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见要点:核实证据,探讨和确定辩护策略
在拿到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除了研究案卷材料,还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卷的证据状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案卷的关键证据,让他们对案卷证据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和判断。形成初步辩护意见后,辩护律师还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商量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
一、告知证据状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问题,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重大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从理论基础的角度看,被告人阅卷权的正当性可以被证成;被告人获悉案卷信息的正当性不容置疑,未来应当确立被告人直接阅卷模式。也有观点认为,只能赋予无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的阅卷权,即使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也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阅卷。
不管观点如何争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客观上几乎是不可能阅卷、复制案卷材料的,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不会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获悉控方证据的情况,唯一的途径就是律师在会见时向其提供案件证据的情况。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他们并不知道案卷材料具体有哪些内容。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阅卷,司法实践中往往取决于不同法院的内部规定。
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但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直接关乎的是他们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他们理应知晓被指控犯罪的有关证据状况。折中的方案,就是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向他们告知案件证据状况。实际上,案卷证据状况,也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迫切想要知道的。他们迫切地想了解证据状况,以判断自己有罪无罪、面临的刑罚轻重、什么时候才可以释放回家。案卷材料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羁押在看守所时,只有辩护律师才能向他们告知案件证据状况。
二、核实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以及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程序规则,法学界尚未展开深入的讨论,立法界、司法界和律师界也有不同的理解,当前法律制度也还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哪些证据,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来核实。
尽管对“核实有关证据”的具体理解和方式还有诸多争议,但辩护律师确实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有关证据的。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全面了解案情、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前提。
当然,辩护律师需要以谨慎的态度、以适当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的有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最清楚的。辩护律师向他们核实证据材料,助益于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了解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帮助审查证据和确定辩护策略。
例如,在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侦查机关指控陈某系广东省XX市某酒店的股东、管理人,应当对该酒店的组织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发现有一份《入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XX将货款折合为5%的干股入股公司,每月参与分红,分红款折抵货款;陈XX继续向XX市某酒店供应酒水。陈XX入股5%是干股,无权转让,无权参与公司的管理,无权参与公司的会议,无权直接与财务部借资。”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向陈某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签订协议书的来龙去脉。了解后发现:陈某并不是涉案酒店的投资人、股东,只是涉案酒店的债权人、酒水供应商。他没有经营管理涉案酒店,没有招募卖淫女、组织或者协助卖淫女卖淫,没有直接从涉案酒店的组织卖淫行为中获利,只是定期收取酒水货款。
陈某的该辩解,对他的定罪量刑影响非常关键。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的行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陈某与涉案酒店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参与到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卖淫女在涉案酒店卖淫,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三、确定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证据的目的,既是为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案证据状况,向他们核实有关的证据,还在于帮助他们选择确定辩护策略。辩护策略的确定,最终决定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辩护律师只是提供建议和意见,不能擅自确定辩护策略。
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就是确定本案要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辩点有哪些,罪轻辩护的方向和情节有哪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能接受的建议量刑是几年等问题。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在阅卷后的会见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也是案件进一步推进时,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
例如,在郑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起诉意见书指控,天某公司由郑某出资210万,代某出资20万。由代某担任法人、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在郑某的授意和安排下,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天某公司代某委托曾某制作虚假发票和装箱单,以在境外“洗单”的方式报关进口,走私电子产品,逃税金额达1300多万元。
辩护律师阅卷研究完案卷材料后,发现证据材料比较齐全。所有虚假的报关单、购销合同、真实货物价格和数量等资料等都被查扣在案,货物的真实交易情况也有代某和天某公司的经手人郭某签认。天某公司的经手人郭某还根据公司财务资料,整理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天某公司通过“洗单”方式走私进口涉案电子产品的单数、时间、报关进口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实际入库数量等,与海关部门整理的《天某公司进出口报关数据表》相互对应。代某、郭某也早已认罪。
辩护律师将这种证据状况如实告知郑某,并分析无罪辩护和最轻辩护的利弊,供郑某选定辩护策略。最终,郑某认可辩护律师的建议,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作罪轻辩护,他作为天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实施具体虚假报关走私行为,争取认定从犯情节,如果量刑建议合适,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