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转型金融管理框架建议

202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表示,基于中国于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长期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以“碳中和”目标为约束条件,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2021年4月,中国和欧盟的金融主管部门分别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是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化取得的重大进展。本文基于可持续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以及与国际标准设立机构的合作经验,建议中国进一步制定转型金融管理框架,在维护市场诚信的前提下丰富实体企业开展低碳转型活动的融资工具。

充分认识低碳转型经济活动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技术选择也在不断更新迭代,因此从“高碳”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路径和行动方案也会存在多种可能性。国内外学术界和市场提出了“公平转型”“和谐转型”等概念,但尚未在实践上提出系统化和标准化的具体做法。日本和加拿大成立了专家工作组研究“转型分类”(transition taxonomies)的概念和可行性,原则上聚焦在推动从高碳向低碳转型的经济活动上,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压降高碳资产。目前,两个国家的金融主管部门尚未正式发布转型目录征求意见稿。

欧盟是第一个开展可持续金融立法的经济体。欧盟2021年4月颁布的《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中仅包括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该目录包含两大类可持续经济活动,第一类是赋能其他行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经济活动(比如,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活动,高能效工业设备或商用、家用电器设备等应用低碳技术的装备或产品制造,建筑智能化管理系统部署等),第二类是本身绿色低碳转型潜力巨大的经济活动(如现阶段的化石能源、钢铁、水泥等高碳排放行业资产退役和其他碳减排活动)。转型活动主要涉及第二类活动。

欧盟根据在碳交易市场积累多年的数据和减排经验,已经针对2050年“碳中和”目标为多个行业设定了碳排放门槛、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排放标准、劳工和生态保护准则,《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将这些活动对应的碳排放门槛、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准则在技术指标中一一列明,目的是方便金融业开展对照和合规分析。这些技术指标特别是碳排放门槛将依据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碳中和”目标的差距动态更新,引导整个经济体向2050年“碳中和”的方向发展。《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中涉及的转型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农牧、水泥、钢铁、铝业、基础化工、部分非煤能源、传统交通工具领域,转型的界限由具体翔实的技术指标界定。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国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技术文件中对各个行业低碳转型、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相关联的经济活动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展示了碳减排等环境贡献显著、技术成熟的经济活动,为金融体系开展低碳等投融资提供指引。

以减缓活动为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在覆盖行业范围和具体经济活动层面存在较高的重合度,但是也存在差异。两者都把废旧资源利用作为碳减排的重要技术手段。《可持续金融分类目录》将废旧钢铁作为原料的炼钢纳入可持续金融支持范围,并限定入围的最低废旧原料比率指标。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措施。由此也可以看到行业减排具体措施方法侧重点的差异。欧盟钢铁行业目前有条件将废旧钢铁作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作为推动行业低碳转型的重要措施,相对来说,还处于工业化过程中的中国尚缺乏足够规模化的废旧钢铁资源支撑行业普遍采用该模式。

由于产业结构、发展阶段的差异,这样的现象在不同经济体是普遍存在的,实现各自自主贡献的重点行动部门和具体技术措施也是多元、复杂,且动态变化的。这就需要转型金融对于支持的经济活动倡导“兼容性”以及“技术中性”的原则,尽可能地包容对环境目标有显著贡献的转型经济活动,不固化具体技术路径或手段,以增加本身的适应性。目前,采用特定行业、产品碳排放强度指标、能效指标等方法精确区分重点行业转型经济活动,体现了“兼容性”和“技术中性”的原则,但是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考虑产业发展水平差异,在转型行业设定有差异的门槛指标,这样有助于更大范围地调动不同发展水平行业开展转型行动,提升转型金融对实现各自自主贡献目标的支持水平。

实体经济实现低碳转型的手段

低碳转型不是末端减排手段的集合,而是生产和生活模式的大变革。无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还是一个企业,要成功实现低碳转型都需要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机制和优秀的治理能力。在此前提下,实体企业实现低碳转型有两类重要手段,第一类是投资和经营绿色低碳项目,第二类是在整体层面设置具体的环境气候绩效目标并配套各主体业务板块的系统行动方案。第一类可以直接用绿色金融工具(如绿色债券)来支持,并且已经有国家层面的支持目录帮助识别这类活动。第二类需要采用转型金融工具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与可持续绩效挂钩的金融产品),重要的低碳转型绩效(如单位产值、单位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设置可以标准化,以帮助资本市场进行同业对比,同时评估和监控转型主体配套的转型战略、路径、行动和效果,但是不需要限制其使用的具体技术措施。

关于转型金融管理框架的建议

国际资本市场已经在绿色债券和ESG投资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笔者结合资本市场运行规律以及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转型金融阶段性研究报告,针对中国制定转型金融管理框架支持经济低碳转型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转型金融应当以结果为导向,重点关注转型主体的低碳转型承诺与实践的可信度,并且其行动目标要与中国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一致,或者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更具雄心的转型目标。

第二,转型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允许转型主体依据行业和地区特征以及转型主体的起点来制定转型路径和行动方案,同时规范融资主体对资金去向和行动效果的强制性披露要求,特别是针对目前减排难度大的高碳行业,如钢铁、水泥、冶金、农业、化工、能源等行业。

第三,为了确保转型金融产品的市场信誉,转型主体的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含四大基本要素:低碳转型战略和公司治理机制;核心业务板块在低碳转型战略中的重要性;如何依据“碳中和”目标科学反推设置可靠的转型战略、路径和对应的行动计划,并且采用定量分析和第三方认证;执行层面的透明度,包括为实现转型战略开展的研发、运营、资产剥离、治理结构调整等非常规经营操作。四大基本要素的披露规范应当注重转型主体内在逻辑的自洽性和量化转型行动的实际效果。

第四,设置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估转型金融工具的准入门槛。转型活动涉及很多技术性评估和量化分析,并不是简单的项目对照和目录套用。对转型战略、路径、行动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以及效果的量化评价需要行业和技术专家基于市场实践、技术发展、产业规划、行业特点、法律规范,并结合自己积累的经验作出负责任的判断。设置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估转型金融工具的准入门槛能够避免低价竞争带来的质量问题,同时,允许投资人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向不尽职的认证机构索取赔偿,以维护认证服务市场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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