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财税大全(44000字)
个体工商户应缴纳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业务中税务机关会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分别采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办法。(一)核定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会有不同比例的核定征收政策,核定比例一般在在收入的1.5%范围内。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针对不同经营模式的纳税人执行不同的个税核定税率。具体如下:1、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502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4-2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三)举例例二,张明的机电经销部2019年共实现收入309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260万元,含张明工资10万元,各项税金支出10万元,其中增值税9万元。妻子为家庭主妇,按揭贷款购买住房一套,其为独生子女,父母年龄65岁,共生育2个小孩,均超3岁,自己缴纳社保2万元,计算其2019年应缴纳个税。张明2019年经营所得:309/(1+3%)-(260-10)-(10-9)=49万元可扣除金额:(5000+2000+2000+1000*2)*12+20000=15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90000-152000=338000元适用30%税率,应缴个税=338000*30%-40500=60900元个体工商户如何做账报税?一、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建账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由此可以判断,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办理纳税申报。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二、个体工商户流转环节应缴纳税费工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的流转环节涉及主要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水利基金等。个体工商户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如果个体工商户年度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者年度收入未达到500万元,但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主要涉及以下税费:(1)增值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2)城建税:应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3)教育费附加:应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4)印花税:合同金额*适用税率(5)水利基金,收入金额*适用税率。(二)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规模及核算准确性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1、核定征收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费,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2、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账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24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9年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所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10万以内的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开具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税政策。月收入超过10万元的按以下办法缴纳税金:(1)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1%优惠税率。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应针对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2)城建税,享受减半征收;(3)教育费附加,享受减半征收;(4)水利基金,正常缴纳。(三)举例例、张明在一省会城市设立一机电经销部,销售机电产品,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6月销售额15.15万元,签订一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03万元,其中合同注明销售额为100万元,税金为3万元。计算6月份其应交的各项税金。增值税:151500/(1+1%)*1%=1500元城建税:1500*7%*50%=52.50元教育费附加:1500*(3%+2%)*50%=37.50元印花税:1000000*0.03%*50%=150元水利基金:151500/(1+1%)*0.08%=120元个体工商户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同于一般企业,在建账做账以及一般账务处理上都有很大的不同。1、个体户老板投资,存入银行借:银行存款贷:业主投资注意:“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明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2、购买电脑借:固定资产-电脑贷:应付款项-XX公司注意:1.固定资产,当月增加,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折旧时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借成本或费用,贷累计折旧。2.应付款项: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3、计提工资借:劳务成本/生产成本-工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工资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工资贷:应付工资——工资4、取得收入借:现金贷: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现金报销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6、本月支付税务罚款,银行转账支付借:税后列支费用贷:银行存款7、月末结转成本借:营业成本贷:劳务成本-工资8、核算本月税费--核算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支9、核算(本季度)税费-个人所得税计提:借:留存利润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提示:经营所得个税计算: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所得税额=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月末结转损益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支贷: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本年应税所得个体工商户财税答疑1.个体工商户怎么纳税?得看税局核定的是什么税种、需要缴什么税、企业是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已经办理了可以在网上申报等等。这些问题需要自己去税局查清楚,才能知道该怎么纳税。确定之后,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的就在网上报税;如果网上不能自行申报,就要带上营业执照以及公章去税局约号报税。2. 个体工商户报税是按月报还是按季报?个体工商户除了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度报税外,其他税种一般都是按季度报,但实际情况要看税局如何核定的。大家可以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也可以去税局查询。3. 按照现行的制度,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增值税吗?视销售额而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或季销售额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开了专票的除外),个体户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在免征的范围内则免征;超过的话则全额征收。4.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什么税种?个体工商户最常交的税种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税、印花税等;其余要交什么税看企业情况和税局核定结果。5. 个体工商户需不需要申报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如今账簿印花税不用再缴了。6. 个体工商户能否不做税种核定?如果不想做税种核定,要咨询当地税局怎么来处理。该做税种核定而不做会对以后的经营有影响的,要求是拿到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去报到。如果已经去税局报到了,税局就一定会进行税种核定的。7. 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上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吗?可以,要先去税局前台办理发票代开业务。8. 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发票?可以去税局代开,若经常有业务发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购后开具发票。9.个体工商户有公司账户吗?企业给个体工商户开发票是开哪个抬头?是开经营者还是名称?个体户也可以办公户银行,开票抬头开名称。10.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商品没有进项发票时也可以开具销项发票吗?不可以。有销项必须要有进项,有进才有出。11. 个体工商户不用记账吗?政策依据:①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两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以,个体户也要建立账本,没有公司建立的那么标准,也要经过批准建立流水账,资料也是要有的,总之,不能凭空申报什么都没有。12. 个体工商户免税就不申报了?不可以。虽然月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但是也要申报。同时,个体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不按期申报,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实例筹划 熟食加工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某为熟食加工个体户,2019年取得生产经营收入30万元,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20万元(含**一部非经营用的小车支出12万元);另取得个人文物拍卖收入50万元,不能提供原值凭证,该文物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析:1.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文物拍卖收入50万元 应单独计征个税。2.根据国税发〔2007〕3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应缴纳个税:50万元*2%=1万元。3.购买一部非经营用的小车支出12万元 不可税前扣除。4.2019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30-(20-12)-6=16万元。应缴纳个税:16*20%-1.05=2.15万元。继续深入探讨:购买一部非经营用的小车支出12万元,能否筹划为采购、送外卖等用于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混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可见,个体工商户中,混用费用的40%可视为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所以,可以将小车筹划为采购、送外卖中也在使用。继续深入探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不能这样筹划?财税〔2000〕91号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当然,大多门店是核定征收个税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以下从几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形式进行比较。首先,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隹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次,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第三,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四,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最后,税收管理不同。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2.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4.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设立或者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收到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视作企业进行调查,不需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6.