。羊益切文一。”清段玉裁注曰:日月为易,刚柔相当;上从日象阳,下从月象阴。
“易”的本义为“日月阴阳”,引申为万物之纲领、宇宙变化之规律。故《周易·系辞上》释曰:“《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太极”指宇宙间混沌未分的一气,与老子所说的“道生一”中的“一”是一致的;宇宙混沌之气分为阴阳两仪,与老子“一生二”中的“二”是一致的;“四象”代表四个爻象,与“二生三”中的“三”一致;“八卦”取象于万物,与“三生万物”中的“万物”一致。
在《易》的演化体系中,“阴阳”至关重要,万物演变规律均源自于阴阳对立转化,“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道”也蕴藏于阴阳造分变化之中。故《周易·系辞上》释曰:“一阴一阳谓之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也就是说,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有阴阳两个方面,阴阳之间互相对立统一,在一定条件之下会相互转化,宇宙间阴阳居动变化规律即为《周易》所言之“道”。
圣人创制《易》取法于天地(“崇效天,卑法地”),周易的阴阳道论体系也源自于宇宙天地之间,故《周易·系辞上》云“《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正是基于这种效法于天地自然的观念,周易将乾、坤二卦列于六十四卦之首(乾卦代表天、阳,坤卦代表地、阴),其余各卦均基于阴阳力量的此消彼长变化而生成。
是故,“乾坤,其《易》之缊邪。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毁则无以见《易》。《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乾坤实乃《易》之根基,属于纯阳、纯阴(阴阳力量不平衡状态),而当卦象发展到六十四卦倒数第二卦既济卦之时,六爻恰好演化为“刚柔正而位当”(阴阳力量达到平衡状态),继而从最后一卦未济卦开始,这种阴阳之间的平衡状态又发生改变,宇宙万物之间对立统一转化过程又重新开始,循环往复。为了更好地阐明这一发展变化过程,请见下图1和表1。
图1 先天六十四卦方圆图
表1 乾、坤、既济、未济四卦比较
从图1和表1可以看出,各卦之间阴阳力量此消彼长,体卦又会有与之相对应的用卦及变卦。
乾、坤二卦分别居于方圆图的最高和最低位置,预示着天地玄黄,宇宙洪荒。从乾卦开始顺时针方向发展,阴气不断上升凝聚(阴剥阳),一直到坤卦时达到顶点(纯阴至顺),随后从坤卦开始阳气不断上升凝聚(阳剥阴),当阳气聚集到高峰时又会重新回到乾卦(纯阳至健)。
在坤到乾的转化过程中,阳气积聚到一定程度时会与原来的阴气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这就形成既济卦,此时各爻均当其位(三阴三阳,阴爻在阴位,阳爻在阳位,水上火下,相互为用),但此时阴阳斗争并不会就此停息,阳气会继续凝聚以摆脱阴气的支配。
在经历了乾卦“亢龙有悔”之后,阴气又会开始凝聚,到未济卦时阴阳力量会处于完全失衡的状态,此时各爻均处反位(三阳三阴,阳爻在阴位,阴爻在阳位,火上水下,互不相用),但此时阴阳斗争也不会停息,阴气会继续凝聚以摆脱阳气的控制,一个新的更大的发展过程开始,在经历坤卦“龙战于野”之后,又会再回到既济卦。
这个发展变化过程正是《周易》所阐述的“道”,它效法于天地,立论于阴阳,阴阳之间对立统一,变动不居,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生生不息,造化宇宙万物。
道法自然:老子之道的功利性
孔子和老子都深刻领悟《周易》中的哲学思想。故孔子在《系辞》《说卦》《序卦》《杂卦》中多次提到乾坤、天地,以及重点阐述天地与万物之间的关系,并且基于乾坤、天地建构出儒家“尊卑有序”的礼治秩序。老子在《道德经》中更是继承并重述《周易》中的道论体系,将其作为先秦道家的核心思想和哲学基础。
概而言之,老子对《周易》道论体系的传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事物对立相依又相互转化。《周易》六十四卦卦象之间存在对立相反关系(见图1),如乾一坤、损一咸、否一泰、既济一未济等都是阴阳力量相互对立的。老子从各卦阴阳关系对立中受到启发,《老子》—书中提出“阴一阳”“有一无”“动一静”“损一益”“同一益”“正一反”“美一丑”“善一恶”八组相对立的概念,故而事物之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第二章》)。
“万物之间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阴阳二气虽然相对,但在万物之中阴阳力量是此消彼长、变动不居的,因而事物之间虽然相互对立却又相互转化。
故而老子又提出“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蔽则新,少则得,多则惑”(《老子·第二十二章》)、“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正复为奇,善复为妖”(《老子·第五十八章》)。
