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的几个常见纠纷点
车险中的几个常见纠纷点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车险是所有保险险种中,承保比例最高的一个保险险种(国家强制性保险除外),也因为如此,车险中出现的一些争议点或纠纷点,相对被人们关注,本篇,编者就介绍几个比较常见的纠纷点,供广大车主了解,以便在后续可能碰到的情况下,做到心里有底!
一、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被拒赔的纠纷点
由于车辆未年检或年检过期而被拒赔引发的保险纠纷是一直存在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车辆行驶证年检是否超期,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的法院则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虽然,现在国家规定,家用车的免年检放宽到十年,就是不需要上线年检,但类似纠纷后续还会大量存在。
评述:从因果关系角度,认为机动车未按期参加年检并不影响行驶证的效力,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应当区分情形作出认定。与对驾驶人合格驾驶能力的主观评价不同,合格车辆的评价标准相对客观。对于该问题,有必要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根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状况进行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本身性能无关的,如经鉴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合格,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无法查清原因,保险人拒赔相对合理。
二、无从业资格证或过期被拒赔的纠纷点
2020版费改前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通常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免责。2020年费改后,虽然特种车条款还保留这条免责条款,但机动车辆商业保条款中已经删除了这条,意味着,大部分车辆,可以正常理赔了。但,对于不能理赔的车辆,该免责条款效力在实践中争议极大,有的法院认为,实行从业资格准入有利于提高经营性运输的安全性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从业资格会加大事故发生风险,故按照一般标准认定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也有法院认为,“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指向不明,笼统的投保人声明不能证明保险人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必须由保险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
评述:从事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特种运输的车辆与普通车辆相比,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对驾驶员驾驶能力和车辆要求更为严格。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据此,对于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不应支持。但对4.5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未取消有关证书的规定,也能反映出管理部门对此类车辆仍然采取从严监管的态度。而从此类纠纷所涉事故车辆来看,多以4.5吨以上的重型半挂车为主,也能反映出此类车辆的危险程度更高。此类纠纷的投保人通常都是专门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公司和个人,其对从事相关营运活动应当具备何种资质理应知悉,建议按照通常标准认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编者认为,这类车辆,保险人应该正常赔付。
三、修理费用认定标准的争议点
案例中,经过公估机构出具定损报告后,一些被保险人选择以低价配件进行维修。在一个案件中,被保险人自行委托甲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结论材料费为47065元,后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进行维修,并开具发票。一审法院委托乙公司进行评估,其按照标的车配件市场正常配件价格标准,认定材料费为43851元,又按照4S店价格标准认定材料费为49296元。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以何种配件替代,至何处维修,是被保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享有自主选择权。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以4S店原厂件对车辆进行修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修理公司作为车辆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必然会赚取部分利润,故保险公司主张按照某公司进货价支付保险金缺乏依据。二审法院认为,4S店销售的配件价格中包含了售后服务的增值部分,被保险人在修理公司修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修理公司能够提供与4S店相同或者接近的售后服务,故应以修理公司价格为准。
评述:该案例涉及高价定损、低价维修问题。对于此类行为应否支持,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低价维修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也有观点认为,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当以实际维修费用认定赔偿额。我们倾向认为,在低价维修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二审观点裁判。
总结:所有的车险理赔纠纷,都应基于保险法的基本立场精神和出发点,本着合情合理的角度,同时考虑诚信和契约精神,进行处理,当有争议时,在不违背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