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PPP项目会计处理的争议与解决思路

配合音视频讲解,内容更全、更易懂:

一、PPP与BOT简述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通常业务模式为,发行人作为部分社会资本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发行人的建造公司,项目公司主导工程的实施以及建成后的运营,运营期满移交给政府,所以模式类似BOT,但与BOT也有区别,BOT是由发行人设立项目公司主导工程和运营,建造工程发包给第三方或发行人,主要区别在于,PPP模式下的项目公司并非发行人设立,而是政府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设立,发行人只是其中一部分股东。

二、适用准则解释、解答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回复咨询问题选编》(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9月9日),PPP项目会计处理参照BOT处理。目前BOT的处理主要适用两下法规,一是《企业准则解释第2号》,二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C社在《现行 BOT业务处理深度解析 》有具体阐述,建议不知道BOT处理的,先做功课,这是理解本文的基础。

这里简单放一下原文:

《企业准则解释第2号》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

2.涉及BOT项目的合并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承接BOT项目,但将实质性建造服务发包给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实务中一直存在是否应抵销建造方的建造合同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资产成本的困惑。一般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到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个别报表(或经调整的个别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编制形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公司)自政府承接BOT项目,并发包给合并范围内 的其他企业(承包方),由承包方提供实质性建造服务的,从合并报表作为一个报告主体来看,建造服务的最终提供对象为合并范围以外的政府部门,有关收入、损益随着建造服务的提供 应为已实现 ,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相关规定体现出建造合同的收入与成本。

三、争议,联营企业逆流交易是否抵消?

实务执行中,争议点就在于PPP下发行人参股项目公司,不构成控制,那么项目公司发包给发行人,发行人确认建造收入,该逆流交易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2年第1期)(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的“集团内不抵消”规定。

(一)观点一认为,不适用,需要抵消。

理由为项目公司并非发行人集团内企业,不适用问题解答,而应当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按持股比例抵消逆流交易。

参考案例通源环境(科创板,2020年9月14日通过上市委会议):

通源环境对于联营企业,逆流交易予以抵消:

(二)观点二认为,适用。

理由为联营企业的权益法处理原理也是合并报表理念的体现,可以参照解释问题对合并报表不抵消的处理,不予抵消。

金达莱(科创板,2020年8月10日通过上市委会议)

未达到控制,计入长投,说明是权益法核算,经分析,逆流交易未予抵消。

四、另一种不用抵消思路

此外,也有第三种处理,这种处理比较巧妙,没有陷入权益法是否参考集团合并,是否也按解答问题要求不予抵消,而是直接将持股定性为不构成重大影响,不按长投权益法核算,而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下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东珠景观(主板,2017年7月4日过会):

以上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项目持股比例都在15%以上,我们选取最大比例的加以分析,如下图:

持股40%不作为重大影响的说明如下:

C社:该方法下,无需抵消,但需要论证在大比例持股(非控制)下,不构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可按如下要点准备:

1、结合PPP协议中有关政府监管以及对项目公司决策的约定、政府对资金监管的约定;

2、项目公司章程中对三会决策程序的规定以及是否派驻董事、经理等;

3、投资项目公司的目的系为获取订单,并非参与经营。

五、PPP项目审核关注的其他要点

关于项目执行的稳定性,关系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即,发行人PPP项目是否需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是否已纳入财政预算并经人大批准,是否存在以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形,是否符合财政等相关政策的要求,是否存在被退库的风险。

六、总结

发行人持股的项目公司将项目发包给发行人建造,适用BOT处理,项目公司由于未提供建造服务,不确认建造收入,过程中确认在建工程,建成后转入无形资产,发行人作为建造公司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建造收入和建造毛利。根据问题解答,BOT业务,一个集团内的发包,建造收入、毛利体现在合并报表中,不予抵消,但由于PPP项目下,发行人是参股,并不属于一个集团,因此争议在于联营企业逆流交易是否也不予抵消,两种观点下,如果影响较大,发行人当然是希望不抵消,但不抵消的依据是联营企业权益法处理内置合并理念,可参照合并处理,连合并都可以不抵消,那联营更可以不抵消了,但C社认为此处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毕竟问题解答说的是集团内,项目公司还是由政府主导,不属于集团。

但发行人仍然不希望抵消,怎么办?前文提到的第三种处理思路,即,作为不构成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那么与被投资方之间的交易无抵消之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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