前一句话意思是说,委曲反能保全,屈就反能伸展,低洼反能充盈,破旧反能生新,少取反能多得,贪多反而迷惑;后一句话是说,福祸相互转化,正会转变为邪,善会转变为恶。老子通过这种对比是想说明,事物在对立的状态下会转化交变,而这种变化的过程是无穷尽的。
第二,事物在对立转化过程中循环往复。《周易》六十四卦不仅是对立相依、相互转化的关系,而且各卦之间转化交变过程是循环往复的,从乾到坤、从既济到未济,物极必反,否极泰来,阴阳力量相互斗争较量,在平衡与失衡之间循环变化。
故《周易》复卦卦辞曰:“反复其道,七日来复。”陈鼓应先生认为,此处“复”兼含“反”与“返”二义,即一方面包含事物发展至极端而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另一方面又包含事物经肯定、否定再复归于肯定(亦即否定之否定)阶段的意思。《老子》云:“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老子·第四十章》)。老子所言“反者道之动”中的“反”与复卦卦辞中的“复”意思是一致的,都是指事物的对立转化与循环再生。
老子“引易入道”,继承《周易》道论思想体系,但并未就此停滞不前,而是进行了新的发展。老子对《周易》道论体系的第一个重大发展就在于,直接将《周易》古经描述的宇宙间阴阳对立统一关系解释为“道”,彻底解决了《周易》古经卦辞未明确提出宇宙本源论的问题。
老子认为:“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老子·第二十一章》)又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第二十五章》)
在老子看来,“道”是宇宙本源,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先于天地而生,混沌一体、恍惚不定而不可名说,万物均产生于“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也就是说,老子认为的“道”作为世界本源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而《周易》卦辞所言世界本源为“乾坤”(有天地而万物生),后来《易传》进一步将其解释为“太极”(太极、两仪、四象、八卦),但并未说清楚“太极”是什么以及如何产生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认为其为一个客观实体。
在世界本源问题上,老子显然比《周易》走得更远,赋予“道”丰富的内涵,“道”产生于“无”(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无”即为无限,恰恰说明“道”的无限性特质。
老子对《周易》道论体系的第二个重大发展就在于,通过“道”的运行法则阐明人效法道的方式及准则。关于人的行为方式,《周易》古经卦辞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供一种预测可能性,后来《系辞》概括为“三才之道”(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
老子认为,“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曰形而上之“道”,二曰形而下之“道”。前者曰“道”,后者曰“德”。如此一来,老子将“道”引入人的行为层面,“道”成为人作出行为选择时必须效法之对象。如何才能正确无误地效法“道”呢,老子认为最高的境界是“道法自然”。
故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也就是说,道是绝对的,宇宙一切存在包括人、地、天都应该效法于道,而道最终效法于自身(回到“自然”),这里的“自然”也就是老子从《周易》古经中所认识到的“道”的基本规律:事物对立相依又相互转化以及事物在对立转化过程中循环往复,这正是宇宙间一切事物运行及遵循的基本法则。
因此,在老子看来,人的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循这种基本规律,“天人合一”是“道法自然”的终极体现。更为重要的是,明白此种规律可以治国、长生、用兵、交国及取天下,但要想循此规律以达致治国、用兵等目标必须做到“无为”。
故老子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第五十七章》)钱穆先生据此认为老子思想虽显自然博大,但也是最功利的,“究竟他太精打算了,似乎精细更胜过了博大……此后中国的黄老之学,变成权谋术数,阴险狠鸷,也是自然的”。
因道全法:黄老之道的社会性
始于战国中期盛于西汉的黄老学派托言于黄帝及老子,将黄帝治国之术与老子道论思想结合,兼采儒、墨、阴阳、法等诸家观点,形成自己一家之言,作为诸侯列国治国之参考。黄老学派对于老子道论体系的改造和继承,最为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将老子讲的“道”进一步区分为“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法”两个层面,完成了“因道全法”的递嬗过程。
