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丨新机制下如何在香港调查资产和执行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
来源:中豪律师事务所
新机制下如何在香港调查资产和
执行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
继内陆与香港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民商事委托提取证据、婚姻家事案件判决的互认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助安排签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又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2019年4月2日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并根据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安排》)的实践情况,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仲裁裁决执行补充安排》)。至此,基本实现了两地在民商事领域及仲裁领域司法协助的全面覆盖。上述几份新安排的要点内容解析请详见笔者《内陆与香港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互认与执行迈入一体化新时代》(点击此文阅读)一文。
(一) 通过公开信息途径查询香港资产及相关信息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三)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向香港法院申请证据披露和临时措施
二、如何在香港法院执行
内陆仲裁裁决及民商事法院判决
(一)对判定债务人(Judgment Debtor)进行讯问(Oral examination)
(二)非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三)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
(四)申请破产 / 清盘
三、对内陆企业及律师的建议
(一)改变案件代理思维,考虑被申请人或被告在香港是否拥有财产可以保全与执行
(二)委托律所或第三方调查机构查询被申请人或被告在香港拥有资产的情况
(三)向香港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内陆法院民商事判决