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7876号“沪江”商标系列无效宣告案
申请人:上海理工大学
被申请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当事人均提交大量证据,且案情较为复杂,决定对“沪江”系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进行口审。2019年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对本系列案件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辩论,并提供相关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沪江语林网系申请人外语学院发起建设,申请人予以资助,并指派教师指导、监督。伏彩瑞等学生为网站主要操作员。伏彩瑞以个人名义注册网站域名并运营维护,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申请人还将伏彩瑞在其校友网中进行宣传,并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合作。前述事实表明在被申请人注册“沪江”商标前,申请人对伏彩瑞宣传“沪江语林”及使用“沪江英语”的行为持默许态度。此外,申请人与“沪江大学”具有历史渊源,“沪江”为其在教育等服务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伏彩瑞作为申请人的学生对此知晓。故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一“沪江”注册在教育等服务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二、三与“沪江”一词整体存在差异,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二、三在网络教育领域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二、三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的口审按惯例,当事人双方须前往北京参加口审,本系列案件的口审系在京外进行商标评审案件巡回评审,也是开展商标评审案件巡回评审试点工作的一次尝试。巡回评审以便民利民为目的,节省当事人维权时间、维权成本,运用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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