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没有划转,只划转了“征收”
一、此次划转的是“征收”。“征收管理”没有划转
1、财综〔2021〕19号规定的是,把“征收”划转给税务机关。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2、财综〔2006〕68号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没有划转给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二、“征收管理”的概念
1、观察《税收征收管理法》目录的“征收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征收管理”至少包括:
(1)“ 第二章税务管理”
(2)“第三章税款征收”
(3)“第四章税务检查”
3、“征收”,只是“征收管理”的一部分。(“第三章税款征收”)
三、财综〔2021〕19号、财综〔2006〕68号发文部门的差别
1、财综〔2021〕19号,由四部门联合发文。(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财综〔2006〕68号,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3、差别就是“税务总局”。
4、把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划转税务部门。其他不变: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结论
1、如果没有确切消息或者证据,过度解读土地出让金征收划转,似无必要。
2、划转给税务后,当然也有变化。
(1)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转变为税务部门征收。
(2)“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3)税务部门“征收”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收”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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