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7.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利润,就是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缴不缴个人所得税?这个答案很明确,不缴。因为个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利润,不管分不分,它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交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的钱,当然都属于税后的金额,所以分配给个人就不再交个人所得税了。另外一个角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跟个人独资企业是一回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就是它跟个人在经济利益上是完全一体的,所以他把钱花给个人都不交税。作为税务来把握个独企业是这么来的,只要你有利润,马上给我交个税,不管你分不分。就是你分跟不分都没有区别,从这个意义上回答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把利润分给个人投资者,都是不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5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正。《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7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7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被投资单位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据实预缴) □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 ______项目行次金额/比例一、收入总额1二、成本费用2三、利润总额(3=1-2)3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五、应税所得率(%)5六、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七、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7=8+9+14)7(一)投资者减除费用8(二)专项扣除(9=10+11+12+13)91.基本养老保险费102.基本医疗保险费113.失业保险费124.住房公积金13(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4=15+16+17)141.152.163.17八、应纳税所得额18九、税率(%)19十、速算扣除数20十一、应纳税额(21=18×19-20)21十二、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22十三、已缴税额23十四、应补/退税额(24=21-22-23)2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二、报送期限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二)被投资单位信息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三)表内各行填写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5.第5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6.第6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行;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7.第7~17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1)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2)第9~13行“专项扣除”: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3)第14~17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税延养老保险可在申报四季度或12月份税款时填报扣除。8.第1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第18行=(第3行-第4行)×第6行-第7行。(2)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第18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8行=第1行×第5行×第6行。(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8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6)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9.第19~20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第2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1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11.第2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2.第23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13.第2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四、其他事项说明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被投资单位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行次金额/比例一、收入总额1其中:国债利息收入2二、成本费用(3=4+5+6+7+8+9+10)3(一)营业成本4(二)营业费用5(三)管理费用6(四)财务费用7(五)税金8(六)损失9(七)其他支出10三、利润总额(11=1-2-3)11四、纳税调整增加额(12=13+27)12(一)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131.职工福利费142.职工教育经费153.工会经费164.利息支出175.业务招待费18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97.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208.住房公积金219.社会保险费2210.折旧费用2311.无形资产摊销2412.资产损失2513.其他26(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27=28+29+30+31+32+33+34+35+36)271.个人所得税税款282.税收滞纳金29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30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315.赞助支出32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33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348.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359.其他不允许扣除的支出36五、纳税调整减少额37六、纳税调整后所得(38=11+12-37)38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9八、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40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41=42+43+48+55)41(一)投资者减除费用42(二)专项扣除(43=44+45+46+47)431.基本养老保险费442.基本医疗保险费453.失业保险费464.住房公积金47(三)专项附加扣除(48=49+50+51+52+53+54)481.子女教育492.继续教育503.大病医疗514.住房贷款利息525.住房租金536.赡养老人54(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55=56+57+58+59)551. 商业健康保险562. 税延养老保险573.584.59十、投资抵扣60十一、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61十二、应纳税所得额(62=38-39-41-60-61)或[62=(38-39)×40-41-60-61]62十三、税率(%)63十四、速算扣除数64十五、应纳税额(65=62×63-64)65十六、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66十七、已缴税额67十八、应补/退税额(68=65-66-67)68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二、报送期限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二)被投资单位信息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表内各行填写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3.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1)第4行“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的金额。(2)第5行“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3)第6行“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4)第7行“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5)第8行“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6)第9行“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4.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5.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6.第13行“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8.第3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9.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10.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1.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12.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1)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2)第43~47行“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3)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4)第55~59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13.第60行“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抵扣的投资金额。14.第61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15.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16.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7.第6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18.第66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9.第67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20.第68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四、其他事项说明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被投资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地非汇总地12345项目行次金额/比例一、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二、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2=3+4+5+6)2(一)投资者减除费用3(二)专项扣除4(三)专项附加扣除5(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6三、应调整的其他项目7四、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1+2+7)8五、税率(%)9六、速算扣除数10七、应纳税额(11=8×9-10)11八、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2九、已缴税额13十、应补/退税额(14=11-12-13)14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二、报送期限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二)被投资单位信息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表内各行填写1.第1行“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金额。2.第2~6行“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1)第3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减除费用的金额。(2)第4行“专项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3)第5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合计金额。(4)第6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3.第7行“应调整的其他项目”:填写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用负数表示。