据《史记》《汉书》等史料典籍记载,齐稷下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大体有申子、淳于髡、慎到、环渊、接子、彭蒙、田骈、驺奭、宋妍、尹文子等人。
然而,由于稷下学派原著均已散佚,今所见作品多为后人嵬集补缀或记载橐编而成,文献真伪及完整程度均存疑问,故本文不以上述经后世整理而成的稷下学派文献为分析文本,而重点分析1973年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四卷(通称《黄帝四经》)。《黄帝四经》首见于《汉书·艺文志》,《经法》《十大经》《称》《道原》四卷内容对老子道论思想不仅有继承,而且有较大的发展,为韩非及法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准备。
《黄帝四经》对老子道论体系的继承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仍然将“道”视为宇宙本源,而且是先于天地而存在的客观实体。《道原》云:“恒先之初,迥同太虚。虚同为一,恒一而止。湿湿梦梦,未有明晦。神微周盈,精静不熙。古(故)未有以,万物莫以。古无有刑(形),太迥无名。天弗能复(覆),地弗能载。小以成小,大以成大。盈四海之内,又包其外。在阴不腐,在阳不焦。一度不变,能适规(蚑)侥(蛲)。鸟得而蜚(飞),鱼得而流(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刑(形)。一者其号也。虚其舍也,无为其素也,和其用也。是故上道高而不可察也,深而不可则(测)也。”
这段话正是对“道”的本体及其作用的说明,也就是说,“道”是天地混沌之初太虚混同而形成的先天一气,这种“先天一气”无始无因、无形无名、无分阴阳、博大广远、深不可测、永恒不变。这种观点显然与老子道论思想体系中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道生一”“有生于无”是一致的,“道”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名说的实体。
第二,黄老学派仍然从事物对立转化的角度认识和把握“道”,认为“道”本身蕴含着万物运行之对立转化规律,它表现为阴阳、小大、名形、内外、显隐、刚柔、进退、有无、虚实、动静等多对范畴,各组范畴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黄帝四经》多处阐述对立转化关系(尤其是《十大经》及《称》),如“祸福同道”(《经法·道法》)、“今始判为两,分为阴阳”(《十大经·观》)、“行法循道,是为牝牡,牝牡相求,会刚与柔,柔刚相成,牝牡若形”(《十大经·观》)、“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十大经·姓争》)、“以辩(辨)雌雄之节,乃分祸福之乡(向)”(《十大经·雌雄节》)、“天地之道,有左有右,有牝有牡”(《称》)以及“凡论必以阴阳[之]大义”(《称》),等等。
黄老以老子道论体系为其哲学基础,后世史家之所以将其划归为道家,其理由不仅在于它对老子“道”的传承,更为重要的在于它对“道”的重新阐释。老子强调“道”的不可名说性及“道”的运行规律的对立性,只注意到“道”的抽象性,而未论及“道”的社会性。
《黄帝四经》在重述老子道论体系时,通过强化“道”的本体的(对立)转化规律将老子的道论体系引向社会性层面。正如陈鼓应先生所言,“《四经》则从相对立的角度,从既不可感知又可以感知的二律背反的角度来阐释‘道’,认为它既有原又无端、既隐微又显明、既运动变化又静止恒定、既高深不可企及又浅近可以企及、既虚无又实有……
《四经》这种重新整合的‘道’的本体论,就为人们对‘道’的‘握’和‘操’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的依据,也为人们有效地掌握‘道’的本体以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功用提供了前提。老子道家与黄老道家在‘道’的本体论方面的差异,就构成了道家的两个不同走向:高深超诣与易简世俗,正如禅宗之北宗与南宗之分化相似”。
“道”的社会性内涵应该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黄老道家所言之“道”在注重对立的同时更强调转化,从而赋予“道”的现实可操作性,因天道推及人事,人(尤其是圣人)可以通过把握时势逆顺实现事物向有利面转化。故《经法·四度》告诉圣人如何通过把握“道”来达到“天下服”之途径,即“逆顺同道而异理,审之逆顺,是为道纪”。
第二,黄老道家通过“道生法”的方式实现“道”的社会性,将“道”区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两端,前者为“道”,后者为“法”,因道全法。故《经法·道法》云:“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道”是法的基础,法由道生,法之制定须以“道”为标准,法不可偏乱于“道”,故《经法·君正》云:“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通过这种处理方式,黄老学派将“道”与“法”衔接起来,法由道生,援道入法,道家思想深深影响法家。
