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对保险赔偿金要有合理预期
□ 刘帅
袁某和袁某某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车队,许某和李某受雇共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袁某为车辆分别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驾乘营运机动车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9月29日,李某驾驶车辆由于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了单方侧翻交通事故,许某当时在副驾驶休息。事故致许某受伤,李某死亡。此次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保险的受益人许某将雇主袁某父子以及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给原告许某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条款作为计算和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依据。确定了赔偿范围,医疗费:由原告许某提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共计134412.1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44412.18元,应由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在医疗限额的5万元内,分别赔付5万元。伤残赔偿金: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赔偿金不区分户口性质、事故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因此伤残赔偿金赔付为50000元(保险金额500000元×十级伤残赔付比例10%),应由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在残疾限额内,分别赔付5万元。住院补贴:每天150元,共30天,共计4500元。应由甲乙两个保险公司分别赔付4500元。
说法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而重复保险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本案案情简单,却引发出一个问题,购买同性质保险的份数和理赔次数是否对等?是否会得到多份理赔金?关于重复投保如何获赔的问题,一般来说,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定期寿险,是可以选购多份并重复获得理赔的。而费用报销型的医疗险,例如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没有重复购买的意义,因为需要根据实际医疗费才能报销。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看来,重复保险具体赔偿额的分配是让各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想重复投保,那么,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看清楚险种,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都可以购买多份后,重复获得理赔的。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告知保险人是否有重复投保的情形。保险人要如实告知可能会涉及的问题,以及理赔时可能遇到的风险,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