4.第8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8行=第1行+第2行+第7行。5.第9~10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7.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8.第13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9.第14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四、其他事项说明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文号:财会字[1997]19号颁布日期:1997-04-30执行日期:1997-04-30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们。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1997年4月30日颁发)一、总 则(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外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制定;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十)本制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1.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 101 │现金 102 │银行存款 111 │应收款项 121 │存货 131 │待摊费用 141 │待处理财产损失 │151 │固定资产 │152 │累计折旧 │153 │固定资产清理 │154 │在建工程 │161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201 │借入款项 │211 │应付款项 │212 │应付工资 │213 │应交税金 三、 业主权益类301 业主投资 311 本年应税所得 312留存利润四、成本类 401 生产成本五、损益类501 营业收入 502 营业成本 503 营业税金 504 营业费用511 营业年收支 521 税后列支费用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款项。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年度终了,个体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权或债务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外币帐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年末人民币金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21号科目 存 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包括个体户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二、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三、个体户如有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委托加工存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个体户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本科目(××存货)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存货以及剩余的存货,应按加工收回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四、个体户生产经营中领用存货,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五、个体户可以在本科目下单设“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个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生产经营活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XX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个体户应加强对在低值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二、个体户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待摊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三、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4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1.待处理存货损失: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三、发生存货盘亏或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贷记“存货”科目,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2.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3.扣除残料、赔偿款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如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四、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时,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应由过失人或保险机构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将盘亏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五、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反映个体户在年末,因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而未能处理的财产损失。第151号科目 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原价。个体户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二、个体户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和实际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业主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4.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有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加上改扩建支出减去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三、个体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估计的累计折旧,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五、个体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本科目下单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租入时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租赁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个体户时,应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自“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六、个体户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场所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以经营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第152号科目 累计折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二、个体户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经过批准后使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并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用途,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率确定;按照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本期内的工作量和单位折旧额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或单位折旧额,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四、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已经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五、固定资产因改扩建而加原价的,应按调增后的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和估计残值后的金额,除以相应延长后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年折旧额和相应的折旧率;如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则应按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产进行计算。第15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第154号科目 在建工程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自行建造准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如新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等,个体户承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成本,应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不应记入本科目。二、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后,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个体户以借款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前的利息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将改扩建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扩建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残料等变价收入,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第161号科目 无形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购入或投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二、个体户购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购买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三、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之日起分期平均摊销。法律或有关合同规定了使用期限的,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没有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个体户出售已入帐的无形资产,按照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结转出售所售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向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的各种款项。业主增加投入的资金,应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完全用于业主个人或家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二、个体户从业主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固定资产”、“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211号科目 应付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购买存货、接受劳务供应及其他原因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预付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二、因购入存货和接受劳务等发生的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三、个体户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存货或劳务验收后,按照应付款项总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款项总额与预付项目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款项。