在论证“道生法”问题之后《《黄帝四经》在“道法”基础上继而提出“刑德”、“名形”以及“君道”等命题,这些命题都是阐述圣人以道治国的具体方法。所谓“刑德”,实际上是指刑罚与德赏,两者相互配合,方为治国之要。
故《十大经·姓争》云:“天地已成,黔首乃生。姓生已定,敌者早生争。不谌必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穆)缪(穆)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刑。”刑阴德阳,刑德之运用需遵循天道,当以德教为先,刑罚为后,而圣人贤君治国能察知此道,故“善为国者,大(太)上无刑,其[次正法],[其]下斗果讼果,大(太)下不斗不讼有(又)不果。[夫]大(太)上争于[化],其次争于明,其下(救)患祸”。
意思是说,治国之最高境界是无刑,其次才是正定法律,再次是处理争讼时态度果断,最次是处理争讼不果断。所以,关于刑德之关系,黄老始终坚持德在刑先,做到“太上无刑”也就真正实现了老子所说的“无为而治”。
既然君主治国可由道法推及刑德二术,那么如何才能确定刑德实施之标准呢?黄老继而提出“名形”命题。
《十大经·名刑》云:“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形。形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静翳(壹)不动,来自至,去自往。能一乎?能止乎?能毋有己,能自择(释)而尊理乎?纾(葆)也,毛〈屯〉也,其如莫存。万物群至,我无不能应。我不藏故,不挟陈〈新〉。向者已去,至者乃新。新故不翏(摎),我有所周。”在黄老看来,审名察形方可知得失,名刑既定则可静定无为,虚静无为方能顺应自然。
由此可见,名刑在黄老道论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是达致清静无为、顺应自然治国理想图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道”的重要方式。人要想把握生死、福祸、成败等必须依靠“道”,而只有通过“名形”才能正确地把握“道”。
万物皆有其名,“名”由事物之性质而自然界定;万物皆有其形,“形”则由事物之形态而客观表现。圣人治国深谙此道,因为名形既立则是非已分,名形相符则持守中道,人们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则天下大治,万物无所逃迹。
故《经法·道法》云:“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於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形名声号矣。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
如何才能知道名形是否相符呢?黄老强调“执道者”应该具备“审名察形”之能力,名形相符则为得,得可施赏;名形不符则为失,失则施罚。名形定而施赏罚,则君主可挈其要,天下垂拱而治也。
故《经法·论约》云:“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形名。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是故万举不失理,论天下而无遗策。故能立天子,置三公,而天下化之。之谓有道。”也就是说,君主通过“审名察形”可以断逆顺,分生死,知兴亡,定福祸,这样才是实现“恒道”的正确路径。
由刑德可入名形,名形已立并不意味着君主就可以顺利实现“依道治国”之目标,黄老认为君主治国还应掌握君道“五术”。所谓“五术”,一曰六柄,二曰三名,三曰逆顺,四曰虚实,五曰四度。前四术见于《经法·论》,后一术见于《经法·四度》,具体如下:
【六柄】一曰观,二曰论,三曰僮(动),四曰槫(专),五曰变,六曰化。观则知生死之国,论则知存亡兴坏之所在,动则能破强兴弱,槫(专)则不失讳(韪)非之[分],变则伐死养生,化则能明德除害。六柄备则王矣。(《经法·论》)
【三名】一曰正名立而偃,二曰倚名法(废)而乱,三曰无名而强主灭。三名察则事有应矣。(《经法·论》)
【逆顺】动静不时,种树失地不宜,则天地之道逆矣。臣不亲共主,下不亲其上,百族不亲其事,则内理逆矣。逆之所在。谓之死国,[死国]伐之。反此之谓顺,[顺]之所在,谓之生国,生国养之。逆顺有理,则情伪密矣。(《经法·论》)
【虚实】实者视(示)[人]虚,不足者视(示)人有余。以其有事,起之则天下听;以其无事,安之则天下静。名实必相应则定,名实必相应则静(争)。名自命也,物自正也,事自定也。三名察则尽知情伪而[不]惑矣。有国将昌,当罪先亡。(《经法·论》)
【四度】臣君当位谓之静,贤不肖当位谓之正,动静参与天地谓之文,诛[禁]时当谓之武。……审知四度,可以定天下,可安一国。(《经法·四度》)
