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地高新区管委会败诉!判赔六千多万!

日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高新区管委会败诉,被判向裕昌集团支付66911280元的奖励资金,驳回原告裕昌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裕昌集团:框架协议内的资金奖励,高新区管委会拒绝支付裕昌集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显示,2013年11月1日,裕昌集团和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签订了《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框架协议》,就军王屯片区改造开发事宜进行合作,根据协议内容,裕昌集团作为本项目的土地唯一熟化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资和土地一级整理。  对安置区部分,高新区管委会应按裕昌集团要求对村民进行安置,商品房开发部分全部由裕昌集团自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开发用地均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裕昌集团按照招拍挂的价格支付土地总价款,高新区管委会在裕昌集团缴纳完按招拍挂土地价格结算的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裕昌集团支付政府奖励,用于项目建设。  奖励资金总额为按招拍挂成交价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减去协议价格(每亩176万元)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差额。若裕昌集团按招拍挂成交价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低于协议价格(每亩176万元),则裕昌集团按协议价足额向高新区管委会缴纳。因本项目前期拆迁与安置区建设投资较大,高新区管委会给予裕昌集团每亩土地协议价款15%的奖励。  裕昌集团称,框架协议签订后,全力响应高新区建设,在高新区内社会公益及工业领域进行了大规模投资,包括九州安置区,军王屯安置区项目,无偿建设完成聊城外国语学校高新区分校及聊城文轩中学高新区分校,山东鑫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医院项目,天桥建设以及山东聊城阿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裕昌集团认为,为弥补以上投资、垫资及营业损失,高新区管委会应通过支付奖励形式向原告提供资金补偿。在框架协议签署后,其项下商业开发地2014-68号宗地于2014年11月26日由裕昌集团以17073万元竞得,2014-67号宗地于2014年12月1日由裕昌集团以17335万元竞得,成交价均低于协议价格。对此,根据框架协议约定,裕昌集团向高新区管委会补足差额,但高新区管委会无故拒绝接收。  2018年5月29日,框架协议项下商业开发地块2017-46号宗地(38364平方米,约57.55亩),裕昌集团以53217万元的价格竞得,因高新区管委会迟延办理该地块出让,直至2018年才将该地块对外挂牌,而2018年聊城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价格异常上涨,由此导致该宗地块成交价远高于协议价。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就上述地块,高新区管委会应向裕昌集团支付44607.52万元奖励。

高新区管委会:合作关系已变为委托代建关系,裕昌集团未按框架协议履行义务聊城高新区管委会辩称:双方早已不再履行框架协议,在实际合作过程中改变了合作方式,不存在再按照框架协议向裕昌奖励的问题。  双方合作关系最终变为委托代建关系,从框架协议约定的裕昌承担建设费用变更为管委会承担建设费用,并向裕昌支付管理费、投资利润及利息,裕昌的投资已得到回报。另外,框架协议中原军王屯安置区范围内的张庄、徐田两村庄的安置项目,裕昌并未参与,完全与裕昌无关。  框架协议约定中小学项目由裕昌建设,并无偿提供给相关部门,但实际上裕昌一直在收取租金及进行学费的利润分成,并且小学现在也变成裕昌自己的私立学校进行收费盈利,而该块土地实际是划拨地。  框架协议约定项目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由裕昌负责,但实际上裕昌并未进行任何基础建设,均是管委会一方找施工单位建设,出资也与裕昌无关。  裕昌提到的鑫亚几个项目与土地出让金的奖励没有任何关系,大多是裕昌的商业行为,且已针对不同情况对相关公司进行了奖励。天桥是裕昌为了提升其九洲国际的商业价值主动申请建设,现在也是裕昌用来做自己的地产广告。医院项目与裕昌无关,完全由东华实业公司运营,已经由最初立项的医卫慈善项目变更为现在的疗养商业地产项目,疗养区是医院的六倍。  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根据裕昌出具的事项说明等材料,框架协议不再履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已经另行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变更为委托代建关系,对裕昌的所有投入、利息及合理利润,管委会均进行了核算,并陆续支付,同时因框架协议不再履行,裕昌也并未按照框架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无偿交付学校、建设区域内全部市政基础工程、承担安置区建设费用等等,不能再要求管委会按框架协议向其补偿。 

判决结果:高新区管委会败诉,被判支付裕昌奖励资金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框架协议及其备忘录、补充协议,系高新区管委会为实现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及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裕昌集团进行互利互惠合作而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裕昌集团在安置区建设、社会公益、工业经济等领域实施一系列的投资建设行为,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其一定奖补资金以用于项目继续建设。  在后期的安置区建设中,裕昌集团的建设方式虽然发生了变更,但双方并未对奖励事宜进行特别、明确地予以变更。并且,裕昌集团在学校建设、工业领域的大规模投资,对聊城高新区的教育事业、工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为突出的推动作用。  关于九州安置区建设,虽然框架协议中约定,建设费用由裕昌集团承担,但同日签订的备忘录中又约定“安置区建设费用可抵顶商业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因为安置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属于政府民生工程,建设经费一般由同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补贴及政策性贷款组成。在代建协议签订前,高新区管委会已经向裕昌集团支付2亿余元前期费用及工程款,高新区管委会主张框架协议约定了安置区建设费用由裕昌集团最终承担,此与政策规定及现实操作均不符。2015年7月,双方签订九州安置区代建协议后,裕昌集团开始向高新区管委会主张垫资利息及管理费,高新区管委会虽进行了支付,但双方对于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奖补政策并未明确约定废止或变更。  框架协议中约定裕昌集团无偿建设学校,但学校建设协议中又约定学校的产权归裕昌集团所有,另外,裕昌集团虽然参与了中小学的部分业务,但并不能视为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发生了变更。  虽然框架协议中未约定裕昌集团对鑫亚公司、阿华生物制药、医院、过街天桥等项目进行建设投资的内容,但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对该几个项目进行了明确约定,尤其是对鑫亚公司的巨额投资。该几项投资亦属于框架协议约定的裕昌集团的建设投资义务,其不属于裕昌集团单独的商业行为。  鉴于裕昌集团对上述各个项目的建设投资行为,高新区管委会应对裕昌集团进行相应奖励。  鉴于裕昌集团在后期安置区建设中的建设方式发生了变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酌情确定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奖励总额的15%向裕昌集团支付奖金。  鉴于安置区建设、学校建设均已完成,通过本案的处理结果可弥补裕昌集团的建设投资收益,如裕昌集团以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其它商业地块,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另行给予裕昌集团奖励。关于裕昌集团所主张的逾期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框架协议及其他协议中均未进行约定,故对于裕昌集团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6911280元的奖励资金;驳回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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