四、个体户发生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及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五、个体户收到从业人员暂时存入个体户帐上的现金或存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六、个体户发生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总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每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八、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212号科目 应付工资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二、个体户应正确计算确定准备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三、期末,应对本期应发放的工资等项目进行分配:对于按照“计税办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按照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工资等项费用,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四、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五、本科目应按从业人员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213号科目 应交税金一、本科目核算个体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个体户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2.个体户购入存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购进的存货和接受的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税项目或业主和从业人员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存货或劳务的成本。借记“存货”、“税后列支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4.个体户销售存货和提供应税劳务,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营业收入”科目。5.个体户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个体户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7.月份终了,个体户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四、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体户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五、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如应交税大于预交数,表示少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少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六、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七、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款。第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可以多个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四、由个体户帐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第311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1.本年经营所得;同“本年利润”2.应弥补的亏损。可税前弥补的指数。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科目;将“营业外收支”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外收支”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本科目中的“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留存利润”科目,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七、本科目年度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第312号科目 留存利润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二、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四、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五、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XX年度)”科目。六、本科目年末余额为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第401号科目 生产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1.直接费用;2.间接费用。三、个体户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动力、直接生产现场从业人员工资(可税前列支部分)等可以直接归属于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费用,直接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应付工资”等科目。属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等需要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发生时先记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期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计入有关产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间接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待摊”和、“累计折旧”等科目;期末,分配记入有关成品或工程项目的成本,借记本科目(直接费用),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四、已经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已经完成并交委托加工单位的工业性劳务(代制代修品),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五、从事施工业务的个体户,对于合同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相应确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各年度的已完工程成本。结转已完工程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制产品或未完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七、本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帐,并按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501号科目 营业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直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二、个体户销售商品等存货,应于所售存货的所有权自卖方转给了买方、收取了货款或取得了收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三、个体户对外提供劳务,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了结算方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确定营业收入;对于合同没有规定结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营业收入。四、个体户出租或转让财产,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定营业收入。五、个体户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记帐金额:1.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实际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2.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不含税的售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六、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502号科目 营业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期已销售产品、商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售的各种存货、劳务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生产成本”等科目。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五、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503号科目 营业税金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二、个体户计算出应交纳的各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三、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504号科目 营业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以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他营业费用。从事商品流通业的个体户还应包括进货费用。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核算。二、管理费用包括个体户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摊销的开办费、保险费、咨询费、技术开发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差旅费、上交的各项规费、审计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坏帐损失、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技纺转让费、流动资产的盘亏净损失等。三、销售费用包括个体户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运输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用等。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个体户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应直接记入“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不作为财务费用。对于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五、商品流通业个体户的进货费用包括其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其负担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等。六、个体户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存货”等科目。七、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511号科目 营业外收支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取得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以及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净损失、“计税办法”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赔偿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三、个体户在年终结帐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帐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四、年末本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521号科目 税后列支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但“计税办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计税办法”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应记入个体户帐内;用个体户帐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应视同业主提款,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二、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不能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支付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各种赞助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等,于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款项”等科目。三、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从业人员工资,应于期末分配工资费用时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四、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分别记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准于税前列支的金额与个体户已记入帐内的费用支出金额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等科目。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六、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会计报表1.