从上引经文可以看出,六柄、三名、逆顺、虚实及四度都是君主治国的具体道术。例如,“六柄”强调君主可以通过观察入微知国家兴亡、综合辨析方能击败强大而振兴弱小、以法决断则能区分是非、顺势应变则能除旧立新、交替变化则能兴善祛恶。
此外,三名、逆顺、虚实、四度无一例外也都是关于君主治国之道术的,而且这些道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向对立面转化,国家会面临覆灭的危险。
由此可见,在黄老看来,君主之道的正确实施必须取法于天道,道术的行使也是为了帮助君主在施政过程中更好地实现“依道治国”。所谓“天执一,明[三,定]二,建八正,行七法,然后施于四极,而四极之中无不[听命]矣”(《经法·论》),黄老论证的逻辑顺序是,执一、定二、明三、建八正、行七法、执六柄、审三名、明逆顺、通虚实、审四度。
在这个序列中,“执一”中的“一”是指“道”,“定二”中的“二”是指“阴阳”,“明三”中的“三”是指“日、月、星辰”,“建八正”中的“八正”是指四时交替、动静盈虚等,“行七法”中的“七法”则是指“明以正、适、信、极而反、必、顺正、有常”,而“执六柄、审三名、明逆顺、通虚实、审四度”则都是讲道术。故执一为道,明三定二为器,八正七法为用,君道五术(六柄、三名、逆顺、虚实、四度)为术。
黄老以天道定人道,以人道效天道,建构起天道人道之沟通渠道。君主治国应该切实把握天道运行之规律,通过进退动静、名形虚实取法于天道,将天道运行法则运用到国家治理之中,具体表现为君道五术,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垂拱而治,成就帝王之道。
黄老将抽象性的“天道”转化为社会性的“人道”,人间一切事物及其运行都应符合天道规律,“道”在人间最为重要的实践一君主治国一当然也不例外。经过黄老改造之后的“道”不再是老子所言的“无名、无始、无因、无形”且只能无为顺从的客观实体,而是可以由人来把握、运用和实践的客观规律,黄老将“道”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改了,人面对“道”的态度从“无为”向“有所为”转变。
由道入理:韩非之道的规律性
《韩非子》中有三个值得注意的重要篇章:《主道》、《解老》及《喻老》。
这三篇都集中阐述“道”的理论,在韩非著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后世学人也多据此认为韩非与老子之间存在延续关系。然而,如果绕开黄老,直接从老子入手,可能无法真正理解韩非专设三篇讨论“道”的意图及目的,难以理解为何从老子之“清静无为”发展出韩非的“严而少恩”,更难以解释韩非为何要精心设计“法、术、势”体系。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结合韩非思想的道论及其渊源进行回答,进而从根本上解释“归本于黄老”问题。
作为战国末期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思想来源较为广泛,也较为复杂。一般认为,韩非思想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同时也受到儒、墨、道、名诸家学说影响。尽管司马迁认为韩非思想“归本于黄老”,但是韩非思想与黄老之间究竟有无关系,又是如何发生关系的,一直以来并未深入讨论。笔者认为,韩非思想与黄老发生关联是必然的,理由有三点:
其一,从师承来看,韩非师从荀子,而荀子吸取了儒、墨、道、法、名诸家思想,尤其是荀子与齐稷下黄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至于一些思想史研究者专门探讨荀子与黄老之间关系,更有甚者直接将荀子归为黄老道家(而非儒家)。
其二,从思想来源来看,韩非受慎到“势论”思想影响较大,而慎到又是齐稷下黄老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具有浓厚的黄老学色彩。由此可以推断,韩非在汲取慎到思想的同时,自然也会吸收慎到思想中的黄老道家思想。
其三,从文本比较来看,韩非在其著述中多次引用《管子》,而《管子》又是齐稷下黄老学派的代表性著作,尤其是《内业》《白心》《心术上》《心术下》四篇非常清晰地体现了稷下黄老思想。以上诸种证据表明,韩非思想可能很大程度上受到齐稷下黄老之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只表现为“法、术、势”的承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其道论思想的延续。
韩非理解的“道”是什么?韩非延续老子、黄老道论一脉,将“道”视为宇宙本源,万物产生于道。《韩非子·主道》云:“道者,万物之始”;《韩非子·解老》又云:“道者,万物之所然也。”由此可见,在韩非看来,作为本源意义上的“道”产生出万物,日月、星辰、四时及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皆本源于“道”,均依照“道”的规律运行。这与周易“一阴一阳谓之道”、老子所言“道生一”以及黄老所论“恒一”的逻辑理路基本上是一致的。