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报表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报期──────┼───────┼────会个体01表 │ 资产负债表 │ 年──────会个体02表 │ 应税所得表 │ 年──────┼───────┼─────会个体03表 │ 留存利润表 │ 年──────┴───────┴─────资产负债表 会个体01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资 产 │金额│ 负债及业主权益 │金额资产: │ │ 负债: │现金 │ │借入款项 银行存款 │ │应付款项 │应收款项 │ │应付工资 │存货 │ │未交税金 │待摊费用 │ │ 负债各计 │待处理财产损失│ │ │固定资产原价 │ │ │减:累计折旧 │ │业主权益: │固定资产净值 │ │业主投资 │固定资产清理 │ │减:应弥补的亏损 │在建工程 │ │留存利润 │无形资产 │ │ 业主权益合计 │ 资产总计 │ │ 负债及业主权益总计│───────┴──┴───────────┴──应税所得表 会个体02表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项 目 │行次│金额营业收入 │ 减:营业税金 │ │ 营业成本 │ │ 营业费用 │ │ 营业外收支(净收益以“-”号表示) │ │ 本年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 │减: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 │留存利润表 会个体03表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项 目 │ 行次 │ 金额本年应税所得 │ │减:个人所得税 │ │ 税后列支费用 │ │ 转入逾期亏损 │ │加:年初留存利润 │ │年末留存利润 │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年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情况。资产总额等于负债及业主权益总额。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现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库存现金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个体户各种银行存款的年末余额,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3.“应收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各种应收未收的款项金额,应根据“应收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收款项的,则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数。如“应收款项”科目年末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4.“存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存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存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5.“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待摊费用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6.“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及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本年末尚未处理的余额,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7.“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的年末余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8.“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年末余额,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9.“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年末净值,应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金额减去“累计折旧”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1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个体户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1.“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尚未完工的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2.“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个体户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年末摊余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3.“借入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借入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4.“应付款项”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款项”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个体户如有预付款项的,则作为应付款项的减少数。“应付款项“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末止应付未付的从业人员工资,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16.“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年末应交未交的各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应交税金”科目年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7.“业主投资”项目,反映业主实际投入的供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金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业主投资”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末,“业主投资”科目如为借方余额,表明业主抽调出的资金大于其投入的资金,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18.“应弥补的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至年末可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累计经营亏损。如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负数,本项目应根据该项目数字填列;如“本年应税所得”项目为正数(或零),本项目应空置不填。19.“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留存利润(或不能由经营所得弥补的亏损)。应与“留存利润表”中“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相等。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应税所得表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税所得(或经营亏损)。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动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2.“营业税金”项目,反映个体户发生的应由本年营业收入负担的各项税金。应根据“营业税金”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3.“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已销售存货或劳务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成本”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销售、管理、财务、进货等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数字填列;5.“营业外收支”项目,反映个体户取得的除直接经济活动收入以外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和可以税前列支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以本项目数字“-”号表示。6.“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7.“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弥补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8.“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留存利润表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或亏损)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二、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1.“本年应税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应税所得表”中“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如为正数(或零),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如为负数,本项目应空置不填。2.“个人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本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所得税为零。3.“税后列支费用”项目,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或者“计税办法”规定允许税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税后列支费用”科目中转入“留存利润”科目的数字填列。4.“年初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年末留存利润”项目的数字一致。5.“转入逾期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计税办法”规定,将至本年末止,弥补期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入“留存利润”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留存利润”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6.“年末留存利润”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的数字以“-”号表示。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1.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1 │ 01 │ 现金及存款────┼───┼────────── 2 │ 02 │ 应收款项────┼───┼────────── 3 │ 03 │ 存货────┼───┼────────── 4 │ 06 │ 长期资产────┼───┼────────── 5 │ 10 │ 应付款项────┼───┼────────── 6 │ 11 │ 应交税金────┼───┼────────── 7 │ 21 │ 业主资金 │ │────┼───┼────────── 8 │ 22 │ 本年应税所得────┼───┼────────── 9 │ 31 │ 营业收入────┼───┼────────── 10 │ 32 │ 营业费用────┴───┴──────────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01号科目 现金及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的库存现金以及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二、个体户收到现金或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和存款的余额。第02号科目 应收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二、个体户产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五、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03号科目 存 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包括个体户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二、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合理损耗及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等。商品流通业个体户购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应直接作为营业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三、个体户购入存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四、业主投入的存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资金”科目。五、个体户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科目。第06号科目 长期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净值。二、个体户拥有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三、增加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因出售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如售价大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如售价小于净值,按两者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五、个体户取得符合“计税办法”规定标准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业主资金”等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第10号科目 应付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借入和应付的款项。二、个体户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三、个体户发生应付款项,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第11号科目 应交税金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应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也在本科目核算。二、个体户计算出上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应交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的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不含税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为增值一般纳税人,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根据税法规定,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交。个体户按月预交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年度终了,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应交数大于预交数,表示欠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如应交数小于预交数,表示多交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给予退税时,借记“现金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五、计算出由个体户代扣代交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六、个体户对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项税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际交纳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七、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款,贷方余额为欠交的税款。第21号科目 业主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以及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的结存情况。二、业主投入的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借记“现金及存款”、“存货”、“长期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三、业主借出或减少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或增加资金,借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四、本年发生的按“计税办法”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存货”等科目;年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由“营业费用”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从个体户帐内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其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五、年度终了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应按允许扣除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六、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七、年度终了,个体户应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全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八、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年度)”科目。第22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应由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1.本年经营所得;2.应弥补的亏损。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结转时,应将“营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将“营业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营业费用”科目。营业收入减营业费用的差额如为正数,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反之,为经营亏损。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一般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并按“计税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如按“计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经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税所得,应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业主资金”科目。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弥补的亏损余额从“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业主资金”科目,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第31号科目 营业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存货销售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资产盘盈、处理长期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及其他各项应税营业收入。二、个体户取得各项营业收入,借记“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三、本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年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四、年末应将本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第32号科目 营业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销售存货、劳务或出售长期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各项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二、期末,应根据本期销的各种存货、劳务和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长期资产”等科目。个体户原则上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销售存货的实际成本。三、已售出的存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可以直接从退回当期的销售量中减去可以单独计算本期销售退回的存货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个体户发生的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或虽然可以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标准的部分,应在“业主资金”科目核算,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但对于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应于发生时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等科目。年度终了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金额从本科目转入“业主资金”科目,借记“业主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五、个体户在年终结帐后发现的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错误,应在本年度帐户中进行调整。其中,如为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补交流转税的,还应同时按应补交的流转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如为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体户立即补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视同本年预交个人所得税,按补交金额,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及存款”科目,已补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在年终汇算清交时一并调整。七、年末应将本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二)会计报表1.会计报表格式应税所得表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金额─────────────────────┼──┼──营业收入 │ │─────────────────────┼──┼──减:营业费用 │ │─────────────────────┼──┼──本年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 │ │ │ │─────────────────────┼──┼──减: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 │─────────────────────┴──┴──补充资料:1.年末资产合计 元;年末负债合计 元;─────────────────────────── 年末业主权益合计 元;─────────────────────────── 2.本年应交所得税(本年应税所得×税率 元;─────────────────────────── 累计欠交纳所得税 元。───────────────────────────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个体户在本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或经营亏损)。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的各项收入。如存货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收入”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2.“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个休户本年已销售产品、商品、劳务、长期资产等的实际成本,以及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中转入“本年应税所得”科目的金额填列。3.“本年经营所得”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实现的经营所得,如为经营亏损以“-”号表示。4.“应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的规定,可以用本年经营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中的借方余额分析填列。5.“本年应税所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项目;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由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金额。如为负数,表示亏损,不需要交纳所得税。6.“年末资产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拥有资产的帐面净值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及存款”、“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等资产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7.“年末负债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的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项”和“应交税金”等负债类科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8.“年末业主权益合计”项目,反映个体户在年末时业主权益的金额,应根据“业主资金”、“本年应税所得”等权益类项目的年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的数字二年来资产合计“-”年负债合计。9.“本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确定的个体户本年应交纳的所得税,本项目的数字=本年应税所得×税率。本年在税所得如为负数,本项目空置不填。10.“累计欠交纳所得税”项目,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累计欠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中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04.30,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