经过老子的功利性改造以及黄老的社会性转变之后,“道”已经具有一定的世俗化意涵。韩非通过突出“道”的规律性(对立统一、相互转化),弱化“道”的本源性,使“道”在法家理论体系中彻底世俗化。与老子、黄老不同的是,韩非认为“道”是与天地开辟一同产生,即使天地消亡也不会消失,这才是“常”,才是永恒,因此“道”并非先于天地,而是伴随天地一同产生。
故《韩非子·解老》云:“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具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者谓‘常’。”而老子、黄老都认为“道”先于天地而生(如老子认为“有物混成,先天地生”),韩非改变“道”与“天地”之间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突出“道”的规律性,弱化其本源性。
此种规律性意义上的“道”是可以对立转化的,故韩非认为“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万物得之以死,得之以生;万事得之以败,得之以成”(《韩非子·解老》)。万物万事在面对“道”的时候既可以生亦可以死,既可以成亦可以败,生死成败转化之关键就在于是否顺应“道”所蕴含的规律。故而又以水、剑喻“道”曰:“道譬诸若水,溺者多饮之即死,渴者适饮之即生;譬之若剑戟,愚人以行忿则祸生,圣人以诛暴则福成。”(《韩非子·解老》)
如果“道”是一种规律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这种规律性的“道”是可以由人加以操作、运用的,运用不当则会陷入绝境,产生祸乱,运用适当则会生机盎然,福祉由生。因为,“作为宇宙开端本原之道则只能是‘得之以生,失之以死’,而没有‘得之以死’的道理”。
倘若“道”仅有本源性而缺失规律性,那么“道”对于宇宙万物而言则是单向度的,其可运用性、可操作性就大打折扣了。这一点老子、黄老都已注意到(如老子将形而下之“道”谓之“德”;黄老进一步区分出形而下之“法”,强调“道”的高深莫测与简易世俗两种面向),而韩非在这个问题上似乎走得更远,直接从本体论层面将“道”与“天地”之关系改了,从而更加突出“道”的规律性(规律是可以运用的,因而“道”也是世俗的),为“道”在君主治国中的现实运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韩非在阐释“道”的规律性面向之后,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实践中判断及正确运用“道”。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了“理”的概念,作为连接“道”与具体事物的中介与桥梁,这一理论创造在韩非思想中是非常关键的,笔者将此理论转变过程称之为“由道入理”。
韩非对“理”的表述如下:“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无常操,是以死生气禀焉,万智斟酌焉,万事废兴焉。”(《韩非子·解老》)
关于此段文字中的“理”,清人王先慎引顾广圻《韩非子识误》释曰:“句有误。按自上文‘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以下,不见所解为何文。详《老子》第十四章有云:‘是谓道纪’,此当解彼也。‘纪’,理也”,进而认为“顾说是也,‘道’字逗。‘纪’、‘理’义同,故《道经》作‘纪’,韩子改为‘理’。”
陈启天通过文本注解的方式赞同顾、王之说,认为理、纪同义。陈奇猷亦认为“韩子多以理为法纪之义,下文‘物有理不可以相薄’,《难一篇》‘桓公不能领群臣主之理’,《制分篇》‘实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理字皆训为法纪。《主道篇》‘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万物之源,治纪以知善败之端’,纪与此文理同义。理既是法纪,故下文曰‘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老子》作‘纪’,《韩子》作‘理’,其义一也。”
此外,陈鼓应、张觉也持相似观点,认为“理”“纪”同义,“理”是体现“道”的各种具体法则。从前人的文本注疏可以看出,在韩非子看来,“理”与“纪”的含义应该是一致的,这个“纪”主要是指事物的规则,进而引申为“法纪”。
尽管老子未言及“理”,但也强调道的规则性(道纪)。及至黄老,道的这种规则性被直接冠之以“理”,故黄老学派提出“逆顺同道而异理,审知逆顺,是谓道纪”(《经法·四度》)、“执道循理,必从本始,顺为经纪”(《经法·四度》)、“处道循理”(《管子·心术上》)等说法。
显然,黄老学派的“理”是指基于天道而产生的具体规则,而且被释之为“人事之理”,从而使“‘道’落实在人事层面,特别是政治作上取法天道而有的行事原则”,正因为如此,“‘理’一概念具有连接抽象的形上之道与具体人事作为的关键意义”。
韩非延续老子尤其是黄老之说,认为“道”是万物之根据,“理”是万物之规则、裁制。物各有理,理各有道,一物一理,一理一道,万物有万理,万物之理互不侵扰,而“道”汇合万物之理,理意味着变,故“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道虽如同宇宙是永恒存在,但会因时而变,是不确定的),而会随着“理”的变化而改变,只有这样万事万物才是变化发展的,才能在对立转化中获得生机。
万物是通过“理”与“道”发生联系的,“理定而后可得道”(《韩非子·解老》),人能够通过事物性质、形状来认识“理”,进而通过“理”来认识“道”,而通过黄老所宣扬的“名、形”来认识“道、理”是最好的途径。
故韩非强调“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徒。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韩非子·扬权》),事物名之产生顺应于道而合乎于形,“名”为事物之内容,“形”为事物之性质,作为概念的“名”要符合具体性状之“形”。名形相符,即为正道;名形不符,即为邪道。名形一致,依道顺理,则国可治也。至此,通过“理”这一中介转化,韩非“剔除了老子道论中的神秘因素,为注重情实的法治学说打破了传统的桎梏”。
“理”如果置入人类社会则被解释为“法”,法是人类社会的具体规则,更是“道”的现实反映,道、法同源,故韩非认为“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概而言之,由韩非“道一理一法”逻辑生出之法,具有三种基本面向。
一曰成文性。《韩非子·难三》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也就是说,法应该是成文公开的,编著于图籍,公之于百姓,这样才能做到人人皆知。法缘于理,是人类社会运行规律及具体规则的客观反映,君主定法只不过是对这种具体规则的重述,因此法的公开性程度越高社会治理效果就会越好。
二曰客观性。从“道一理一法”的逻辑关系可知,法之制定必须“因道循理”,因为法的存在是客观的,法的内容也应是对人类社会具体现象的客观反映,应该遵循人类社会运行之客观规律。法如同规矩、绳墨,代表着一种客观规则,即便君主也不能随心所欲制定法,更不能随意违反法则。
因此,君主“南面而治”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明法”,明法而能立威,即“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韩非子·南面》)。
不仅如此,韩非认为,君主、臣民应将法视为国之公器,不能因一己之私而废弛法度、恣意妄为,故曰“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又云“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有度》),又云“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
三曰可变性。理由道生,一物一理,则理无恒理,道无常道,道因时而变,审时度势以明治道变革方能治国无忧。从此论证出发,作为“人事之理”具体规则的“法”同样具有可变性,这与“道”的可变性是一致的。道因时而易,法因治而变。
故《韩非子·心度》云:“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治国没有常规,时代改变,国家治理方法也应随之改变,法令也要与社会变迁相适应而更改移易。
法具有成文、客观及可变三种属性,此三种属性如同物之文理,反映出社会的具体规则、规律。如果说“法”具有客观性,反映了社会运行之客观规律,那么术、势则完全是为君主量身打造的权谋道术。韩非认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而术不欲见……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韩非子·难三》)。
也就是说,“术”是不可明示的,而且“明主治吏不治民”,“术”是君主用于统御群臣的工具,具体包括形名术、用人术、听言术、无为术及治奸术五种。韩非继承慎到“势论”,“势”主要是指威势、权势,君主治术之运用应以“势”为基础,“势”为君主治国提供最终权力来源。
故韩非认为:“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矣。”(《韩非子·喻老》)如贤者用之,则天下治;如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势”是否运用得当关系到国家治乱,那么怎样才能让一个仅具中等之资的君主适当地运用“势”?韩非设计了“刑德赏罚”二柄,“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子·喻老》)。
刑德赏罚合理运用可增强君势,如何才能合理运用刑德赏罚二柄?唯一的方法是“审合刑名”,即“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而判断“功”是否当其“事”,其标准则为“法”。如此,韩非构建出自己的法、术、势思想体系。
论及法、术、势三者之关系,“法”属于实性范畴,“术”“势”属于虚性范畴。因此,“在韩非思想中,‘法’既是基本要素又是中心要素,它对应‘术’和‘势’具有操作、制约、规范、驾驭的作用。其逆向作用(反作用)表示韩非思想虽然以‘法’为中心,但法又不能脱离开术和势。这就是说,‘术’和‘势’亦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也就是说,法、术、势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融为一体的整体,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法”,而“术”和“势”能帮助法的施行,树立法的权威。法源于道、蕴藏于理,故韩非法、术、势思想仍然是基于道而生的。韩非思想实际上经历了“由道入理、由理入法、再由法生术、势”的过程,以道为常,以理为变,将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统一起来,思想最终本源于道,延续了老子、黄老道论思想,这也正是本文所试图回答的问题。
结论
随着清末民初西方“专制”概念的引入,一些思想史研究者通过“专制一民主”二元对立框架,将先秦法家置于现代民主法治之对立面一一专制之下,从而认为韩非是一个绝对的重刑主义者,也是一个绝对的君主专制主义者。这种分析观点值得商榷。
然而,之所以产生这种观点,不仅有近代专制概念传播的影响,更重要的可能在于没有真正理解韩非思想中的道论渊源问题。
韩非思想大体包括“道一理一法一术一势”等核心内容,这些内容之间存在一种逻辑演进关系,其中,“道”是韩非思想之根本。这个“道”承续于老子、黄老,而老子之“道”又溯源于《周易》古经。
《周易》古经之“道”蕴藏于阴阳对立统一之中,乾、坤二卦谓之发展之始,既济、未济二卦谓之终,但终而不结,阴阳力量此消彼长,变动不居,循环往复,生生不息,宇宙万物产生于此。
《周易》古经这种道论思想被儒、墨、道、阴阳等先秦诸家吸收,尤其是被老子承续采用,老子仍然认可《周易》古经之道所蕴含的“事物对立相依又相互转化”和“事物在对立转化过程中循环往复”两个方面。与此同时,老子“引易入道”亦作了两大改造:
一是彻底解决了《周易》古经宇宙本体论不明确问题,直接将宇宙之本源概括为“道”;
二是从功利算计的角度将“道”区分为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层面,由此指出人效法道的方式一道法自然、清静无为。
老子道论思想被齐稷下黄老进一步发扬阐释。黄老道家将“道”视为宇宙本源,先于天地而生的“先天一气”;同时亦承认“道”的规律性,从事物对立转化规律层面把握“道”。更为重要的是,黄老道家对老子道论进行“社会性”改造,从而将“道”从抽象转向具体,从形而上转向形而下,从不可控制、利用转向可控、可用,从无为转向有所为。
在道论基础上,黄老还提出“理”这一概念,审知顺逆,因道全法,依道而治。故黄老提出“执一、定二、明三、建八正、行七法、执六柄、审三名、明逆顺、通虚实、审四度”的逻辑体系。
韩非延续老子、黄老道论一脉,将“道”视为宇宙本源,同时也承认“道”的对立统一及其规律性。但是,与黄老道家不同的是,韩非从本体论层面将“道”与“天地”之间的关系更改了,“道”不再是黄老所言“先天一气”、“恒一太初”以及“先天地而生”,而是与天地同时相伴而生。这样更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突出“道”的规律含义,而弱化道的本源含义。
因为,如果按照老子、黄老“‘道’先于天地,天地而生万物”的逻辑顺序,则“道”与宇宙万物之间的关系只是单向度的(道生万物),而不是双向度的(循道生死)。如此一来,韩非在黄老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道”拉到形而下层面,也就意味着只要把握了“道”的规律性,万事万物均能向有利的一面转化。
通过“理”可以正确地把握“道”与具体事物之间的关系,一物一理,一理一道,万物万理,万理万道。“道”虽是永恒的,但也因时而变,这样才能推动万事万物不断变化发展。由于“理”是具体规则及规律,“人事之理”在现实社会中即为“法”,“法”又与“术”“势”一体,相互作用、相互补充。这一过程,我把它称为“由道入理”,这也是韩非相较于老子、黄老最大的创设,直接催生出面向君主治国的实用主义。
从以上讨论来看,可能我们不能简单地给韩非乃至先秦法家贴上“专制主义”标签,因为韩非所讨论的君主治国是“依道循理”而治的,法也不是由君主个人主观随意创制的,“在国君立法和执法之上,有一种更根本性的指导原则,这即是‘道’”。
故君主立法、执法都要符合“道”及运行规律,尤其要真实地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即“理”,如此方能做到“天道人心,名实一致,循名责实,事断于法”。
如果制定出来的“法”能够做到名形一致,那么君主也就能够虚静而治了。而所谓的术治(吏治五术)、势治(刑德二柄)都只是以“法”为中心铺陈开列的“道术”,辅助于“法”的施行,从根本上而言也就是对道、理的遵循。(见图2)司马迁将老庄申韩同传及归本于黄老,或许正是从道论渊源角度来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